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981-討論事項-第10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停車場用地(停二)為公園用地(公一)案」。
會議紀錄id
MOIO9981
案件id
MOI桃園大溪鎮202191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12月21日第5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桃園市政府110年4月29日府都計字第110010666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請補充變更為公園用地之必要性及與公園結合規劃整體環境之公益性,並說明現有崎頂分館原址使用情形、需搬遷之理由、本案變更位置之區位選址評估、服務範圍、整體用地面積規劃需求及基地配置示意圖說等相關內容,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二、本案變更後將導致停車場用地面積減少,故請補充說明周邊地區之停車供需情形與替代區位之規劃,並就本案未來之停車供需補充相關分析資料及因應處理對策,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三、請補充本案交通動線規劃、對鄰近地區未來可能衍生之交通量,及該聯外道路是否有足夠容量可容納本案變更後所產生之交通需求等相關分析資料,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四、有關本案規劃構想所述建蔽率及容積率等規定係屬細部計畫範疇,應予以刪除,並請桃園市政府依法本於權責於細部計畫自行核處。
- 五、本案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