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311-0-案名:變更台北市大安區金華段二小段一九九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為第三種住宅區(特)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5311
案件id
kqQ1wt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件係市府以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府都規字第○九三○六三二七一○三號函送到會,並自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公開展覽三十天。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
- 四、變更位置:詳計畫圖所示。
- 五、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六、說明會日期:九十三年六月三日〈大安區公所〉。
- 七、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計一件。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基於維持古蹟周邊建築景觀等公益理由,同意採唯一個案方式處理,其計畫內容除下列修正決議外,其餘照案通過:
(一)本案建築以容積率百分之二七五、高度二十二.八公尺為上限。
(二)刪除附件一有關本案協商過程與計算方式等文字。
- 二、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決如后附綜理表。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
請發展局、文化局儘速針對台北市所有古蹟及歷史性建築之周邊建築開發行為、高度等管制,提出具體明文規定,以免再有類似案例發生。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案名變更台北市大安區金華段二小段一九九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為第三種住宅區(特)計畫案編號1陳情人馬超彥(台北市新生南路二段62號)陳情理由建議位置:大安區金華段二小段一九九地號。
建議理由:
該筆土地上之新建築物,將獲得放寬容積率至270﹪,及建蔽率55﹪,但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28公尺,係因緊鄰台北清真寺古蹟保存區,避免新建築物高度影響古蹟景觀而作之補償措施,但此一限制後之高度,仍將破壞原有景觀,建議降低建築物高度至18公尺以下,以減少對景觀之衝擊。
案名變更台北市大安區金華段二小段一九九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為第三種住宅區(特)計畫案建議辦法茲提供台北清真寺之東面立視圖,請比對計畫案平面位置示意圖,將新建築物之東面立視圖套入台北清真寺之東面立視圖,確實評估在圖面上所顯示出之景觀影響程度。台北清真寺主建築物禮拜大殿之大圓頂,離地面高度為17公尺,如新建築物降為六樓高度,影響景觀程度較小,多餘之容積率應可比照古蹟保存區,移轉至其他承接基地。
委員會決議本案建築高度同意公展計畫以二十二.八公尺為上限。
討論事項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