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981-討論事項-第7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臺北市中正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9981
案件id
MOI通檢中正區202191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6月13日第74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108年8月31日府都規字第109307595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洪前委員啟東(召集人)、彭委員光輝、林前委員靜娟、蘇委員振維、王前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9年10月15日及110年3月16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北市政府110年5月26日府都規字第1103040354號函送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110年5月26日府都規字第1103040354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變更計畫內容編號(主公3)及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3及4),有關國防部及臺灣大學管有土地擬變更部分住宅區、道路用地為公園用地,部分公園用地為住宅區(4.13公頃)等,市府擬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開發,因涉及國防部權利價值分配及臺灣大學參與都市更新後分回土地建物撥用之合理性,爰請臺北市政府再會同國防部、臺灣大學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相關機關,協商釐整上開國有土地之取得程序及疑義,並研提變更處理方案後,再提會討論。
- 二、變更計畫內容編號(主南1),擬變更部分停車場用地為商業區(0.11公頃),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維持於本通盤檢討案辦理,無須納入全市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 三、計畫區內私立○○學校用地,因非屬政府應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建請將其土地使用分區名稱調整變更為文教區(供私立○○學校使用),並請同時更新計畫書內經調整後之相關內容,以資妥適。
- 四、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五、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六、請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補充或修正計畫書相關內容:
(一)有關都市防災計畫章節,請以防災公園整體發展之角度,強化「水源營區防災公園」之層級定位與必要性,及說明「水源營區防災公園」內歷史建物和其他防災空間後續如何相容使用,並以圖示說明本計畫區主要及次要救援動線分布情形。
(二)請重新檢視「都市更新綱要指導原則」內容是否合理後,加以整理及修正,以資妥適。
(三)本案計畫書、圖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
(四)請補充章節「實施進度及經費」內經費來源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請敘明主辦機關或單位名稱。
(五)如有配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刪減文字部分,請完全刪除,以資簡潔。
(六)請將相關數據資料更新至最新年度,並請檢視資料單位的一致性,以利查考。
(一)本會專案小組會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日期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趙○雍109.11.7一、本人位於中正區寧波西街122巷5號(原為寧波西街122巷1弄6號)的房舍,符合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請見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函,北市正戶資字第10331118800號)。
- 二、請將座落於本房舍的土地由道路用地改回建地,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此土地由建地變成道路用地,已逾40年,損害老百姓的權益,而且執行單位一樣逾40年不執行,行政作為有問題。
- 三、近期大法官第772號解釋,本人、本戶符合申請人的資格(和772釋憲當事人同樣資格),所以請將土地改回建地以利本人申購土地,符合社會公平正義,謝謝。
- 四、附中正戶政事務函、大法官釋文(節錄)影本。
本案陳情事項建議不採納,說明如下:
- 一、查趙君陳情案址係屬本府60年1月23日府工二字第58097號公告「擬訂羅斯福路中華路愛國西路所圍地區細部計劃案」案內所載(略):「為配合都市發展之需要,街廓狹窄或道路配置欠當者,雖前經指定建築線有案,亦均擬作適當之修改,俾土地能作充分而合理之使用,地區內交通能獲適當之改善」,故劃定為「道路用地」迄今。
- 二、再依本府交通局109年12月3日函復(略):「經檢視陳情地址所在之計畫道路為和平西路、寧波西街及泉州街所圍範圍住宅區進出寧波西街之主要路徑,爰建議維持該計畫道路之規劃」,爰為考量整體交通系統服務功能及地區用路需求,故本件陳情建議不採納。
准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110.4.8第二次陳情意見
- 一、陳情內容為現住地址的分區使用,希望能變回建址使用,雖然時間已來不及,但為公平正義,還是必須同前次本府研析意見。
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日期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做一個說明,謝謝。
(已先電話大致說明)
- 二、附件:
