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031-0-案名:變更臺北市文山區博嘉段四小段四一○地號等八筆第二種住宅區土地為第一種商業區(特)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5031
案件id
qlYmJl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市府以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府都一字第八九○九一二九九○三號函送到會,並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公開展覽三十夭。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如後附綜理表計十一件。
- 四、九十年六月六日第四八一次委員會議決議:
(一)本案成立專案小組審查後再提會審議;請都市發展局與台糖公司就規畫構想完整性、社區街擊、環境改善、交通影響提出具體方案並與社區民眾充分溝通後,提送專案小組審查。
(二)專案小組請黃委員台生、李委員永展、喻委員肇青、劉委員小蘭、陳委員錦賜、林委員靜娟、徐委員木蘭、李委員健次、張顧問俊哲、張委員金鶚、劉委員果、陳顧問月姻等參加,並請張委員金鶚擔任召集人。
- 五、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簡報)結論:
(一)請發展局與台糖公司於下次會議召開前就下列事項提出補充資料,以資釐清相關問題:
1、本案由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容積率提高之理由與通法性疑義,請更具體說明釐清之,避免形成特例。
2、本計畫案未來開發對地區環境之改善與回饋計畫,請條列說明清楚,以回應居民之期待與疑慮。
3、本案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宜配合案內開發計畫就可容許使用項目,具體正面表列之。
4、本區域之交通、停車(夜間停車)等問題請併行研提相關改善措施與方案供審議參考。
(二)下次專案小組會議頃通知陳情民眾列席旁聽,俾就發展局所提居民意願之整合進行確認;並加邀市府新工處及法規會分別就木柵路四段一五九巷私地徵收時程及本案法令依據之適當性表示意見。
(三)本案緣起係為配合萬華區大理街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之擬(修)訂案中,因變更台糖公司位於大理街原住三用地為公園用地,市府為無償取得該用地,使辦理本變更案為條件,爾後類此相互關連案件建議應兩案併案送審,俾供委員就資源分配之合理性與彈性運用進行討論。
六、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專案小組第二次審查會議結論:
(一)請發展局與台糖公司仍就下列事項續研提補充資料,以利審議:
1、本案變更前後有關人口、交通、教學環境等衝擊之量化比較予分析。
2、請台糖公司考慮鄰近C、D基地調配使用之可行性,以提供當地居民更多的回饋。
3、請市府提供對台糖公司監督、對居民承諾之動作或切結,並列為本案計畫變更之先決條件。
4、本案可容許之土地使用項目仍請採正面表列方式予以詳確載述。
5、為避免本案變更對博嘉國小教學環境產生太大衝擊,請併案研提相關改善計畫供審議參考。
6、本案公民團體陳情意見請發展局再予以彙整回應之,以釐清居民疑慮。
(二)專案小組原則同意本案在取得大多數居民認同下得有條件的通過變更,應請具體的提出對地區之回饋與地區環境改善措施,就左列項目,市府內部、應先行協商後提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報者:
1、基地所鄰接一五九巷道路之私地徵收期程應予提前並明確告知。
2、基地周邊人行道改善計畫之提列。
3、市府對當地的具體建設與構想說明。
(三)本案為確保取得大多數居民之認同及相關議題之完整釐清,請發展局儘速彙送前述各項補充資料,俾續提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審議。
- 七、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專案小組第三次審查會議結論:
(一)本小組委員、顧問基於專業考量本案變更後確對周邊交通、環境品質改善有正面的效果,同意本案由住二變更為商一(特)。
(二)對於發展局所研提補充資料與說明,原則同意納入修正計畫說明書,並針對下列各項予以檢討修正:
1、本案可容許之正面表列土地使用項目,原提列允許使用組別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修正為僅容許該組第(三)項「旅遊業及時覽車客運公司辦事處」之限制外,准予增加第二十九組、第三十組第(一)、(二)、〈三)項為容許項目。
2、本計畫案未來申請開發建築前,應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有關都市設計管制原則(如停車需求、老樹保存、與博嘉國小相對關係等)應一併載述於都市計畫說明書中。
3、有關社區居民所提涉及「博嘉國小前大客車停放」、「基地所鄰接一五九巷道路之私地徵收期程」及「基地周邊人行道改善」等問題,因屬市政建設執行範疇,本小組附帶建議市府、台糖、應予配合改善。
4、有關本地區之交通改善計畫請市府交通局協助台糖公司就本區交通環境、停車需求研提具體交通管制計畫,於委員會大會時提出報告。
(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之處理情形詳如後附綜理表。
(四)全案請發展局依本小組審查結論彙整後,研提修正前後計畫內容對照說明書及相關補充資料逕送大會審議,不再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
- 八、本案發展局依上述三次專案小組結論彙整並修正本案案名為「變更台北市文山區博嘉段四小段四一○地號等八筆第二種住宅區土地為特定商業區計畫案」,嗣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檢送修正前後都市計畫說明書對照表暨補充資料到會。
決議
- 決議:
- 一、修正後都市計畫說明書肆-二-(一)修正為:「本案變更為特定商業區,容積率限定不得超過二百一十七,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五,允許使用組別如左列,……」,刪除「允許使用組別包括會議中心,員工訓練中心及其附屬之住宿、餐飲、休閒活動相關設施及其他配合台糖公司開發所需之左列組別」等文字。
- 二、其餘同意一專案小組之結論修正之都市計畫說明書通過。另有關現況相關交通改善措施,請市府交道局另案處理,有關未來交通計畫、停車管理…等管制部份,由都市設計審議時嚴格處理。
- 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決議情形如后綜理表。
討論事項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