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981-討論事項-第1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計畫(彰化縣部分)(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都市計畫圖重製)案」。
會議紀錄id
MOIO998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21914
概要說明
- 說明:
宗教設施本身即帶來遊憩及喜樂的功能,因此設於遊樂區不僅促進當地善良風俗,並且也可結合地方商家一同促進地方觀光及經濟發展,達到興建遊樂區的始意。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陳情基地現況為空地,因未能符合「彰化縣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內土地變更為宗教用地審查原則」所列條件,故不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查「臺南市都市計畫遊樂區申請開發許可審議規範」現已廢止,又本計畫遊樂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原係參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丙種建築用地規定,並考量為避免與現行土地使用產生競合,爰刪除住宅、宗教建築等使用項目,並經縣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同意。
3.另依縣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109年7月2日便簽意見略以:『…本地區主要以遊樂活動及特產(蜜餞)觀光為主,故配合劃設之遊憩設施,依土管要點第18條規建議依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定遊樂區區內土地以供興建遊樂設施為主,藏傳佛學屬性係宗教文化設施,非屬前開遊樂屬性設施。惟宗教團體願以觀光遊憩性質開發遊樂區土地,本處無意見。而「八卦山風景區整體觀光發展計畫:參山國家風景區暨桃竹苗及脊樑山脈旅遊線整體觀光發展規劃」計畫內容所設之宗教設施主要以古蹟及既存地方宗教信仰設施為主,考量「藏傳佛教文化遊憩園區」為新設施,為避免如臺南市安南區四草地區新建大佛塔引發民眾質疑之疑慮,且該宗教設立之合法性尚需洽民政處,建議不因個案將宗教設施納入遊樂區容許使用,建議以申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做為宗教建築使用或宗教專用區。
4.綜上,有關陳情人所陳增訂宗教建築於遊樂區容許使用項目乙節,建議未便採納。
2彰化縣員林市公所百果山自行車專用區旨揭特定區計畫(百果山地區)之自行車專用區,係鈞府於98年11月26日「變更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計畫(百果山地區)(部分墓地為自行車專用區)」案由墓地用地變更為自行車專用區,專供發展與自行車運動、文化休閒、產業有關之使用。惟迄今因位於山坡地且面積廣大受相關法令限制,至今無廠商意願投資開發,以致長久以來荒蕪不堪,受地方抨擊詬病,故擬建議調整變更為其他土地使用分區,說明如下:
1.「員林曹家開台祖塋」經鈞府96年5月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本次通盤檢討配合辦理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作業,爰有關員林市公所陳情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乙節,建議納入細部計畫層級處理。
本案涉及細部計畫內容,請縣府本於職權核處。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5日府授文資字第0960001615F號公告登錄為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為本市新中州段578地號土地,該土地面積為89,242.35平方公尺,惟實際登錄範圍約4,290平方公尺且位於前開土地東側,建請鈞府僅就登錄範圍變更為保存區為宜。
2.其餘自行車專用區部分(不含「員林曹家開台祖塋」實際登錄範圍),建議配合西北側乙種工業區及產業經濟發展,建請鈞府調整變更為產業專用區或其他以利開發之土地使用分區,以提升該區土地使用效能及提供相關產業服務機能,另本所已與文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合作意向書,未來將積極推廣相關產業發展。
【108年11月14日補充】本所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建請鈞府調整上開分區管制規定得作為綠能設施使用,除配合產業經濟發展外,亦能維護環境避免雜草叢生,以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及本市永續發展。
3金佑南花壇鄉福岩段192地號(花壇鄉岩竹村環山路23號、花壇鄉福岩段6建號)1.申請人所有花壇鄉福岩段192地號(重測前為白沙坑段394-21地號),領有76年2月24日彰化縣政府核發七六彰都建(使)字貳零肆壹號建築物使用執照,使用分區載明住宅區,係屬合法建物,且有保存合法建物花壇鄉福岩段6建號。
2.又因臨地花壇鄉白沙坑段394-275等4筆地號土地已建議將停車場用地「停三」廢除。本地區花壇鄉福岩段192地號(重測前為白沙坑段394-21地號),如仍編為遊樂區一定1.請與停車場用地「停三」變更,一併變更。
2.請將本區回復為住宅區或丙種建築用地。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陳情地號自本計畫69年擬定時即為遊樂區,除於97年第二次通盤檢討調整為遊樂區(地質)外,餘未曾變更其分區,故有關陳情人所附該地號使用執照所載之分區為「住宅區」應為誤繕,先予敘明。
2.陳情土地現況為住宅使用,經調閱該土地之建造執照內容,其使用分區雖誤繕為住宅區,然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係又依遊樂區之法定使用強度規劃興建。惟因遊樂區尚不容許住宅使用,又陳情土地恰位於計畫範圍邊界,為維護該合法建築物之使用,建議建議依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後續涉及執行相關事項,請縣府相關機關妥為處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無停車空間,勢必無法停車,交通堪慮。
3.本區現在為環山路,快速道路74線延伸入彰化市外環道,路況崎嶇曲折,車流又多,不適宜作遊樂區使用。
