MOIO9971-討論事項-第9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配合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擴廠)案」。
會議紀錄id
MOIO9971
案件id
MOI苗栗特定區202183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10年2月4日第28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110年3月9日府商都字第1100044487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桂鳳(召集人)、徐委員中強、古委員宜靈、吳前委員珮瑜(後由徐委員淑芷接任)、曾委員琡芬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4月13日、110年5月11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苗栗縣政府110年7月26日府商都字第1100138696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請苗栗縣政府依下列各點及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後,再提會討論。
- 一、請以苗栗縣國土計畫內產業政策之指導為前提,加強分析短期內原廠區及擬變更範圍(擴廠)整體性不足之原因,以及未來如何相容於周邊的土地使用,且如何配合縣府之整體產業發展。
- 二、有關公共設施用地劃設與配置,請補充以下內容:
(一)變更範圍內作為回饋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劃設與配置,仍請將未來作公共使用之公益性、開放性及服務範圍等特性納入規劃考量;並說明與變更範圍外公共設施用地之相容性,以發揮公共設施之功能。
(二)請就後續公共設施開闢完成後之管理維護事項,提出其使用仍維持公益性之具體作為。
- 三、有關交通運輸部分,請以完善交通系統的連續性為前提,說明本計畫區道路交通系統出入口之指引及疏導,以及如何降低交通衝擊的方式;另請再確認或釐清計畫書內所述衍生交通量預測之分析內容,以茲妥適。
- 四、有關都市防災規劃部分,請再補充本地區之災害史及災害潛勢分析,並說明防救災空間、救災路線與道路系統之連接等具體規劃內容,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請釐清申請人在原廠區及擬變更範圍(擴廠)之周邊土地,是否有違反農業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相關作為,並於計畫書內適當處作說明。
- 六、其他:
(一)請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8年10月30日經水河字第10816149580號函有關土地開發利用如符合「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應於新訂或變更都市計畫送本部核定前,取得出流管制規劃書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文件,並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二)請補充本案環境影響評估辦理情形,並將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提供之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符規定。
附件
- 附件:「變更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配合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擴廠)案」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苗栗縣政府處理情形(一)綜合性意見1.有關本特定區工業區整體規劃原則及構想之內容尚需補充以下各點,以資完整。
(1)請具體說明擬變更範圍與特定區計畫內擬劃設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之關聯性。
(2)請補充清楚顯示擬變更範圍與整體規劃構想之示意圖。
遵照辦理,已配合補充說明擬變更範圍與特定區計畫內擬劃設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之關聯性,以及擬變更範圍與整體規劃構想之示意圖於計畫書,詳見「第三章上位相關計畫及發展願景」P3-8至P3-10。
2.有關本案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之急迫性及公益性部分,本次會議補充資料多以數據資料作說明尚不完整,請再充分說明擴建廠區之實質需求,俾供審議參考。
謝謝委員指導,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廠法定容積率210%,現況已使用209.99%,產區空間及產能均趨近飽和,已無擴廠腹地,並經檢討整體建築結構,若採廠房立體化增設廠區空間,除建物安全荷重疑慮之外,施工期間亦對原廠區生產造成影響;又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廠房製程特性是於單一樓層無塵環境內完成全部生產流程,雖生產自動化,仍需人員監看管理生產機台,廠房立體化後將增加設備及管路建置成本,而機台監管人員若需跨樓層作業,將增加穿脫無塵衣頻率,而影響生產效率,爰不適採取工業區立體化措施增設廠房空間。為因應封裝測試訂單急遽增量需求,提升廠區產能,實有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之急迫性及公益性。已補充相關內容於計畫書,詳見「第六章變更理由及內容」P6-1。
3.近期水資源有短缺的現象,請補充原廠區及擬變更範圍(擴建廠區)之工業用水是否有相關配合的再生水計畫,以促進水資源永續利用。
1.遵照辦理,已配合補充相關用水再生水計畫於計畫書,詳見「第五章擴廠計畫」P5-6至P5-7。
2.本案規劃相關節約用水計畫包含雨水回收再利用作為沖廁及景觀綠化澆灌使用、節水水龍頭及省水馬桶、製程及冷卻用水加強循環回用等節約用水措施,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苗栗縣政府處理情形以策進水資源永續利用考量。
3.原廠區及擴建廠區回收率可達98.67%,符合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工業區全區用水總回收率應至少達70%。
(二)其他1.請於本計畫書適當章節補充說明本特定區計畫已辦理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拆離作業(主、細計拆離),俾利查考。
