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361-0-案名:變更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理教公所附近第四種商業區為廣場用地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5361
案件id
b96PkY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市府以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府都新字第○九三○九九○四五○三號函送到會,並自九十三年四月三日起公開展覽三十天。
- 二、申請單位:台北市政府
- 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
- 四、計畫範圍:詳計畫圖所示。
- 五、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報告書所示。
六、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23件。(詳綜理表)
- 七、案經九十三年六月三日本會第五二九次委員會議決議:本案由李委員永展、吳委員光庭、黄委員武達、邊委員泰明、張委員章得、張委員桂林、蔡委員淑瑩、黃委員書禮組成專案小組,並請黃委員武達擔任召集人,詳予審查後,再提會審議。
- 八、嗣經九十三年七月七日現場會勘暨簡報會議及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三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結論如後:
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會議結論:
(一)、請規劃單位參考陳情人意見,再進一步思考原有規劃方案、規劃構想,再予調整、修改,提下次會議討論。
(二)、請國有財產局針對騰空點交標售方式之可行性再予評估,於下次會議說明。
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會議結論:
(一)、請國有財產局於十月三十一日前再次辦理標售作業,若無法辦理或無人得標,則原則同意依市府規劃方案繼續按程序進行審查。
(二)、請都委會於此期間繼續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針對本案是否變更為廣場或公園或有其他折衷方案及貴陽街側建物之處理問題等再做討論。
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會議結論:
(一)、原則同意發展局提案變更為廣場惟應加強綠化,至於廣場範圍問題,則建議兩案(一為原公展方案,另一為西寧南路側商業區的延續性及為顧及私人建物權益,維持商業區剔除廣場範圍)一併提委員會議審議。
(二)、請市府更新處對廣場用地範圍及剔除範圍之西寧南路側商業區與貴陽街側三者間建物狀況、使用情形之差異性加強說明。
(三)、有關整體街廓之都市設計問題,請市府再研擬相關設計準則,以與廣場相互呼應。
- 九、嗣都市更新處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補充資料到會,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除剔除臨西寧南路及貴陽街側國有地範圍內私有建物部份修正範圍外,其餘依市府提案通過變更為廣場用地。