4.本區在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計畫規劃之後領有彰化縣政府核發七六彰都建(使)字貳零肆壹號建築物使用執照,如將本區冒然劃定遊樂區,勢必造成陳情人損失權益至鉅,有欠公允,為此請回復為住宅區,以彰顯政府德政。
將該土地劃出計畫範圍,恢復原非都市土地編定(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
4鼓山寺田中鎮東源段672、673、674、675、676、677、678、679、680、681、682地號1.有關本寺陳情變更範圍田中鎮東源段672、673、674、675、676、677、678、679、680、68l、682等11筆土地,其回饋土地計727.85㎡(無償捐贈彰化縣政府),剩餘不足部份以繳納代金方式回饋補足。
2.回饋土地:
(1)東源段673地號回饋地面積620.66㎡(2)東源段678地號回饋地面積23.47㎡(3)東源段680地號回饋地面積83.72㎡(4)小計:727.85㎡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本變更案(報部審議編號變23案)之回饋內容前經彰化縣都委會第246次會議決議採回饋土地及代金辦理(回饋比例為農業區及文高用地變更面積之30%),因陳情人所陳增加回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微調其用地種類及區位乙節尚無違反上開回饋原則,故建議同意採納並納入變更計畫綜理表修正。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核定編號23案。
5施美滿彰化市福山段1327地號不要劃入國土保育區,希望劃入城鄉發展地區。
都市計畫保護區應該劃入城鄉發展區為原則。
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陳情人所陳意見非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範疇;另查福山段1327地號土地於彰化縣國土計畫(109年報部審議草案)已劃屬第一類城鄉發展地區,故建建議依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議不予討論。
6鼓山寺田中鎮東源段672、673、674、675、676、677、678、679、680、681、682地號有關鼓山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其建築物具「公益性質」,懇請鈞府調降其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金,檢附「鼓山寺建築物具公益性質說明書」懇請審核認定。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本變更案(報部審議編號變23案)之回饋比例,係經彰化縣都委會第246次會議決議應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辦理,爰陳情人所陳調降變更回饋金乙節,建議未便採納。
建議依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7鼓山寺田中鎮東源段665-1地號有關貴府辦理「變更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計畫(彰化縣部份)(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陳編號前8(鼓山寺),變更範圍前方臨接彰化縣田中鎮東源段665-1地號土地經所有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彰化辦事處查現況已為供不特定人使用,建請將彰化縣田中鎮東源段665-1地號部份土地變更為廣場用地,以符實際。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依本府109年7月1日府工管字第1090226683號函復略以:「有關田中鎮東源段665-1地號部分土地(面積約284.81平方米),經本府確認屬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該部分土地已形成當地通行路網,具有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之必要…,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2.因上開既成道路具有提供通行及指定建築線之功能,故有關陳情人陳情變更該部分土地為廣場用地乙節,建議未便採納。
建議依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8八卦山桃花源洞指南宮、鄭漢文彰化市桃源段491、492、492-1地號1.本宮廟為民國77年興建完成之八卦山指南宮,主祀仙公,座落於同段492、492-1地號,因地處八卦山置高點,視野廣闊,神蹟靈驗,香火鼎盛,廟宇現址不敷使用,實有擴建之需。
2.本宮廟信徒眾多,每逢假日人車潮湧現,造成交通壅塞,亟需緊鄰之同段491地號土地擴建作為宗教場所及停車相關使用,並願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相關回饋內容,建請委員會同意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陳情擴建土地(桃源段491地號)係屬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管理之國有土地,依該局南投林區管理處109年9月3日投作字第1094165045號函覆意見表示略以:
『二、查鄭漢文君向本處承租之暫准建地位彰
- 一、本案桃源段492、492-1地號土地併變更內容綜理表核定編號5。
- 二、至於桃源段491地號土地,建議依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09年8月20日補充】八卦山桃花源洞指南宮坐落彰化市桃源段492、492-1地號,前次陳情現有廟宇空間不敷使用,亟需以臨地彰化市桃源段491地號部分土地擴建作為宗教場所及停車場相關使用,並願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相關回饋內容,本次補充擬擴建所需使用彰化市桃源段491地號土地範圍及土地面積(約2,199.29公尺),建請委員會同意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109年9月25日補充】補充提供彰化縣桃源段491地號部分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回饋土地範圍及面積,以及檢附與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租賃桃源段491、492、492-1地號土地之合約書影本。
