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041-0-案名:變更台北市士林區雙溪中游(劍南橋至望星橋段)都市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5041
案件id
jgBr7u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台北市政府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府都一字第八九○九一三○三○二號函送到會,並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公開展覽三十天。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計畫範園:詳計畫圈所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說明書所示。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如綜理表。
六、案經本人會九十年五月十六日第四八○次委員會議決議:
請張委員桂林、陳委員宏宇、李委員永展、喻委員肇青、張顧問俊哲、林委員靜娟等六位組成專案小組,並請陳委員宏宇擔任召集人,其後由於九十一年度部份委員名單進行調整,故於本會四九二次委員會議徵得陳顧問宏宇同意續任本專案小組召集人,同時請黃呂委員錦茹及洪委員國雄參與本專案小組。
- 七、案經專案小組召開五次審查會議(包括現場會勘),歷次會議結論如下:
(一)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專案小組簡報會議結論:
1、請申請單位補充雙溪河岸災害歷史紀錄、計畫範圍推估淹水區範園、雙溪河床(包含寬度、斷面、淤積)及橋樑(包含橋臺、橋跨)等資料,並以親水議題為主補充本案河床斷面及兩旁區域之相關資料。
2、請就至善圈中至東吳大學之間原都市計畫與現況堤線規劃之衝突點提出說明,並充實說帖。
3、請以生態工法施築本計畫案堤防之設計草圖提出補充資料。
4、請補充雙溪(包含上游中游下游)整體性親水計畫構想。
5、請就本案雙溪沿線相關抽水站及防災機具配置之相關詳細資料提出說明。
6、請就臺北市各水系並以雙溪水系為主補充相關資料。
7、有關中影文化城及東吳大學附近早期行水水流圖及近三十年航照資料及雙溪上游溝谷兩側崩塌資料,請補充。
8、為瞭解本案週邊都市計畫案(包括大型山區公園)之處理情形,請補充相關計畫案。
(二)九十年十一月六日專案小組第二次簡報會議會議結論1、請市府相關單位盡速補充左列資料:
(1)本案範圍內橋樑週邊道路高程、預計挖填方規劃高程及連接點的範園。
(2)中影文化域及東吳大學操場產權資料及現有建物興建年代與都市計畫劃設時間之相關資料。
(3)雙溪左右兩岸以五十年洪水頻率為準之洪泛區域範圍。
(4)請洽建設局取得雙溪中上游山崩及土石流等崩塌地相關資料。
(5)提供民國六十七年、七十八年堤線公告當時或更早期之航測資料以供比對房屋相互關係。
2、有關雙溪中游左岸公園用地處理情形,請發展局、養工處、公園處以生態保育為規劃原則另行協調處理方式。
3、為進一步瞭解現況,請都委會訂期安排委員現場踏勘,並請各相關單位配合辦理。
(三)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三次專案小組會議會議結論1、請市府養工處等相關單位補充左列資料:
(1)說明水利法、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令在本案之爭議或相互衝突點。
(2)就預計施築堤防之不童工法提供剖面資料以供民眾了解施作後之狀況。
(3)以相關水理分析等資料說明本案不施作堤防之利弊。
(4)本案計畫範圍內河流之疏浚計畫。
(5)本案周邊抽水站之位置及其所發揮功能之集水區範園。
2、請建設局再檢視本案河川兩側山坡地土石流街擊現況及因應對策,於下次會議說明。
3、對於人民陳情陳述意見,請於下次會議提出綜理表初研意見,以供審議參考。
(四)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會議結論1、請發展局協同相關單位就本計畫案所涉及之各項法令衝突點(含七十六年之地籍相關資料)予以釐清,並就本案堤防施作之各項優缺點及進行疏浚工程,提出具體數據資料,俾供審議參考。
2、都市計畫圖說應載明全區施作工程之分布狀況、景觀維護及生態環境保護之各項設施。
3、本案都市計畫應詳細載明不同年代之相關資料。
4、應請相關單位將目前佔用河道之這建及廢棄物予以徹底清除。
5、猴峒坑溪及其下游沉沙池之整治工作及工務局另行專案處理。
6、本案不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前列相關資料,請備妥逕提大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同意依專案小組結論所研提補充說明與修正內容予以通過。
- 二、本案堤防、護坡須以自然生態工法進行設計,並應送都市設計審議,必要時配合地形應維持自然景觀不予興闢堤防治為原則。河川則以疏濬為整治的重點。
- 三、本案原屬第二種住宅區變更為堤防用地及河川區部份,仍應以一般徵收為原則,惟土地所有權人如同意提供市府作為公共使用,土地所有權無條件移轉至市府,則同意可將該用地範圍之原有容積移轉至毗鄰土地。
- 四、計畫書內「事業及財務計畫」之主辦單位均修正為「工務局」。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處理情形同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如後附綜理表)令陳情意見中有涉及行政協調部份,請市府各相關單位積極配合處理。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至善路二段二五六巷都市計畫新橋興建時必須就現有之婆婆橋存廢問題與附近居民先行溝通後再予進行。
- 八、市府對於本案專案小組會議結論相關議題修正內容,業以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府都一字第○九一○八一四三五○○號函檢送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