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121-0-案名:擬訂臺北市士林官邸北側住宅區細部計畫案暨配合變更臺北市士林區福林段二小段一五九之一、一六○之二地號土地文教區為住宅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5121
案件id
1KZuIj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市府以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府都二字第○九一○○二一五六○二號函送到會,並自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公開展覽四十五天。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所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說明書所示。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如后綜理表六、案經本會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五○○次委員會議決議:本案由黃委員武達、徐委員木蘭、黃呂委員錦茹、劉委員小蘭、于委員淑婷、張顧問俊哲、陳顧問月姻、李顧問健次、劉顧問果組成專案小組,並請黃委員武達擔任召集人,就提昇本區居住環境品質、民眾權益之充分保護、現有住戶的拆遷安置及財務計畫、分區使用調整的合理性檢討等,詳予審查後再提會討論。
- 七、案經專案小組舉辦一次現場會勘(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及召開四次審查會議(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研獲結論分別如下:
(一)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專案小組會勘結論:
請發展局依本次專案小組會勘後,針對委員顧問及交通局代表所提意見檢視原計畫內容,重新提出較佳配置方案,於下次專案小組會議時提出報告。
(二)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專案小組第一次審查會議結論:
1有關本案住宅區土地使用分區請發展局研析住二(特)提升為住三之可行性。
2請發展局就原綠地為特線之公展方案外,參考委員意見另外提出替選方案,並精算進行區段徵收及相關公共設施配置資料,於下次專案小組提出說明以供討論。
(三)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專案小組第二次審查會議結論:
1由於人民陳情意見目前仍主要集中在於對未來拆遷、安置、補償等內容之疑慮,建議由發展局主動聯繫相關單位(包括軍方及府內相關單位)備妥資料,向當地居民詳細說明。另外有關本範圍之土地公告現值偏低之狀況,請地政處向地價評議委員會確實反映。
2有關替代方案內容方面,為考量沿街面住宅區的連續性,建議將開放空間部份修改為廣場,並移至社區中心區位以提高未來之可及性。
3有關容積率調整部份請發展局就本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通則及本區周邊環境特殊(福林路路幅寬度、對面鄰接公園、周邊公共設施狀況)二方面再行思考酌予調高之可行性。另有關沿福林路住宅區之街廓深度,亦請針對法定建蔽率所造成之建築物實際深度在實務上之合理性再予評估(例如基地深度二十五公尺時建築物深度依規定計算僅有十公尺)。
(四)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專案小組第三次審查會議結論:
1有關替代方案內容方面,基於土地有效利用及建築規劃實務需求,請發展局依以下建議進行修改,並請預為研擬相關配套措施,於下次專案小組會議提出討論。
(1)刪除原有視覺景觀特線概念,規劃內容應能兼顧土地利用規劃之合理性,不宜僅強調視覺景觀特線而犧牲土地利用之合理性。
(2)計畫區內2-4號道路修正與2-3號道路盡量平行,2-2號道路向東南側增寬,改為十二公尺道路。
(3)2-2號道路路幅增大後,在原公共設施用地佔總面積比例不變之原則下廣場面積酌予縮小。並加註地下部份准依「都市計畫公共設計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多目標使用,並請研擬廣場用地開挖率限制地下室開挖比例。
(4)面臨福林路之街廓及專案住宅區修正為住三。
2下次會議進行有關都市設計準則方面之討論。
(五)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專案小組第四次審查會議結論:
1有關計畫內容方面,原則同意發展局所提出之替遠方案三,惟有關計畫道路1-2建議除臨接福林路口段維持十二公尺外,其餘鄰市民住宅區及福山部份縮減為十公尺。另有關未來廣場設計方面,建議應考量其與芝山岩之視覺軸線關係。
2有關土地使用分區及強度部分,同意維持原公展計畫。另有關劉委員對於第二種住宅區使用之相關建議,留供未來核准基準表修法參考。
3另有關都市設計準則方面請於都市計畫說明書內敘明沿街廓所留設之帶狀開放式空間,得與第二種住宅區前院留設限制重疊計算,惟其開放空間部份應開放供公眾使用。
- 九、市府對於本案專案小組會議結論相關議題辦理情形,業以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北市都二字第○九二三○八七○五號函檢送到會。
決議
- 決議:
- 一、有關都市計畫內容依照專案小組審查內容及計畫書修訂對照表(92.5.22都市發展局當場分送)通過。
- 二、有關市民住宅區之名詞,請查明後統一訂定。
- 三、對安置拆遷補償問題,請主辦機關就委員會意見從寬處理,且對民眾充分說明。
- 四、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決議如后綜理表。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有關安置拆遷補償問題涉及中央法令需修改部分亦請以府函函請建議修改之。
討論事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