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311-0-案名:變更臺北市中山區德惠段一小段一九五之一地號機關用地(沙烏地王國駐華大使館用地)為機關用地(供文化設施使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5311
案件id
wtFJqq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件係市府以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府都規字第0九三0六二九七二0三號函送到會,並自九十三年五月十日起公開展覽三十天。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位置圖所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說明會日期: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都市設計管制要點須加註「本案所須留設之計程車招呼站應由基地內自行吸納」及「基地西、南側指定留設帶狀式開放空間(以三公尺為原則)」等說明外,其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