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201-0-案名:擬訂臺北市南港車站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5201
案件id
nX3I9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市府以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府都二字第○九二○二九二六八○二號函送到會,並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公開展覽三十天。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二十二條。
- 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如綜理表
- 四、案經本人會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五一五次委員會議決議:本案由劉委員小蘭、劉委員果、黃呂委員錦茹、廖委員洪鈞、吳委員光庭、李委員健次、徐委員木蘭等組成專案小組詳予審查,並請吳委員光庭擔任召集人。專案小組請擇期現場勘查、審查後,再將審查結論提至委員會討論。
- 五、嗣經專案小組召開會勘及兩次審查會議,市府發展局依會議結論完成資料彙整,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北市都二字第○九二三二八三七○○○號函檢送歷次專案小組研析、意見彙整表及修正內、容對照表提請本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依發展局提報修正內容對照表暨會上提供之簡報資料通過。
- 二、同意發展局所提,修正本案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五)建築物管至1、建築物量體及造形設計:(1)本計畫區內特定商業區(A)之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四十八公尺,特定商業區(B)(C)及體育場用地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十四公尺。
- 三、另外為考量地區發展之連續性建議市府未來於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勤務指揮部之機關用地建築許可審查時,考量與本計畫案問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之串聯。
- 四、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決議如后綜理表。
討論事項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