化市桃源段491、492及492-1地號土地(契約編號4500N0121C0052,且491地號係部分承租),面積1.0420公頃,租期至111年12月31日。
又492-1地號非屬保安林,491及492地號尚屬1701號風景保安林範疇。三、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故位於都市計畫區內之保安林地(如森林公園用地等),核應劃設為保護區。本案3筆土地中,491及492地號尚屬保安林範疇,建議應依前揭原則劃設為保護區,土地使用管制依森林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宜變更為宗教專用區。』2.有關廟方陳情桃源段491地號部分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乙節,依上開林務局來函說明,因其位屬風景保安林範疇,爰建議未便採納;另針對桃源段492地號,考量該地號於69年本計畫擬定時已劃設為保存區,並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原則調整為宗教專用區,為維護寺廟之原有使用權益,建議仍維持桃源段492地號之報部審議方案(即為宗教專用區)。
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9連萬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市鎮興段310、311、312地號(彰化縣員林市員東路一段68巷135號)1.連萬鞋業(股)公司成立於民國68年,設立於彰化縣員林市鎮興段310至312地號上。於民國72年獲經濟部工廠登記證。
2.業因「八卦山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於民國69年擬定實施,連萬鞋業(股)公司負責人曹錫安因忙於公司業務漏知縣府相關公開說明與報紙刊登相關資訊,致未辦辦理都內零星工業區地目變更作業。
3.現310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註記「依建設廳70.5.20建字第84601號函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
另311與312地號則於69年起向產權持有人租用與購買供員工停放車輛,後因民國75年韋恩颱風致原廠房倒塌,重新建造新廠房使用至今。
連萬鞋業(股)公司於現址營業已近40年且現有廠房覆蓋地號310至312地號已逾34年,冀變更「八卦山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中310、311與312地號為零星工業區。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經查員林市鎮興段310地號原係由協益機械鑄造廠於民國69年5月申請工廠設立核准,並經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於70年5月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協益機械鑄造廠於72年6月申請歇業後,該土地即由陳情人連萬鞋業公司購置作為工業使用至今(其工廠登記核准日期為72年11月)。
2.依據「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略以:『…辦理擬定或擴大都市計畫時,對已存在之合法工廠可視實際情形依本要點之規定劃為「零星工業區」…』;考量鎮興段310地號領有合法工業用地證明書在案,其土地亦有陳情人之合法工廠座落,尚符上開作業要點劃設為零星工業區之條件,爰建議將該筆地號土地予以調整變更,並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其他特殊之情形)免予回饋。
3.至有關鎮興段311、312地號土地部分,建議得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後,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另案辦理變更。
本案除員林市鎮興段310地號土地建議依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外,其餘土地請另案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決議
- 決議,有關現有建築物部分,倘涉及相關建築執照申請事宜,亦請於協議書中妥為載明其辦理時程。
3彰化香山慈惠堂(代表人:楊進得)彰化市聯興段1030、1032、1034地號部分土地1.慈惠堂位於「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彰化市香山里彰南路三段2巷27號,始建於民國58年,坐落土地於民國78年6月9日逕為分割劃分為保存區,地號為「彰化市聯興段1031地號」面積4,561㎡,並於民國73年取得寺廟登記證,合先敘明。
2.經查慈惠堂少許建物位於毗鄰「彰化市聯興段1030、1032及1034地號」之土地,對於慈惠堂影響甚大;慈惠堂經由管理委員會及信徒積極奔走,已經由「彰化市聯興段1030、1032及1034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分割出慈惠堂少許建物所在之位置土地捐獻及售予慈惠堂,並希望經由「變更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1.考量香山慈惠堂宗教使用之整體性及實際需求,建議同意依廟方所提陳情範圍,納入本計畫區內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陳情範圍因屬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計畫(彰化縣部分)(第三次通盤檢討)」劃定為保存區。
3.綜上,懇請主管機關予以考量,同意修正原變更計畫,實感德便。
用地,故建議依據「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比照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比例,提供陳情範圍30%土地作為回饋,惟考量陳情範圍內建物分布恐難以依規定留設公共設施用地,爰建議改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