遵照辦理,已補充本特定區計畫於第四次通盤檢討辦理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拆離作業,詳見「第二章現行都市計畫概要」P2-1。
2、請將計畫書章節中有關周邊農業生產環境、灌溉與排水設施影響及因應對策,以及排水滯洪規劃等非屬都市計畫必要內容調整為附件資料,以資妥適。
遵照辦理,將「第七章周邊農業生產環境、灌溉與排水設施影響及因應對策」及「第九章排水滯洪及都市防災規劃」之排水滯洪規劃相關內容調整為附件十及附件十二。
3、請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辦理以下各點,並納入計畫書規定。
(1)請確認本計畫書附件五、土地使用同意書內容是否含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開發證明文件。
(2)請縣府與全部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如未能簽定協議書,則維持原計畫。
遵照辦理。
(1)考量原土地使用同意書無涉及都市設計及建築執照、公共設施用地捐贈及後續工廠營運等內容,業已配合補充更新土地使用同意書文件,詳附件六。
(2)遵照辦理,公共設施回饋協議書(草稿)詳附件十四。
4.本案擬於細部計畫劃設30%公共設施用地作為回饋事項,請於本計畫書「第十章實施進度及經費」適當處簡要補充回饋內容及公共設施項目。
遵照辦理,已補充回饋內容及公共設施項目於計畫書,詳見「第九章實施進度及經費」P9-2。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苗栗縣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之建議意見,以110年5月4日府商都字第1100084775號函送補充資料(如附錄),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該府上開補充資料通過,建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5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如附表,建議准予通過。
(二)綜合性意見:
1、有關本特定區工業區整體規劃原則及構想之內容尚需補充以下各點,以資完整。
(1)請具體說明擬變更範圍與特定區計畫內擬劃設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之關聯性。
(2)請補充清楚顯示擬變更範圍與整體規劃構想之示意圖。
2、有關本案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之急迫性及公益性部分,本次會議補充資料多以數據資料作說明尚不完整,請再充分說明擴建廠區之實質需求,俾供審議參考。
3、近期水資源有短缺的現象,請補充原廠區及擬變更範圍(擴建廠區)之工業用水是否有相關配合的再生水計畫,以促進水資源永續利用。
(三)其他:
1、請於本計畫書適當章節補充說明本特定區計畫已辦理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拆離作業(主、細計拆離),俾利查考。
2、請將計畫書章節中有關周邊農業生產環境、灌溉與排水設施影響及因應對策,以及排水滯洪規劃等非屬都市計畫必要內容調整為附件資料,以資妥適。
3、請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辦理以下各點,並納入計畫書規定。
4、請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辦理以下各點,並納入計畫書規定。
(1)請確認本計畫書附件五、土地使用同意書內容是否含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開發證明文件。
(2)請縣府與全部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如未能簽定協議書,則維持原計畫。
(3)本案擬於細部計畫劃設30%公共設施用地作為回饋事項,請於本計畫書「第十章實施進度及經費」適當處簡要補充回饋內容及公共設施項目。
- 附表: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工(乙)一東北側農業區農業區(3.6132公頃)乙種工業區(3.6132公頃)1.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半導體產品封裝測試業務為主,且營收產值有逐年成長之趨勢,由於近年業務量提升,預計原廠區產能即將達飽和,擬規劃原廠周邊擴建廠區,以期有效提升生產效能、擴大產業競爭力、達聚集規模效益,並促進整體經濟產業發展。
2.預估擴廠後可再提供1,500個在地就業機會,並預估至民國115年之年產值可達72.7億元,每公頃單位產值約20.12億元,屬附加產值或創造相當就業人口之投資事業。
3.本案擴廠計畫書業經經濟部109年9月28日經授工字第10920428840號函認定,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2點第1款「附加產值高、創造相當就業人口之投資事業」(詳附件一),故本案為兼顧產業發展之需要,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變更。
變更範圍包含竹南鎮頂埔段661、662、664-1、828-1、828-2、840、841、842、843、845、848、852-1、1028、1045、1046、1047、1049、1050、1051、1052、1053、1053-2、1053-3、1053-4、1053-5、1070、1071、1074、1076、1106、1107地號等31筆土地全部範圍。
- 附件:「變更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配合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擴廠)案」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苗栗縣政府處理情形(一)綜合性意見1.請查明本特定區計畫是否已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內容計畫拆離作業(主、細計拆離);並請在確認是否已辦理主、細計拆離後,說明本案計畫書內應表明事項究屬應列於主要計畫或於細部計畫。
1.經查本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已與細部計畫拆離,「變更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擬定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案」均於102年3月公告發布實施。
2.遵照辦理,爰配合調整主要計畫書章節內容。
