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971-討論事項-第1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97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2183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9年5月26日第969次會審議完竣,其中決議略以:「…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依本會前開決議於109年11月6日起辦理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9年11月25日假八里區公所舉辦說明會,期間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3件,經該府以110年3月31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100600948號函送補辦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等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補辦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一本會決議欄,並退請新北市政府併同本會109年5月26日第969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一: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初步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1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新北市林口區瑞樹坑段後坑小段386、389地號及387-7、387-9、389-2、389-3地號1.107年4月15日大雨及台北港防波堤陸續完工後產生突堤效應,台15線約14k+500處西濱公路臨海側遭海浪侵襲,海浪淘刷臨海側復地導致路側擋土牆基礎外露災害,恐引起路底淘空影響行車安全,復建工程本處中和工務段107年5月29日開工,107年9月5日竣工。
2.旨揭災害復建工程實際使用範圍及面積,經本處中和工務段107年8月15日申請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測量現場結果,計使用坐落新北市林口區瑞樹坑段後坑小段386、389地號及387-7、387-9、389-2、389-3地號內等6筆私有土地,面積538.00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人葉宸妤君於109年6月2日逕向本處中和工務段申請購買(收)或承租,其後續處理本處中和工務段已於109年6月23日邀請土地所有權人會議完畢並作成紀錄。
3.旨揭路段因地形、地勢與使用情形有導致重大災害之虞者,為避免災害之發生,可變更都市計畫改變使用分區,且其變更其理由甚明顯,爰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故其變更有助於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4.又災害復建工程範圍內已使用土地,係位於貴府擬定臺北港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第一階段)內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農業區及部分農業區部分道路用地,顯有1.惠請貴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同意本處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以利後續提出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書圖依據。
2.後於109年11月20日一工產字第1090097923函表示經派員親持洽本府表示應可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理變更。
部分採納。
考量本案變更範圍涉及取得私人土地,且本案業依部都委會決議完成再公展作業,為利通檢辦理時效,請公路總局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辦理個案變更,以維護地主權益。
照新北市政府初步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初步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妨礙都市計畫,故無法以交通事業辦理用地取得作業程序,為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2款:「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交通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及都市計畫法第52條:「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之規定。
再2陳○中小八里坌段松子腳小段4-3地號本人土地分割自4-1地號,於日據時代至實施臺北港特定區計畫前,皆為建地並課徵地價稅再案,殊不知為何實施都市計畫後,使本人土地變更為農業區,價值損失慘重,陳情貴府將本人土地重新規劃回原建地目。
1.將本人土地變更為建地目。
2.本區內尚有諸多與本人相同情形,請貴府審慎將其變更回原有地目。
未便採納。
1.經查陳情人土地於民國63年訂定八里都市計畫時即劃設為都市計畫農業區,後於民國98年新訂臺北港特定區計畫時,將其納入臺北港特定區計畫並維持農業區,其容許使用內容應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辦理,若該筆土地若於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可依相關規定作建築使用。
2.有關陳情人建議地目調整事項,依地政局110年1月15日新北地測字第1100087173號函覆陳情人內容,「…經查旨揭地號土地登記簿所載,地目仍為除請新北市政府研擬地目資訊配套與執行機制並轉知該陳情人以獲得正確之地籍資訊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初步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初步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建…。」,陳情人仍可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辦理,爰不予採納該陳情意見。
再3施○貴等7人小八里坌段荖芊坑小段23-3、24-11、24-12、24-13、24-14、24-15地號因本基地太過狹小,無法以本基地土地回饋。
請同意土地40%回饋部分可由地主以八里區內土地回饋(易地捐贈)辦理(公設保留地)。
不予討論。
陳情人經考量後,已於110年2月24日檢送申請書撤銷本陳情案(再3-1案),故不予討論。
照新北市政府初步研析意見。
再3│1施○貴等7人小八里坌段荖芊坑小段23-3、24-11、24-12、24-13、24-14、24-15地號有關「變更臺北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及「變更臺北港特定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之陳情案編號四(機關收文:109.11.27第1092325828號),陳情人經考量後,申請撤銷本陳情案。
申請撤銷109年11月27日之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