4黃偉倫、黃千瑋、黃士韋員林市水源段295、296、305、306、307、313、317、318、327、383、384、385、362、368、369、372、343、344、345、336、337、338、341、347、348、349、350、354、35l、352、355、356、357、358、359、36l地號1.原有彰化縣員林市水源段295、296、305、306、307、313、317、318、327地號,原劃定為保存區,因應加速開發該區域及擴大商業區開發規模,希冀能成為員林市規模較大之觀光及產業發展重心,並期望將該區其原有商業區建蔽率60%容積180%修改成建蔽率80%容積280%,以此之規模將帶動以此區為彰化縣的中心點,百果山特定區的商業及觀光繁榮興盛。
2.原有彰化縣員林市水源段383、384、385、362、368、369、372、343、344、345、336、337、338、341、347、348、349、350、354計19筆地號,已於該區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即已興建完成住宅並使用居住,後經編定保存區實屬不合理,盼貴府得修正為住宅區。
3.彰化縣員林市水源段35l、352、355、356、357、358、359、36l地號計8筆已於該區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即已興建完成住宅並使用居住且分割成集合住宅使用,應由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
4.本提案變更後如需回饋,第1.將彰化縣員林市水源段295、296地號原為部分保存區部分商業區變更為商業區,員林市水源段305、306、307、317、318、327原為保存區,變更為商業區。
2.將彰化縣員林市水源段383、384、385、362、368、369、372、343、344、345、336、337、338、34l、347、348、349、350、354計19筆地號由保存區變更為住宅區。
3.將彰化縣員林市水源段35l、352、355、356、357、358、359、36l地號計8筆土地由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經查陳情地號土地多數非屬陳情人所有;且陳情內容涉及變更回饋事宜,陳情人亦未取得全數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文件,爰建議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一項應以價金做為回饋方式,否則若以土地回饋將永遠無法取得建築線並開發。
5.本案保存區變更為住宅區、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前,此部分皆應詳細現場勘查及規劃,且該區住戶理應免繳回饋金,因劃定保存區應屬計畫錯誤,實屬修正,免饋變更。
附件
- 附表: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1曹金龍、曹維政員林市鎮興段1082、1082-1、1082-2、1082-3、1082-4、1083、1084地號(彰化縣員林市山腳路三段227號)1.坐落員林市鎮興段1082、1082-1、1082-2、1082-3、1082-4、1083、1084地號於民國58年1月1日即有連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在案(產置梅子外銷日本),從事食品製造加工外銷長達35年。因青梅產製外銷進入蕭條沒落,故改為製造塑膠業成立禾詳公司;且上揭土地亦於民國62年間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地目為「建」。
2.業因「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於民國69年擬定實施,因忙於外銷業務拓展,漏知縣府相關公開說明,致未辦辦理都內零星工業區變更作業。
員林市鎮興段1082、1082-1、1082-2、1082-3、1082-4、1083、1084地號於民國58年間即有連美食品廠設立製造,雖已變更為禾詳公司,仍為繼續之使用,且已逾50年,冀變更「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中1082、1082-1、1082-2、1082-3、1082-4、1083、1084地號為零星工業區。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依本府110年4月21日經濟暨綠能發展處便簽意見表示,禾詳公司並無向本府申請工廠登記之相關資料,且鎮興段1082地號等7筆陳情土地上目前亦無工廠登記,先予敘明。
2.次依陳情人所附連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抄本資料顯示,該公司工廠登記土地係座落於員林市鎮興段462地號,非位於陳情位置之鎮興段1082地號等7筆土地上,爰建議未便採納。
2鼓山寺田中鎮東源段681、682、679地號文高用地1.彰化縣田中鎮東源段681、682、679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文高用地),符合「彰化縣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檢討處理原則三之特殊樣態2:『向私有地主承租』。因本案文高用地由私立達德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與私有土地地主簽定承租契約,已對地主有其權益保障,除使用單位表示納入辦理外,其餘檢討後建議維持原計畫,暫不納入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2.本案文高用地變更符合前開檢討處理原則二之「特殊性」說明如下:
(1)文高用地若無法於本次通本案文高用地宜併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讓原鼓山幼兒園能夠補強後合法使用,並設置救災滯洪設施,維持防災功能。若文高用地未能於此次變更,恐傷害鼓山寺之生存與財產權。
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1.陳情人為鼓山寺之相關建築事宜及合法化時程考量,擬陳情將田中鎮東源段679、68l、682地號之文高用地,併同本案變更計畫綜理表核定編號第23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陳情基地因有其宗教使用之整體性需要,故經檢視「彰化縣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檢討處理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盤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原鼓山幼兒園橫跨二宗土地,無法於本次通檢後申請建築執照:
現況幼兒園建築物座落彰化縣田中鎮東源段68l、682、679地號文高用地及部分農業區,倘若文高用地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一條一宗土地定義,幼兒園則將橫跨變更後宗教專用區(原農業區)及文高用地二宗土地上,無法申請建築執照。
