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011-0-案名:變更中油公司十六處加油站用地為第三種、商業區〈特〉、第三種及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公園、停車場、高速公路用地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5011
案件id
shz1cd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台北市政府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起公展,九十年三月十九日公展期滿,並以九十年二月十九日府都二字第九○○一六九○八○二號函送到會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說明書。
- 五、本會第四八○次委員會議決議組成專案小組詳加審查,請張委員樞、吳委員光庭、張委員金鶚、林委員靜娟、劉委員果、陳顧問月姻等六位組成專案小組,並請吳委員光庭擔任召集人。
六、歷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結論如後:
(一)九十年六月十八日簡報會議主席裁示:
1請發展局對中油公司未來開發內容(包括容積及使用內容),會否造成都市發展之負面影響,審慎考量並確認。
2中油對於變更基地如已有開發設計案,請儘可能提供完整資料予審查會議參考。
3有關涉及建築技術規則,以及相關消防法規是否足夠因應高層化加油站之設置,尤其消防防災問題必須審慎考量,請發展局、消防局、建管單位參考國外先進國家之案例,提出說明以供參考。
4有關回饋的試算,請發展局提供參考案例,並提出十六處加油站變更後對台北市整體發展貢獻、影響的評估說明。
5停車場用地將來的變更使用、容積獎勵等議題,亦請發展局提出具體完整說明。
6下次會議請陳情人列席,並針對陳情意見較多者先進行討論。
7請中油公司針對有代表性之地點於下次會議前安排現地勘查。
8下次會議請加邀財政局、工務局、消防局、建管處等單位出席。
(二)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結論:
1請中油公司以個案分析方式對變更為商業使用及停車場使用且附帶加油站使用之基地提出以下說明:
(1)說明各案之初步開發計劃、建築配置〈包括複合使用時進出動線之初步佈設〉、建築量體等;並試算回饋方案〈包括對社區之具體回饋措施〉。
(2)變更案對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之街擊並比較變更前後之差異。
(3)有關都市設計管制原則亦應一併提出。
(4)附有關變更為停車場部分應說明其規模數量。
2和平西路站陳情案有關畸零地之問題是否併案處理,請中油公司、發展局、工務局分別於下次會議提出說明。
3請發展局與中油就有關停車場容積暨其計算方式與其適法性問題於下次會議討論。
4中油公司就前列相關事項與市府都市發展局、工務局〈建管處〉、交通局〈停管處〉積極協商,以利本專案小組、審議態度之推動。
(三)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結論:
1富陽街站位處社區環境,請申請人再與當地民眾多做溝通;另有關技術性問題請發展局主導逐一檢視;本案加油站用地原已允許多目標使用設置停車場,今擬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並保留加油站,有關建築量體關係使用用途別等,請於下次會議前提供更詳細資料作具體說明,以利討論。
2有關都市設計準則及回饋計算請發展局加以審視,提下次會議討論。
3有關龍安站公民陳情新生南路三段七-九號納入併同變更為商業區一案,經發展局說明該街廓已納入大安區通盤檢討案內進行檢討,故不在本案內處理。
4民眾對加油站噪音油氣之影響尚存疑慮,中油公司、應予關注及改善,且在交通及環評方面、應更細緻呈現;下次會議請環保局派員出席。
5有關和平西路站陳情畸零地問題,請市府再協調是否納入變更為公園用地,否則納入行政區通盤檢討為之。
6交通影響評估不夠精細,譬如考慮不周使用方案〈停車場、商場、展覽場〉時之差異,基地周邊重大開發案等應併入考慮〈如中崙車站之開發〉,對可能造成負面影響者也應提出改善措施。
7綜觀全案除富陽街站較具爭議需再廣泛討論外,其餘原則上可以同意變更。下次會議請相關單位對陳情意見等作回應。
(四)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三次專案小組會議結論:
1在都市計畫整體考量下原則同意富陽街站之變更,唯需請都市發展局及中油公司再召開說明會與當地里長、居民進一步溝通,說明中油公司有改善環境之誠意,會對此承諾持續做改善措施;並將其結果提下次會議參考。
2說明書有關都市設計準則請針對個案予以補充,記載入說明書內。
3有關停車場量體、停車數量授權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把關。
4交通影響評估不夠精細,只考慮加油站旅次而未考量停車及多目標使用之旅次,另單一基地之評估應更細緻加入小巷道之旅次,又應增加路口服務水準評估。
5回饋計算請發展局提更精確之計算,及有關和平西路站畸零地問題是否可以解決,提下次會議說明。
6請發展局就會議討論相關事項修改說明書,備供下次會議檢視,以利提委員會大會審議。
(五)九十一年四月十日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結論:
1有關富陽街站交通影響評估及停車數量請申請單位與本府交通局及停管處再協商,作必要之修正外,並請更詳細計算回饋方式及內容(含集中留設綠化空間供社區使用等)一併提送大會審議。
2有關和平西路站南側572地號及570地號延伸部分,併同變更為公園用地,並應配合開發時程辦理徵收。
3有關說明書內容,請發展局就歷次專案小組會議討論相關事項予以修正,並將案內個案之都市設計準則及回饋計算補充修正,先送給專案小組委員檢視後,逕提委員會議審議,不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 七、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十六處共十六件(詳附綜理表)
決議
- 決議
- 一、加油站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之容積率不予規定,如依多目標使用作為非停車場使用部分,其容積不得超過百分之二○○。
- 二、有關和平西路站南側五七二及五七○地號延伸部分之土地,應請中國石油公司必須於計畫公告後一年內取得,併和平西路站公園用地同時開闢完成。
- 三、有關五七○地號延伸部分,請都市發展局另邀地主溝通協調,於下次委員會議提出報告。
- 四、本計畫案除和平西路站外,其餘十五個站依專案小組審查結論修正通過。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決議情形如後綜理表。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
- 一、關於和平西路站南側五七二及五七○地號延伸部分土地,土地所有人同意依政府徵收公共設施用地補償標準售予中油公司,至於其他費用(增值稅、契稅等),依一般買賣方式辦理。
- 二、有關中油公司取得土地費用得自回饋金內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