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341-0-案名:變更臺北市國父紀念館周圍特定專用區內住宅用地為特定住宅區、工業用地為第三種工業區及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5341
案件id
ZGx3dd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件係市府以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府都規字第○九二二八二三九七○三號函送到會,並自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公開展覽三十天。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 三、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
- 四、變更位置:詳計畫圖所示。
- 五、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六、說明會日期: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 七、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計二件(合併為一案,詳綜理表)。
- 八、本案經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第五二八次委員會議決議:
本案由李委員永展、吳委員光庭、黄委員武達、陳委員武正、張委員章得、顏委員愛靜、蔡委員淑瑩組成專案小組,並請吳委員光庭擔任召集人,就建築高度管制、都市景觀營造等議題詳細討論後,再提會審議。
- 九、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一)對於國父紀念館週邊建築高度(含屋突)建議回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之規定,其中位於航高管制範圍則以60公尺為原則;至於建築天際線的管制則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依專業權責予以審核。
(二)公展案內工業用地變更為第三種工業區之土地,配合未來使用計畫,擬變更為機關用地(供財政部財稅資料處理中心使用)。
(三)為協助委員更精確了解週邊建築對於國父紀念館本體的視覺影響,須於委員會議時提出視覺模擬等說明。
- 十、有關前項會議結論(一)、(二)部分,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經發展局與本案召集人(吳委員光庭)討論後同意修正為:
(一)對於國父紀念館週邊建築高度(含屋突)建議回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之規定,以60公尺為原則;至於建築天際線的管制則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依專業權責予以審核。
(二)公展案內工業用地變更為第三種工業區之土地,配合未來使用計畫,擬變更為機關用地(供刑事警察局、財政部財稅資料處理中心使用)。
決議
- 決議修正專案小組審查結論為:國父紀念館周邊建築物總高度(含屋突)回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之規定,並以不超過60公尺為原則;至於建築天際線的管制則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依專業權責予以審核。
討論事項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