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341-0-案名:變更台北市松山區濱江段四小段二八六之三○地號機關用地(供自來水配水池、加壓站及公務機關辦公處所)為商務辦公特定專用區都市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5341
案件id
cOsTeQ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市府以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府都二字第○九二二四七九九三○三號函送到會,並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公開展覽三十天。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 四、計畫範圍:詳計畫圖所示。
- 五、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六、說明會日期: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松山區行政中心十一樓大禮堂)。
- 七、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八、案經本會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第五二四次委員會議決議:
(一)本案原則同意增加使用項目,但對於用途增加仍須依照慣例辦理回饋,因本棟建築已有公共使用部分,在可計入回饋比例前提下,請提案單位再詳細精算;至於回饋內容則以大眾使用的精神作為考慮。
(二)本案請自來水事業處再徵詢其他機關是否有公務需求後,與發展局針對回饋機制、相關法令規定及使用用途名稱等作綜合考量評估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 九、為本案之辦理,本會曾以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北市畫會一字第○九三三○○九二六○○號函催在案。
- 十、依本會委員會議決議,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業以九十三年七月八日北市都規字第○九三三二三五七六○○號函轉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評估意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北市水總隊字第○九三三○八九一八○○號函)到會。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下列事項外,其餘照案通過:
- 一、配合未來土地之使用計畫,新計畫名稱修正為國際商務特定專用區。
- 二、為符合計畫之使用目的,本建築作為國際商務使用部分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總樓地板面積之50%。
- 三、為利本辦公大樓之招商,對於國際事務以外之使用(例如進駐公務機關等),必須審慎評估以符合計畫整體形象。
- 四、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第二十一組(飲食業)、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業)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由百分之三十,同意調降為百分之十。
- 五、有關計畫回饋內容,應於計畫說明書中註明。
討論事項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