(2)目前鼓山寺所有建物無法取得使用執照,導致無法辦理建物登記:
鼓山寺目前因為土地關係,所有建物皆無取得合法使用執照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為鼓山寺所有,造成主持師父逝世時土地及建物繼承、登記有相當大的問題困擾鼓山寺,鼓山寺希冀盡全力於通盤檢討完成後五年內辦理完成使用執照申請。
(3)原鼓山幼兒園建物已發生漏水狀況,且構材破損須立即進行合法申請建照及補強整修,以維持公共安全:
鼓山幼兒園建造於民國70年左右,迄今約40年,當時沒有申請建照,該園於十年前停業,目前建築物無人使用,待補強整修及合法申請建照後作為鼓山寺圖書館(藏經樓)及社區使用。
幼兒園為一層樓簡易鋼構架建築物,現況門窗被拆除,屋頂外牆破損,鐵皮剝落且有漏水狀況,鋼構架部分生鏽損壞,構材破損,有立即進行補強整修及合法申請之必要。
原則,尚符合『特殊性』及『特殊樣態情形』原則,得另案於一般通盤檢討辦理。
2.文高用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涉及回饋事宜,無論於全縣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或是一般通盤檢討辦理,均須依照「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提供變更範圍30%土地作為回饋,考量為免影響鼓山寺後續作業推動之時程,故建議納入本案通盤檢討處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4)原鼓山幼兒園前庭設置水保滯洪池若須分兩次設計及施工,將造成相關成本的增加以及辦理時程的延宕:
幼兒園位於鼓山寺整體基地最低處,原水保滯洪池及停車場劃設於幼兒園前庭,收納整個基地雨水後排至前方路側水溝,若幼兒園座落土地無法於本次變更宗教專用區,則建築物即無法合法,原規劃水保滯洪池及停車場必須分兩次設計及施工,勢必造成相關成本的增加及辦理時程的延宕。
(5)文高用地若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而需另外辦理都計變更,從土地變更至工程完成概估延宕時程為十年:
若公共設施保留地另外辦理都計變更申請概估時問為三年,都計變更後環評、水保、坡審、申請建築執照時間約四年,既有建築物合法補強整修及水保滯洪池施工至取得使用執照概估時間為三年,土地及建築物合法概估延宕時程為十年。
依據先前彰化縣都委會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案經彰化縣政府依本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以109年12月1日府建城字第1090414916號函送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彰化縣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5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出席委員及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綜合性意見:
1、依據縣府簡報資料,本特定區有住宿空間不足之情況,請將現有住宿空間分布及相關改善措施於計畫畫書補充敘明。
2、實施進度與經費內部分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取得方式,仍有缺漏,請查明修正。
(二)變更計畫綜理表:詳附表一,除核定編號3、19、20、21、23等案外,其餘已依本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完竣。
(三)新增變更計畫綜理表:詳附表二。
(四)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三。
(五)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附表一:變更計畫綜理表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11都市計畫圖變更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計畫(彰化縣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圖(比例尺:1/3000)變更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計畫(彰化縣部分)(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都市計畫圖重製)圖(比例尺:1/1000)原計畫圖為第二次通盤檢討比例尺1/3000都市計畫圖,地形地物隨時間遷移已多所變動,又彰化縣政府於民國99年完成數值航測地形圖作業,故為提升計畫圖精度及利於執行管理,乃配合本次都市計畫重製作業重新展繪都市計畫圖,比例尺為1/1000。
配合重製作業辦理。
本案屬主要計畫層次,除計畫圖比例尺修正為1/3000或1/5000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222計畫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25年依「全國國土計畫」之指導,配合調整計畫年期為民國125年。
內政部107年4月30日台內營字第1070807769號公告「全國國土計畫」。
建議照案通過。
333計畫面積計畫總面積(1,120.93公頃)計畫總面積(1,106.51公頃)依本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重新展繪之都市計畫圖,量測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重製後計畫總面積為1,106.51公頃。
配合重製作業辦理。
