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061-0-案名:變更台北市北投線空中纜車路線用地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5061
案件id
17UGUS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市府以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府都二字第○九一○○二一四六○○號函送到會,並自九十一年二月二日起公展三十天。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五件(詳綜理表)
- 四、案經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四九四次委員會議決議組成專案小組詳予審查,嗣經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現場會勘、九十一年八月八日、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共四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以下結論:
壹、本案提委員會議討論時,應請補充下列資料,並予說明,俾決定纜車之興建事宜。
- 一、請新工處公佈民意調查資料及整理陳情人反對的主要理由並整理成書面資料,亦請陳情人先行提供書面數據資料供新工處彙整,在資訊對等情況下讓委員能充分了解
- 二、有關交通策略如何被落實,請再加以具體陳述,如考量產業、觀光、文化上的整合,或能吸引民眾到較遠的地方停車。
- 三、有關安仝方面纜車維修是否納入BOT合約,或者在推動纜車興建案時能比照興建焚化爐的監督模式,讓民眾可成為委員會成員,具體進入決策體系,或者在遴選BOT廠商時應有民眾為委員之一。
貳、如果經前項的討論,決定興建,則應有相關配套措施譬如回饋,因整體利益而特別犧牲的部分應予以特別照顧。請新工處、發展局補充說明:
- 一、有關回饋部份可以考量府外如觀光局、清業司之觀光客倍增計畫、挑戰2008、水與綠、新故鄉社區營造,都可納入計畫以爭取府外經費;另或許可向陽管處爭取。
- 二、有關新民國中之干擾問題請新工處、教育局隨校方再加以討論,包括植栽、纜車色系、教室遷移、加裝氣密窗及百頁窗等;及其是否納入回饋項目。
- 三、有關都市設計準則部分請於下次會議以書面說明清楚。
- 四、有關需予以疏枝、移植之樹木,請新工處、文化局、公園處再協調,提供移植做法、疏枝部位。
- 五、有關地質部分下次仍請邀請陳顧問宏宇與會指導或提供書面意見。
六、有關地區發展計畫請納入纜車計畫予以整合說明。
參、下次委員會議邀請交通部觀光局、經濟部商業司、本府觀光委員會、建設局商管處與會。
決議
- 決議:
- 一、照案通過。
-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決議詳附綜理表。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
- 一、對區域交通的改善,仍應有相關配套措施。
- 二、對新民圈中的設施改善,應更考量人性化及生態觀點,請新工處於細部設計時,對新民圈中的環境做特殊的考慮,至於採用何種措施,皆可作進一步的考量;有關長期的維護方面,請教育局於市府討論時做進一步的商討。
- 三、樹木移植部分,應考慮人文的觀點、地方民眾情感,作適當的遷移及相關配套措施。
- 四、山下站部分,同意其用地範園,但在細部設計方面,請主辦單位能從地區環境、人潮聚集、觀光的配合,讓景觀更為適切。
討論事項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