- 二、另由本會正式行文國有財產局澄清上述剔除範圍內之住戶在國有地非公用使用情況下,是否有承購國有土地之權利,提下次會議報告。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案名變更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理教公所附近第四種商業區為廣場用地計畫案編號1陳情人中華新村119戶(代表:陳慶松)陳情理由1、馬市長的德政及政策是以達成台北市都市更新為目的,這也是全台北市民的渴望,中華新村的現住戶全多願意配合都市更新政策,極力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承購此十三筆土地(台北市萬華區漢中段二小段5、5-1、8、8-1、8-2、132、133、134、135、136、137、137-1、137-2)。
2、此十三筆國有土地已日據時代土地登記謄本為證從清朝末年至今均是宗教聖地。都市更新若是規劃為現代宗教商業大樓與WTO世界貿易組織並行,必定可增加國庫及市政府之稅收。
建議辦法請市府協助現住戶,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之規定,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承購該十三筆土地,而非將其變更為廣場用地。
委員會決議同決議一、二。
編號2陳情人國有財產局陳情理由1、本案國有土地係以公開標售處理,前為配合市府都市更新計畫,暫緩辦理標售事宜,茲考量都市更新進展,為避免國有土地繼續閒置及遭人占用,業已積極續辦標售作業。而今市府擬就本案國有土地由高度使用強度之商四變更為低度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無異中斷國產處分計畫,且明顯造成以全體國民利益之國產權益損失,而成就毗鄰私有土地財產大幅提昇之不勞而獲,顯失都市計畫之客觀公平及使用分區劃定之目的。
2、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目的有四:(一)規劃土地使用性質與強度,以促進並維護都市土地的最適利用。(二)穩定及維護土地及建物的價值,以確保土地及地上物等個人財產之價值。(三)促進都市有計畫秩序的發展,減少衝突或不相容的土地使用,獲致環境市容的景觀與整齊。(四)維護與指導地區發展的方法以穩固里鄰與社區,獲致周圍區域同性質的發展。本案國有土地變更為公共設施後,對於土地最適利用、財產價值確保、都市計劃發展秩序、土地使用之衝突、周圍區域之同質性等均有所違背。
建議辦法請維持原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
委員會決議同決議一、二。
編號3陳情人簡銘宏陳情理由1、貴陽街及西寧南路沿街為合法之建築物與商家,非理教公所之違章建物,合法居民之權益應予保障不容傷害。
2、又貴陽街及西寧南路沿街商家,自四十年起再此經營五十餘年,聚集多家印刷、旗幟、贈品、牌匾等相關商家,有其產業特殊性及地域性,應維持沿街之商業行為,並運用社區整體營造,活絡社區產業,增加都市多元發展。
3、原理教公所沿中華路有多家風味小吃,為大陸老兵多年發展而來,具有其歷史意義及都市記憶,應原址安置保留,並與中華路之地下商店街連結。
4、西門地區停車需求殷切,本案應考慮提供大量之停車空間。
建議辦法1、貴陽街及西寧南路沿街進深20公尺土地,維持原第四種商業區使用。
2、計畫區其餘土地依計劃變更為廣場用地,並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設置停車場及商店街。
委員會決議同決議一、二。
編號4陳情人李冠霖、李冠志、魏琮和、魏琮坤、魏裕峰、魏裕忠、楊呂瓊玉、陳全德、陳彥輝、呂嘉福陳情理由1、貴陽街沿街商家係合法商家,建物有登記、有權狀、有建照,並於本地居住營業逾半世紀,現建物基地雖為國有財產局所轄,但我等有承購之權利。
2、理教公所原已列為都市更新地區,依法應由市府開發主辦,今市府卸責、偷懶,不依法辦理更新,反企圖變更為廣場用地,強渡關山,不顧當地居民權益。
3、地方與中央爭產,以民眾權益為芻狗,市政府為無償奪取35億之土地,竟異想天開,將商業區土地變更為廣場用地,嚴重侵害我當地居民之合法權益。
建議辦法要都市更新,反對變更為廣場。
委員會決議同決議一、二。
編號5陳情人財團法人理教總公所台灣清心堂公所陳情理由本公所現址原為日治時代西本願寺台灣別院舊址,現存之表參道、廟基平台及台階具有百年之歷史、為文化資財,備俱文化古蹟之保存意義。而理教為我國之國教在台灣發展五十餘年也有其歷史價值。