本案除請將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變化情形於計畫書其他章節說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住宅區(80.55公頃)住宅區(80.97公頃)第二種住宅區(4.67公頃)第二種住宅區(4.71公頃)商業區(3.32公頃)商業區(3.56公頃)乙種工業區(10.81公頃)乙種工業區(12.15公頃)零星工業區(0.11公頃)零星工業區(0.11公頃)保存區(3.66公頃)保存區(3.46公頃)保存區(地質)(1.11公頃)保存區(地質)(1.57公頃)遊樂區(7.66公頃)遊樂區(7.43公頃)遊樂區(地質)(5.77公頃)遊樂區(地質)(5.45公頃)文教區(6.68公頃)文教區(6.56公頃)文教區(地質)文教區(地質)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2.81公頃)(2.86公頃)安老專用區(2.55公頃)安老專用區(2.20公頃)農業區(224.56公頃)農業區(206.03公頃)保護區(57.66公頃)保護區(57.85公頃)休憩區(1.84公頃)休憩區(1.82公頃)醫療專用區(0.97公頃)醫療專用區(0.97公頃)加油站專用區(0.24公頃)加油站專用區(0.25公頃)自行車專用區(14.74公頃)自行車專用區(14.73公頃)河川區(排水使用)(0.11公頃)河川區(排水使用)(0.11公頃)機關用地(30.15公頃)機關用地(31.04公頃)文小(4.24公頃)文小(4.20公頃)文中(地質)(2.80公頃)文中(地質)(3.17公頃)文大(22.65公頃)文大(23.08公頃)文大(地質)(4.40公頃)文大(地質)(4.35公頃)私立達德商工(1.70公頃)私立達德商工(1.66公頃)森林公園用地(483.08公頃)森林公園用地(481.85公頃)公園用地(4.34公頃)公園用地(4.95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0.20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0.18公頃)綠地(0.46公頃)綠地(0.39公頃)體育場用地(1.32公頃)體育場用地(1.37公頃)市場用地(0.71公頃)市場用地(0.44公頃)停車場用地(1.90公頃)停車場用地(1.96公頃)廣場用地(0.70公頃)廣場用地(0.28公頃)自來水事業用地(1.01公頃)自來水事業用地(1.10公頃)社教用地(0.16公社教用地(0.16公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頃)頃)下水道用地(1.15公頃)下水道用地(1.34公頃)軍人公墓用地(2.50公頃)軍人公墓用地(2.54公頃)墓地(25.52公頃)墓地(25.42公頃)道路用地(103.67公頃)道路用地(103.67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54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58公頃)444計畫人口30,700人(八卦山地區5,000人、百果山地區11,000人、東源地區5,400人、文山及橫山地區5,800人、松柏嶺地區3,500人)21,400人(八卦山地區5,000人、百果山地區11,000人、東源地區5,400人)本次通盤檢討為彰化縣轄部分,而轄區內文山橫山地區、松柏嶺地區均為森林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非屬可供建築土地及人口居住分區,故該二處地區之計畫人口不納入本計畫之總計畫人口。
本案經縣府調降計畫人口為13,500人,以及於細部計畫再考量以總量分派八卦山等5個地區之計畫人口,建議同意依照辦理。
55-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保存區(3.30公頃)保存區(地質)(0.85公頃)宗教專用區(3.30公頃)宗教專用區(地質)(0.85公頃)考量本計畫保存區〈包含保存區(地質)〉係依現有寺廟之用地範圍予以劃設,故依各保存區範圍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本案除請加強變更理由相關說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613、23、26-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森林公園用地(477.60公頃)保護區(477.60公頃)森林公園用地原係依保安林地範圍予以劃設,惟該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涉及徵收開闢問題,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爰依該用地規劃意旨並參考「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保護區。
建議照案通過。
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766八卦山地區一之一號道路與二之二號道路截角道路用地(0.01公頃)第二種住宅區(0.01公頃)現行計畫道路劃設為特殊截角,考量該路口無劃設特殊截角之必要性,且地籍已依一般截角進行分割,故配合變更為一般截角。
1.配合重製作業辦理。
2.變更範圍經彰化縣都委會第246次會議同意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配合重製調整)得免予回饋。
本案除請補充特殊截角劃設理由已消失之相關說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877八卦山地區一之一號道路沿線路段路形調整道路用地(2.62公頃)保護區(2.37公頃)機關用地(0.09公頃)遊樂區(地質)(0.16公頃)本案於重製階段提出現況道路與計畫不符,納入通盤檢討研議。考量現況道路已開闢使用,故參考原擬定計畫之樁位圖及現況道路開闢情形,調整道路用地範圍。
1.配合重製作業辦理。
2.機關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約9.62平方公尺。
建議照案通過。
森林公園用地(0.06公頃)機關用地(0.00公頃)道路用地(0.06公頃)98前4八卦山地區公一南側之文大用地文大用地(0.16公頃)機關用地(0.16公頃)配合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中部地區工程營產處提出之軍事使用需求,變更其管有土地為機關用地。
變更範圍包含彰化市桃源段753地號。
本案除請補充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109-八卦山地區文大用地範圍調整文大用地(0.03公頃)文大用地(地質)(0.02公頃)保護區(0.05公頃)依彰化師範大學表示,學校用地內零星未取得之私有土地並無使用需求,為維護該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故配合鄰近使用分區變更。
1.變更範圍包含彰化市桃源段717、731、733、857地號。
2.配合本縣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建議辦理。
本案除請補充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11109八卦山地區文大用地與體育場用文大用地(0.14公頃)道路用地(0.14公頃)本案於重製階段提出現況道路與計畫不符,納入通盤檢討研議。考量現況道路已開闢使用,故依道路中心線進行展繪,調整道路用地範圍。
