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321-0-案名:變更「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有關商業區變更回饋相關規定案
會議紀錄id
TPEO5321
案件id
hmwjIL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件係市府以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府都規字第○九三○五一三一四○二號函送到會,並自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公開展覽三十天。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
- 四、計畫範圍:詳計畫圖所示。
- 五、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六、說明會日期: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士林區行政中心)、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中山區松花區民活動中心)、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大安區行政中心)、九十三年六月四日(松山區行政中心)。
- 七、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共計三件(詳綜理表)。
決議
- 決議:
本案因涉及本市商業區發展政策,由李委員永展、張委員桂林、張委員章得、陳鴻明委員組成專案小組,請李委員永展擔任召集人,詳予審查後再提會審議;至於其他未與會委員則於會後逐一調查是否加入本專案小組。
討論事項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