建議辦法若規劃為廣場用地,地上物設施希望能保留上述之文化古蹟,設置規劃一理教文物紀念館,陳列理教之史實,並作為台北市民活動及宗教聚會、參禪之場所,由財團法人理教總公所台灣清心堂公所使用並負維護之責,配合政府法令端正社會風氣及青少年犯罪之防範。
委員會決議請市府將西本願寺遺蹟之歷史特色納入廣場規劃構想,建議內容留供將來廣場規劃時參考。
編號6陳情人呂嘉福陳情理由貴陽街沿街商家係合法商家,建物有登記、有權狀、有建照,並於本地居住營業逾半世紀,現建物基地雖為國有財產局所轄,但我等有承購之權利建議辦法貴陽街沿街之土地,維持原第四種商業區使用,並運用社區整體營造活絡社區產業增加都市多元發展。
委員會決議同決議一、二。
編號7陳情人陳張秋月陳情理由本案南邊貴陽街二段之現有房屋均為合法建物,建地原屬光復前日本之財團法人西本願寺所有,光復後由日產管理委員會經營,當時政府之辦事毫無原則,政風欠佳,雖由現有房屋所有權人分別或共同多次呈請申請購地,均未獲合理合情之解決,後來由國有財產局接管,仍然ㄧ直未合情合理之解決。
建議辦法1.該計劃用地南邊(貴陽街二段)現有建物仍然保持商業建物為原則,准由現有房屋所有權人申購建地,參與改建計畫,以合議方式,改建美觀現代化商業建物。
2.原則上以保持商業建物之歷史,理教公所附近亦應建立一所美觀之佛教寺院,以保持那一帶之歷史實情,可增加廣場之意義。
3.不靠一般建設公司而由銀行參與主導建築及建物之管理收益,以確保銀行所投資金之回收。
4.如此各方面之權益可廣泛顧及該地區之特有歷史可獲保持。
委員會決議1.同決議一、二。
2.同編號5.決議。
3.其餘建議內容留供市府規劃時參考。
編號8陳情人李冠霖等14人陳情理由1.台北市萬華區貴陽街二段一號至三之四號共13戶,於民國四十年起即於此經營,至今已五十餘年,為合法之建築物與商家。
2.雖建物基地(萬華區漢中段二小段5、5-3、8地號三筆)為國有財產局所轄,但我等皆擁有房屋之建物登記並持有建物所有權狀,並非屬理教公所之違章建築物,合法之居民權益應予保障,一○不容傷害。
建議辦法我等應擁有優先承購本建物基地土地之權。
委員會決議同決議一、二。
編號9陳情人李佳春陳情理由1.廣場用地:地面上不得超過15%建物。
文教區及社教用地:容積率為250%。
2.本市都市計畫是約80餘年前日人依人口30萬規劃,為使公共設施用地空間合理使用,建議規劃為青少年休閒活動教育並提昇市民生活品質。
3.本人參考日本公共建設及收集資料提供以下建議。
建議辦法1.室內外藝文展演場所。2.民眾活動中心。3.台北歷史館。4.防震、防火、防水災、自來水、下水道、防毒、環保、交通、教育護身救人智識體驗館。5.室內外游泳池設施。6.B1管理中心及倉庫、B2機車停車場、B3小型汽車停車場、B4自來水蓄水池及機電設備。7.災害及防空緊急避難設施用途。
委員會決議建議內容留供將來廣場規劃時參考。
編號10陳情人陳張秋月陳情理由本案中僅有十三所建築物〈位於沿貴陽街至中華路轉角地段〉為完全合法建築物。其自始依法申請先取得,由台北市政府核發之建築基地“土地使用權證明書"即由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之建築執照,完全依法建築。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明書時,申請人與台北市政府之間,本於互相默約,日後日產管理委員會出售建物基地時,建築物所有權人,當優先承購基地。因此無需提出基地租約。當時此已成為通例。竣工後並依法由台北市政府建成地政事務所,核發正式建物所有權狀,每年照繳房屋稅無誤。民為該十三所完全合法建築物中之一的所有權人,與理教公所一帶之眾多違章建築住戶大眾,法律上所具備的條件顯然完全不同。今後處理本案時,敬請惠予妥為分開,勿相混而論。茲僅對本案為誠懇之建議及陳情如下:
1.貼在理教公所對本案之公告,民不致有機會看到。因民與理教公所一帶,眾多違章建築住戶大眾,不但無任何往來關係,進入該理教公所一帶區域之機會等於零。今後如有任何有關本案,敬請惠予分別直接函告本人。