(一)古亭地政地上權勘測成果表,中正(一)第149號(二)臺電函(三)都發局函,北市都規字第10712692800號、第1076007947號第1頁(四)都發局線上查詢(五)法院執行命令2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10.4.14一、因本公司所參與之「國立臺灣大學長興街暨水源校區學生宿舍BOT案」(下稱本案)中,部分住宿設施(修齊會館)坐落於都市計畫大學用地之土地,祈於容許使用項目中增列「旅館」項目,以符合發展觀光條例第70-2條規定,請惠予納入中正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考量,敬請查照惠予協助。
- 二、本案修齊會館地址為臺北市中正區思源街16-1號,座落於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267-2地號(大學用地),為地上14層、地下2層之構造物(建照號碼96建字第0202號,使照號碼98使字第0027號,建物所有本案陳情事項建議採納並擬於細部計畫案內辦理,說明如下:
- 一、查本案址係屬「大學用地」,旨揭建物(修齊會館)係於96年5月3日取得建照(96建字第0202號)、98年1月19日取得使照(98使字第0027號),使用用途以教育設施寄宿住宅為主,先予敘明。
- 二、經陳情人說明修齊會館係屬發展觀光條例於104年1月22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該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10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准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日期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權狀字號098北古字第002426號)。
其中有二個樓層、計96間房間規劃為短期住宿型態,供臺灣大學國際訪問學者、校際參訪,或其他因辦理教育相關業務而有住宿需求者短期租用。(位置及相關資料如附)
- 三、修齊會館之短期住宿樓層原依發展觀光條例24條第3項「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安全、經營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遵照教育部發布之「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住宿設施經營管理及安全維護要點」第3點規定,進行管理、營運。惟因發展觀光條例於104年2月4日刪除第24條第3項並增訂70條之2「於本條例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10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目前修齊會館業,故陳情增列「大學用地」允許作「旅館」使用,供未來申請旅館登記證,以符合相關規定使用。再經國立臺灣大學(案址土地管理機關)110年4月30日校總字第1100027141號函請本府依前揭說明納入本通檢辦理,併予敘明。
- 三、考量此類案件已有相關案例,本案擬同意參採成大校友會館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放寬允許使用項目之執行方式,同意本案址「大學用地」增列「旅館」之使用項目,惟僅限於本通檢案公告公開展覽前領有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之「修齊會館」。
- 四、另考量變更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係屬細部計畫層級,無涉主要計畫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日期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之短期住宿樓層在落日條款之期限內必須儘速取得旅館登記,否則無法繼續提供短期住宿服務,而都市計畫之大學用地並無法做旅館使用,爰此,本公司祈作允許使用項目之調整,使修祈會館之短期住宿樓層先符合都市計畫、建管等相關規定,後方能申請旅館登記證。
- 四、此外,本公司參與之「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宿舍及校友會館BOT案」中,與修齊會館短期住宿樓層同性質之住宿設施(即目前由本公司自行營運管理之成大會館),亦為發展觀光條例104年修正、增訂條文前,依據24條第3項規定營運之住宿場所,為因應前開條例之修訂,已於臺南市政府106年10月30日公告實施之「變更臺南市東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中,調整「文大用地」得容許旅館使用。故本公司祈能依循前此經驗,於本次臺北市中正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中,辦理使用項目調整。(相關資料如附)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日期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
- 五、倘修齊會館之短期住宿樓層未能於104年上揭規定期限內取得旅館業營業登記等證照,將無法繼續提供服務,影響臺灣大學在舉辦大型國際研討會、各項教學相關活動及邀請外籍客座訪問學人之住宿接待能力,尚祈貴署惠予協助。
3國立臺灣大學109.11.26一、臺北市中正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擬將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267-2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由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一案,因該地位於本校水源校區,作教學研究校舍使用,為符管用合一,擬請變更為「學校(台大)用地」(仍屬公共設施),本校說明如下:
(一)早期為解決國防部於光復初期執行國家國防政策需要借用臺大士林校地無法騰還問題,經教育部居中協調,本校勉予同意國防部以國防醫學院舊址房地(約7.7公頃)與本校士林校地(約9.6公頃)互撥,雙方於83年簽訂土地互撥協議書,國防部於89年本案陳情事項建議不採納,說明如下:
- 一、查本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267-29地號係由本府93年7月16日公告「變更臺北市中正區三軍總醫院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內變更「醫院及醫學研究中心」為「公園用地」迄今,為國防部軍備局管有之國有土地,依陳情內容說明實際管理使用單位為台大,案涉國防部軍備局與台大訂有契約或協議關係,先予敘明。
