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261-0-案名:「配合捷運系統松山線工程變更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及聯合開發區(捷)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5261
案件id
ygcrcl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件係市府以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府都二字第0九二0二九六八五0三號函送到會,並自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起公開展覽三十天。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位置圖所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綜理表。
六、九十二年十月二日第五一八次委員會議決議:
本案由黃呂委員錦茹、廖委員洪鈞、吳委員光庭、張委員金鶚、黃委員台生、于顧問淑婷組成專案小組詳加審查,並請吳委員光庭擔任召集人。
- 七、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專案小組簡報會議結論:
(一)本案案名應補列地下穿越段劃定為都市更新區部分。
(二)計畫說明書第十五頁圖示出入口C、D文字誤載「與建築基地以聯合開發方式整體規劃設計」及第二十五頁漏繪「容積接受區」等部份均請補正。
(三)後續審議過程所提列之圖示內容應請套疊周邊之計畫圖供參。
(四)案內聯合開發基地涉及一樓店面樓地板面積之損失部分,請捷運局於下次會議提出具體補償數據進行說明。
(五)本案聯合開發基地是否比照捷運新莊線之要求採行「綠建築」之規範,請捷運局預為研析後提下次會議報告。
(六)下次會議將逐站進行討論,請捷運局就人民陳情意見預為對應並研提書面報告暨相關協調會會議紀錄供參。
- 八、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專案小組第二次審查會議(G14、G18車站)結論:
(一)編號「交一」用地之範圍於計畫說明書「變更計畫內容」表中漏列371-5地號,請補列。
(二)有關發展局提議「交一」用地與中華電信採行共構方式乙案,請捷運局續洽中華電信公司進行研商後,再另行提會報告。
(三)編號「聯合開發區(捷四)」用地之變更,專案小組原則同意,惟就地上物所有權人陳情表達欲參與聯合開發乙節,請捷運局偕同台灣土地銀行與地上物所有權人再行協商後,另行提會報告。
(四)編號「交五」用地維持原土地使用、不予變更,原規劃設置通風口Y1同意捷運局所提替代方案,移設至南京東路與復興北路交叉口南側之木柵線高架橋下之中央分隔島。
(五)有關案內聯合開發基地損及一樓樓地板面積之補償乙項,專案小組委員將於參考捷運局所提供簡報資料後,續於下次會議進行更深入之討論。
(六)本案聯合開發基地應比照捷運新莊線,於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補充條列採行「綠建築」之相關規範,以呼應內政部之審議要求;另前述規範並可考量依「綠建築」中多項指標之達成率研提補償或鼓勵措施,本項請捷運局參酌並提下次會議報告。
(七)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之處理情形詳如后附綜理表。
- 九、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專案小組第三次審查會議(G21車站暨地下穿越段)結論:
(一)編號「聯合開發區(捷十)」用地之變更,請捷運局、發展局分別就「捷運出入口移設」、「容積轉移接受區放寬」、「捷運聯合開發獎勵與都市更新獎勵得否重疊計算」等議題,再作深入研議後續提下次會議討論;另陳情人提議本編號之聯合開發區範圍增加寶清段四小段605-1、605、603-1、603、601-1、601、599-1、599地號土地乙節,本專案小組原則同意。
(二)本案因應地下穿越段所劃定延平北路一段六十六巷南側之都市更新地區,應依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補述,就其都市更新單元另為特別之規定,以利其更新。
(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之處理情形詳如后附綜理表。
- 十、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專案小組第四次審查會議(G19車站)結論:
(一)有關捷運局回應陳情民眾所提G19車站暨設施配置調整案,專案小組原則同意,惟詳細西移距離請捷運局再作深入研析。
(二)因應G19車站西移後原出入口A、出入口D及通風口Y皆需配合移設於中華體育文化活動中心基金會之基地內,並於基金會土地產權清楚前該等設施所在位置將先行變更為交通用地乙節,請中華體育文化活動中心基金會於收到會議紀錄後二週內以書面正式函覆本會表達意願。俾供作本車站部分是否續行召開專案小組會議之依據。
(三)基於本案與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公展「變更臺北市中山區捷運南京東路站西北側第三種住宅區、道路用地為第三種商業區(特)及公園用地計畫案」之整合,請捷運局就案內G18車站於南京東路、復興北路口西北側所擬設置之二部轉乘電扶梯E2再做妥善規劃與處理,以避免對周邊景觀造成傷害。另上述公展案中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特)部分是否適用停車獎勵之規定,抑或納入BOT中視為採行條件,請交通局偕同發展局進行研商後續提下次會議討論。
十一、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專案小組第五次審查會議(G19車站續會)結論:
(一)有關「變更臺北市中山區捷運南京東路站西北側第三種住宅區、道路用地為第三種商業區(特)及公園用地計畫案」同意依發展局本日提送研處結果(包含事業及財務計畫),請發展局儘速依據審議結果,研提修正前後對照表提送大會討論。
(二)本案G19車站暨設施配置調整案,請中華體育文化活動中心基金會就維持原公展站體不西移、站體西移後相關設施採徵收方式辦理、站體西移並俟產權清楚後申請聯合開發等三個方案,於收到會議紀錄後十日內以書面正式函覆本會表達意向,俾供本案後續審議之依循。上述三個方案之圖說另請捷運局配合提供基金會參考。
(三)本案G21車站暨地下穿越段部分之修訂,同意依發展局所提「都市計畫書建議修訂條文」內容續提大會確認。
(四)全案除G19車站尚待中華體育文化活動中心基金會回覆與確認外,其餘部分請捷運局依據歷次專案小組審查結論,研提回應事項與修正內容對照表先行提送大會討論。
十二、案經捷運局彙整歷次專案會議審查結論,以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北市捷規字第0九三三0六六二二00號函送修正內容對照表到會。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擬劃定都市更新範圍同意依案確定,其法定名詞之界定並請具體澄清。
- 二、G14車站變更為交通用地部分同意依案變更。
- 三、G18車站變更為聯合開發區(捷)部分原則同意,細節部份如配置、將來法律問題、產權等須要協助者,請捷運局儘力協助。
- 四、G21車站變更為聯合開發區(捷)部分原則同意。
- 五、G19車站部分請捷運局協調相關單位(含教育局)續行協商後,於二個月內提專案小組審查後再送委員會確認。
六、其餘部分依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及捷運局所提「修正內容對照表」通過。
- 七、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決議如后綜理表。
討論事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