1.配合重製作業辦理。
2.道路用地變更為文大用地部分約33平方公尺。
建議照案通過。
道路用地(0.18公頃)保護區(0.08公頃)體育場用地(0.10公頃)文大用地(0.00公頃)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地、森林公園用地間計畫道路範圍調整121110八卦山地區二之一號道路與二之二號道路截角道路用地(0.01公頃)文大用地(0.01公頃)停車場用地(0.00公頃)現行計畫道路劃設為特殊截角,考量該路口無劃設特殊截角之必要性,且地籍已依一般截角進行分割,故配合變更為一般截角。
1.配合重製作業辦理。
2.道路用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部分約45平方公尺。
本案除請補充特殊截角劃設理由已消失之相關說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131211八卦山地區道路路形調整(二之一號道路與南側計畫範圍線)森林公園用地(0.13公頃)道路用地(0.12公頃)劃出計畫範圍(0.01公頃)本案於重製階段提出都市計畫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不符,考量現況道路已開闢使用中,且土地權屬皆為公有土地,故配合樁位展繪線修正計畫道路路型並調整計畫範圍。
配合重製作業辦理。
建議照案通過。
道路用地(0.13公頃)劃出計畫範圍(0.13公頃)141412、前9、逾3百果山地區綠地用地綠地用地(0.01公頃)農業區(0.01公頃)道路用地(0.00公頃)本綠地用地位於一之一號及三之一號道路交會處,且綠地旁劃設一條10M寬計畫道路,作為車輛轉向之替代道路,惟現況皆尚未開闢,經員林市公所表示無開闢計畫,且經道路主管機關表示取消槽化島並增設弧型特殊截角,有助於增加該叉路口側向來車之可視範圍。
1.道路用地部分約45平方公尺。
2.基於交通安全考量,調整該路段路口設計,經彰化縣都委會第246次會議同意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其他特殊本案變更後有助交通安全,除請加強相關說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道路用地(0.03公頃)農業區(0.03公頃)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之情形)免予回饋。
151513百果山地區綠地用地(一)綠地用地(0.16公頃)綠地用地兼供沉砂池使用(0.16公頃)部分綠地現況作為沉砂池使用,為使管用合一,故配合現況辦理變更。
建議照案通過。
161614百果山地區安老專用區與醫療專用區南側農業區農業區(0.04公頃)綠地用地(0.04公頃)本案於重製階段依樁位線進行展繪後,於安老專用區及醫療專用區南側與計畫道路間有一處農業區,現況為綠地,且為國有土地,故配合變更為綠地用地。
配合重製作業辦理。
建議照案通過。
171715百果山地區東西向快速道路(漢寶-草屯線)道路用地(0.03公頃)住宅區(0.03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0公頃)依104年5月11日本計畫第1次機關協調會道路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表示,東西向快速道路(漢寶-草屯線)已開闢執行完畢,道路已符合需求,無其他徵收計畫,與山腳路一段路口部分未徵收私有土地,建議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住宅區及人行步道用地。
1.人行步道用地部分約25平方公尺。
2.經彰化縣都委會第246次會議同意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恢復原分區)免予回饋。
建議照案通過。
181816百果山地區三之六號道路與一之九號道路東北側道路截角與西側道路線住宅區(0.00公頃)道路用地(0.00公頃)本案於重製階段提出現況道路與計畫不符,東北側道路依已開闢公有土地調整範圍,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西側現行道路用地不平順部分,則酌予修正道路線型。
1.配合重製作業辦理。
2.東北側及西側變更面積分別約為9及24平方公尺。
建議照案通過。
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型調整1919前15百果山地區保存區、綠地用地(一)保存區(0.16公頃)綠地用地(0.20公頃)宗教專用區(0.36公頃)附帶條件:
1.本計畫發布實施後,廟方應無償捐贈員林市鎮興段240地號部分土地(現況作為道路使用範圍)予彰化縣。
2.廟方應持續辦理社會公益相關事務,前述事項應納入回饋協議書載明。
查鎮興廟係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前已由保存區位置遷移至現況位置,嗣後才被劃設為綠地用地。另查保存區規劃意旨為「將現有寺廟就其用地範圍予以劃設」,故將鎮興廟使用範圍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1.變更範圍包含員林市鎮興段231、232、233、234、235、236、237、238、239、240地號及新中州段70-1、71、285地號。
2.參酌變更範圍之土地取得時間點以及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前現地已作為寺廟使用之事實,故除員林市鎮興段240地號部分土地現況作為道路使用範圍應無償捐贈予彰化縣外,其餘變更為宗教專用區範圍,經彰化縣都委會第246次會議同意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其他特殊之情形)免予回饋。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附表二:新增變更計畫綜理表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新增東源地區達德商工學校文高用地(1.54公頃)文教區(供達德商工學校使用)(1.54公頃)將現行私立學校用地之名稱,調整為文教區(供達德商工學校使用),以符實際。
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請詳附件一。