- 二、有關陳情內容涉及變更編號「主公3」,查該變更方案係以本府都發局106年辦理「三總舊址水源地區防災型都更策略規劃暨調查作業(含嘉禾新村)委託專業服務案」研究成果為基礎,進行都市計畫請併變更計畫內容編號(主公3)及本會決議文一辦理。
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日期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6月30日將本址房地點交予臺大管理使用,成為本校水源校區。
(二)本校85年6月8日函請臺北市政府變更都市計畫,將原上開國防醫學院舊址「醫院及醫學研究中心用地」變更為「學校(台大)用地」,惟臺北市政府92年3月11日僅公告同意將其中約6.8公頃土地變更為大學用地供本校使用,其餘0.9公頃土地(主要為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267-29地號土地)市府表示因配合防災公園需要,於93年7月16日變更為公園用地(公共設施用地),致本校迄今尚未能依程序完成267-29地號土地撥用作業。
(三)本校於臺北市政府都發局107年1月19日召開「三總舊址水源地區防災型都更策略規劃暨調查作業(含嘉禾新村)委託專業服務案」協調會議、108年至109年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及旨揭專案小組會議中均多次表達本案土地使用分變更之法定程序,本府都發局前於107年1月19日召開前揭委辦案協調會議,並以107年1月24日北市都規字第10730154200號函送會議紀錄(略以):「(四)國立臺灣大學……4.267-29地號土地、房舍實際使用單位為本校,倘貴局規劃該區域為住宅區辦理公辦都更,本校原則同意依相關規定參與都更計畫及分配房地,作為學人宿舍延攬優秀學人來校服務。……」,是以,本案前經相關機關協調在案,併予敘明。
- 三、考量永春街地區於93年劃設為公園用地時,尚有規劃專案住宅區以安置公共工程拆遷戶,惟遲未開闢及徵收,又現況環境品質低落,影響地區權益,故本次通檢變更為住宅區並採都市更新方式開發,再因該區形狀狹長,倘扣除台大使用土地後,剩餘土地不利規劃設計及建築配置,爰仍建議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為學校用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日期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區變更為「學校(台大)用地」,查267-29地號房地實際管理使用單位為本校,倘市府已無防災公園需要,應請將267-2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學校(台大)用地」,又國防部軍備局於103年已同意變更非公用財產並請本校續辦管理機關變更。
- 二、本校自89年起即使用本案土地作為水源校區,該區房地現供師生從事學術教學、執行研究計畫之用,已投入相關教學研發設備,本案土地如變更為住宅區,將導致該區地上校舍必須拆除,相關教學研究中斷,將嚴重影響師生權益。為符合管用合一,本校建請將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267-2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學校(台大)用地」,以符原案實情。依本次會議紀錄,旨揭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將續提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屆時本校希望能向委員現場陳述意見,敬請通知本校與會。
地,故本件陳情建議不採納。
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日期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4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110.6.30旨揭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涉及本部「水源營區」(職務宿舍丁區)坐落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136-3地號等20筆營改基金土地,以及「水源職舍」(職務宿舍丙區)坐落同小段180-1地號等2筆土地範圍,請貴署惠予協調臺北市政府同意以等值互相撥用土地方式,調整職務宿舍基地至同小段176地號等5筆土地位置(如示意圖範圍),並變更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除可興建職務宿舍大樓,維護國軍權益及滿足官兵住用需求外,亦可減輕臺北市政府有償撥用價款負擔。(隨函檢附意見表及示意圖)本案陳情事項建議不採納,說明如下:
- 一、查陳情案址職務宿舍丙區前經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107年11月2日、108年7月17日向本府陳情,經本府考量水源營區後續建置中正區南區大型防災避難空間之需求,基於防災公園完整性及使用效益,宜維持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有關既有房舍使用需求,應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該案並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7月2日第767次委員會議決議依本府所提回應意見辦理,先予敘明。
- 二、次查陳情案址職務宿舍丁區前經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於109年10月15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上陳情並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10年2月8日召開研商會議,相關處理情形詳陳情編號10本府研析意見,併予敘明。
- 三、有關本次陳情內容涉及前揭職務宿舍(丙請併變更計畫內容編號(主公3)及本會決議文一辦理。