2.本案擬變更範圍呈不規則形狀且分散,請縣府以長遠的角度補充本特定區計畫未來之產業發展政策,以及工業區整體規劃原則等構想內容;另請再加強說明本案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之急迫性及公益性,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1.遵照辦理,補充本特定區計畫未來產業發展政策,以及工業區整體規劃原則等構想內容,詳計畫書第三章上位相關計畫及發展定位。
2.遵照辦理,補充本案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之急迫性及公益性相關內容,詳計畫書第六章變更理由及內容P6-1~P6-2。
3.本案防災計畫部分,請以原廠區及擬變更範圍(擴建廠區)作為防災規劃範圍,補充說明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及救災路線等規劃內容,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第九章排水滯洪及都市防災規劃內容。
4.本案擬將農業區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請補充說明變更後對周邊農業之生產環境、灌溉與排水等設施造成影響及相關因應對策;另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補充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使用相關文件,並請將前述補充內容納入計畫書。
1.遵照辦理,詳計畫書第七章周邊農業生產環境、灌溉與排水設施影響及因應對策。
2.本案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依苗栗縣政府110年3月31日府農農字第1100061285號函,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詳附件十。
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苗栗縣政府處理情形5.本案請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8年10月30日經水河字第10816149580號函有關土地開發利用如符合『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應於新訂或變更都市計畫送本部核定前,取得出流管制規劃書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文件」辦理,並補充相關書件資料說明目前辦理進度。
1.本案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2條及第3條,屬2公頃以上、都市計畫個案變更(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之土地開發利用,爰需配合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合先敘明。
2.本案出流管制規劃書於110年4月30日經苗栗縣政府水利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本計畫排水滯洪相關內容,詳計畫書第九章排水滯洪及都市防災規劃。
6.「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有關本案依本處理原則辦理回饋及捐贈公共設施用地部分,請補充說明該回饋比例是否符合苗栗縣政府通案性規定,以及捐贈予苗栗縣政府公共設施用地之未來管理維護內容,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1.經查苗栗縣無農業區變更土地使用分區之通案性回饋比例相關規定,爰本計畫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四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劃設變更土地總面積30%為公共設施用地,並應自行管理、維護,且應無償捐贈予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
2.前開公共設施用地之贈予、管理及維護相關規定,應載明於協議書,爰本計畫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苗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詳計畫書第十一章其他應加表明事項。
(二)行政院環境保署書面意見1.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開發行為內容,依申請時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本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認定。上開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工廠之設立,有該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遵照辦理。
2.另如涉及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內容之變更,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辦理。
遵照辦理。
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苗栗縣政府處理情形3.報告書附件八第3頁說明「本案刻正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附表一,本案之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有關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事宜,請依苗栗縣政府意見辦理。
遵照辦理。
(四)其他1.請將本案土地使用面積變更後之增減情形,更新於計畫書第六章變更理由及內容之「變更前後土地使用面積對照表」。
1.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四點第二款略以:「其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於主要計畫使用分區仍為工業區。」爰本計畫所劃設30%公共設施載明於細部計畫。
2.本案土地使用面積之增減情形,詳計畫書P6-3表6-2變更前後土地使用面積對照表。
1.請將土地取得方式、開闢費用細項及預定完成期限等內容,敘明於計畫書第七章實施進度及經費之「實施進度及經費表」。
遵照辦理,補充土地取得方式、開闢費用細項及預定完成期限,詳計畫書第九章實施進度及經費P9-2之表9-2實施進度及經費表。
2.請下次審查會議,補充說明變更範圍及週遭現況環境照片或空拍圖。
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