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341-0-案名:擬劃定「臺北市信義區逸仙段二小段一○七-二地號等六筆土地為更新地區(更新單元)」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5341
案件id
TaledU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件係市府以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府都新字第○九三一四八六四一○○號函送到會。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六十六條、都市更新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六款、第八條、第十一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
- 三、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
- 四、申請單位:允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五、申請範圍與面積:臺北市信義區逸仙段二小段107-2、107-3、137、143、144-1、147-1地號等六筆土地(信義區基隆路一段、忠孝東路四段、忠孝東路四段五五九巷、忠孝東路四段五五九巷十六弄、基隆路一段一九○巷所圍街廓內之基地),面積共計一○九八平方公尺。
六、本更新單元申請案提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五三二次委員會議決議:「本案因為私有土地申請人所持有土地比例偏低且大部分為公有土地的情況,屬於少見特殊的案例,除請市府就法規面與執行面再進一步考量外,針對更新內涵應更具體補充後,再提委員會議審議。」
- 七、針對前項會議決議,市府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府都新字第○九三一四八六九三○○號函送資料到會,謹再提請審議。
決議
- 決議:
- 一、計畫範圍原則同意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開發,但是在公有土地佔絕大比例的情況下,公部門所扮演的角色與定位,以及是否可直接主導未來更新事業計畫,請都市更新處、財政局仔細研討後,提會說明。
- 二、所提報告書內容仍未針對五三二次委員會決議提出具體更新內涵,請申請單位針對上次決議補充資料提委員會議說明後,討論公決。
討論事項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