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日期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區及丁區)與本府等值撥用土地並變更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一事,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10年8月19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會議結論「本案公園用地係定位為本市防災公園,並有多處文化資產影響未來使用規劃,考量防災設施空間需求及公園用地完整性,維持目前水源地區之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陳情意見不予採納。」。
5臺北市立大學110.8.31一、本校博愛校區原為臺灣省立臺北女子師範學校,後經改制為臺北市立師範學院,經升格為臺北市立教育大學,並於102年與原臺北市立體育學院合併成為臺北市立大學,包含博愛及天母兩校區。
- 二、北市大成立後,新設市政管理學院及三系所,並持續推展國際學術交流,交換生及國際學生人數持續增加中,為深化學術研究與拓展高教資源效益,近年提升教學環境品質,陸續辦理校內教研設施改善。
本陳情係屬細部計畫層級,建議不納入本案主要計畫,說明如下:
- 一、查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83條規定及本府91年12月23日函釋學校用地容積率標準一案,案址(臺北市立大學博愛校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分別為40%及240%,且位屬「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之「臺北市博愛警備管制區限制建築範圍」內,管制事項(略):「1.除機關、學校外,不得新建其他性質之建築准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日期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
- 三、本校博愛校區建蔽率為40%,容積率為240%,因位於博愛特區受建物高度限制,現況容積率僅達200%,建蔽率已達39.9%,影響校園整體空間發展及改建,為持續推動學校發展以邁向世界五百大之目標,建請於本次臺北市中正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計畫中,同意放寬本校建蔽率至60%。
物。2.新建築物高度均不得超過24公尺。……」。
- 二、經陳情人說明案址建蔽率已達9.9%,惟受建物高度限制,現況容積率僅達200%,影響校園整體空間發展及改建,故本次陳情放寬案址建蔽率,考量建蔽率規定係屬細部計畫規範層級,無涉主要計畫變更,故本件陳情擬納入後續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內辦理。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臺北市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之建議意見,以110年2月9日府建規字第1103007441號函送補充資料(如附錄),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上開補充資料通過,本案建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綜合性意見:
1、考量臺北市相關行政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目前正由本會其他專案小組聽取簡報中,有關各行政區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變更,其變更原則經市府補充說明與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相同,相關變更內容得於本計畫案逕行處理。惟如必須納入上開專案通盤檢討案內辦理者,請提本會審議後再交由本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或請臺北市政府正式行文敘明理由,再列為上開專案通盤檢討案之新增變更計畫內容。
2、據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後,原則同意該府為符合住宅法條文內用詞定義之規定,後續提本會審議之臺北市相關行政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之計畫書內敘及「公共住宅」之詞更改為「社會住宅」,以符規定。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如附表1,除變更編號主南1、主公3案外,其餘市府已依本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計畫內容完竣。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附表2。
(四)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3、擬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部分,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問題,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發布實施;屆時如涉及需調整本會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
4、本案如有涉及細部計畫層級辦理變更或執行部分,請市府協助納入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內處理。
附件
- 附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
- 附表2: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臺北市政府110年2月9日府都規字第1103007441號函及110年2月26日府授都規字第1100106504號函送)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陳情人:立法院總務處陳情意見:
為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機關用地(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三小段97地號),檢送公民或團體意見表予內政部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