本案部分土地為彰化縣政府所有,除應取得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變更文件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附表三: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中華寧瑪巴五明佛學會員林市水源段789地號為不服「變更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計畫(彰化縣部分)(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都市計畫圖重製)案」」之遊樂區區內容許使用項目無宗教設施使用,請求參閱「台南市都市計畫遊樂區申請開發許可審議規範」第三條表1第二項第十一款條文,或是參閱「擬定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書」第六章第六節第六點設置宗教專用區。
建議遊樂區劃分做為宗教設施用地使用。
-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檢送修正計畫書1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遵照辦理。
(一)、綜合性意見1、有關本特定區與鄰近之臺中市及南投縣,其區域發展關係(含觀光遊憩資源),請補充說明。此外,本特定區計畫之土地使用規劃與彰化縣國土計畫之關係,請一併說明。
遵照辦理。已補充本特定區與鄰近縣市之區域發展關係(詳見計畫書P.4-9);另依據彰化縣國土計畫(109年報部審議草案),本特定區於該計畫之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均屬「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其土地使用悉依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詳見計畫書P.2-2、2-4)。
2、本特定區計畫之觀光發展策略,擬朝向多日遊程規劃,有關本特定區旅遊人口特性、各季節尖峰旅遊人口分析及提供住宿空間狀況等,請補充說明。
遵照辦理,本特定區之旅遊人口特性、各季節尖峰旅遊人口分析及提供住宿空間狀況等詳見計畫書P.3-15~3-16。
3、有關區域交通系統之規劃構想,以及本案通盤檢討後對於周邊道路交通服務水準之影響,請補充說明。
1.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位於彰化縣部分共有5處計畫區,其由南至北主要係以縣道137、139予以串連,往北可通達彰化市區,往南可至二水地區;特定區內亦有多條東西向聯外道路,可連結彰北、彰南及南投地區,區域交通系統尚屬便利(詳見計畫書P.1-3)。
2.依據彰化縣政府工務處「107年彰化縣縣道、鄉道交通量調查道路容量及服務水準統計」資料顯示,本特定區主要聯外道路縣道137、139之道路服務水準均為A~C級,交通尚屬順暢,有關本次變更案件係針對計畫道路為符合實際使用情形辦理變更,故通盤檢討後不影響主要道路之交通服務水準。
4、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法檢討後,如有不足,應如何處理,請補充說明。
1.依據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進行檢核,特定區內除八卦山地區之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符合10%之規定外,百果山及東源地區分別不足12.67公頃及5.18公頃;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第2項但書「情形特殊」審議原則規定,經檢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視,百果山及東源地區加計區內具有運動、休閒遊憩功能之開放空間後,已能補充其5項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詳見計畫書P.5-6~5-9)2.另經計算,本次通盤檢討後之5項公共設施用地,較通盤檢討前增加0.09公頃。
5、本案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再詳加規劃及檢討。
遵照辦理,相關都市防災規劃事項詳見計畫書第六章第八節「都市防災計畫」(詳見計畫書P.6-33~6-42)。
6、計畫書相關基礎分析資料,請儘可能更新至最近年度。另外,實施進度與經費內有關土地取得方式,請再查明,如有錯誤,請配合修正。
遵照辦理,有關基礎分析資料,已配合更新至最近年度(詳見計畫書P.3-5、3-13~3-14);另有關本次變更涉及公有土地部分,已於實施進度及經費表載明其土地取得方式為公地撥用(詳見計畫書P.6-43)。
7、本案請就「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依附件格式,補充說明其處理情形。
遵照辦理,請詳表3所示。
8、為簡化通盤檢討審議作業與時程,本案請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容,請予以刪除。本案屬主要計畫層次,計畫案名請增列「主要計畫」乙詞。計畫圖比例尺請修正為1/3000或1/5000,並於計畫圖各變更內容旁標示變更編號,編號請儘可能縮小至肉眼能辨識為原則,以利查閱。
遵照辦理,配合於本次通盤檢討辦理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離作業,主要計畫圖比例尺維持原計畫1/3000,並已於計畫圖各變更內容旁標示變更編號。
(二)、變更計畫綜理表詳附表一,毗鄰核定編號23案土地之文高用地,現況作私立學校使用,如經縣府評估適合變更為文教區(供OO學校使用)時,請補充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並納入本通盤檢討案內辦理變更。
1.變更計畫內容已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納入計畫書修正,詳見計畫書P.5-10~5-25。
2.有關達德商工學校之文高用地變更為文教區乙節,考量調整該校用地名稱尚無涉及回饋事宜,為加速變更時程,經評估後建議納入本通盤檢討案內辦理。有關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請詳計畫書附件一、變更內容請詳見計畫書P.5-25。
(三)、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二。處理情形請詳表1所示。
(四)、後績辦理事項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遵照辦理。
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遵照辦理。
- 附件: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檢核表現行條文彰化縣政府處理情形說明第五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先進行計畫地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