2.六十多年前,日本政府投降時,在台北市有兩所由日本佛教團體所建造之本願寺:東本願寺、及西本願寺。前者位於武昌街及昆明街交界地帶、後者位於貴陽街及中華路交界地帶,〈即現在之理教公所鄰近〉。因兩者均為日本佛教團體所遺留之不動產,兩所本願寺之土地及建築物之法律上條件完全相同。由當時之主管機關,日產管理委員會掌管。
3.東本願寺及附近之土地及建築物,由於當時之台北市長游彌先生關係密切之商人,竟以象徵性之超低價非常迅速的完全承購,而改建為大樓轉售獲得巨利。但對民等前後多次提出申請承購合法建築物之基地,即屬西本願寺所有之土地,同一掌管機關,日產管理委員會,卻每為東推西推而拖延,大施俗語所稱之“太極拳"。在中華民國法律之前人人應是平等。但同一掌管機關,及日產管理委員會在同一年代,同一政黨當政,相同之政治環境下,對東本願寺及西本願寺之土地處分,兩岸所為之決定,卻依人而違。含民在內之合法所有已逾六十年建築基地〈原屬西本願寺〉之申請承購案,卻獲與東本願寺完全不同之對待。僅對此案,法律之前人人卻不平等,至為明顯。民等所有自完全合法之建築物與基地今日處境,是早期相關政府,所犯多次不應有之錯誤所致。政府應給予妥善之法律救助以彌補,數十年來民之不當而不應有之遭遇。
4.後來因外島,大陳島失守,當時之軍部將撤退官兵及眷屬,臨時配置在西本願寺及寺內原地,即〈現在的理教公所一帶之眾多違章建築群立地帶〉,及中華路全程〈到近小南門附近〉,人數超千。先由竹片蓋成屋頂遮雨,非常簡單如戰地式,勉能供短暫寄宿之兵舍。後來連軍方對這批官兵及眷屬,無法無天之迅速爆增,擅自改建加高,完全失控。因占住者之身分為軍人,市府對此措手無策。後來竟由軍方主導建築,中華商場,四棟磚造四樓建物,把原來美麗環境竟形成了,非法交易犯罪中心。其也成了台北市容之癌,更成為都市發展之大阻害。自建築到後來之拆除,及發放遷移補助金等,完全浪費巨額公款,是台灣人民之血汗錢。
5.當時軍方對該地區之直接干預,不但未達預期之效,卻影響了日產管理委員會,對該地區週邊日產土地及建築物管理處分之運作。當時軍事至上之特殊環境,致使民等位於貴陽街二段頭和中華路轉角,互相連接建築物基地之承購案,也被一再而拖延,自日產管理委員會至嗣後繼承管理之國有財產局,時隔逾半世紀,民等之申請承購建物基地案,始終未獲早應有之合理解決。問題卻在主管機關,從未加以適宜之關懷及合情合理之慎重考慮所致。
6.對本案,台北市政府及其他相關機關雖已費了不少時間及努力而計畫,但其由極少數之僅對規劃製圖方面的專業人員所產生的計畫案,完全沒有妥為反映出,地域性之特殊環境需求。雖然有開過一次僅具形式及交代性之大型公聽會,連互不相干之他案也併合,只方便政府之“作秀大會"。其究竟目的至為明顯,硬要推行,早已內定之案而所演之前奏曲。所採方式和中共人民大會,或過去的國民大會相差無幾。主辦的政府官員,理應知悉下列情形:
A.年老教育水準不高的“歐婆桑"之輩,是非常不善於在大場面發言。
B.承辦的諸位官員有的是時間,領的是高薪。
除了召開明知和中共人民大會,或過去的國民大會相差無幾,欺人又欺己之政治古技之外,沒有其他方式,來獲得相關地區住民之真正心聲及建議?條條道路通羅馬,可行途徑自可不少。如分批派人個別訪問有關住民,直接靜聽其真聲真話,以實際了解或有之難言苦處,以真正盡到關心民意及照顧民生之實。此遠比開大型而僅注重形式,兼供政客當政治舞台之會議方式,所需經費,人力及策劃過程為小。如眾所知,政客代言,並非無償。
C.要做最後決定之前,請將全部所獲民聲民意之概略,逐項分類歸納成冊後正式公佈,並述明政府可能採取之方案及理由,供民意之再度反應,以盡不折不扣之民主方式。
7.雖市府在大力推行本案,為避免外觀仍具廣場之形,但暗含多彩而不易控管之非法行業之畸形發展,萬華區尤為特別,重踏如往日中華商場之轍,而枉費台灣人民之血汗錢,如下列本案,似不可忽視。目前之理教公所地帶,原為日本佛教之根源地,京都市本願寺的總部,於民國早年〈日本明治年代末期〉派遣高僧來台北建立西本願寺,一直是佛教之優雅聖地。如由慈濟或佛光系統之組織健全佛教團體參與,早日復建華嚴而高格之寺殿及花園,以取代本案之廣場,並將現有合法建築物,由所有權人自行共同妥為改建,使政府之介入及公款開支,大大的減輕,當可事半功倍。由組織健全佛教團體介入,該地區住民及訪客,心靈及環境之淨化必有相當之影響。不但可免除將來或有非法行業之可能衍生,更可成為西門地區之觀光點。對本市觀光獲益良多。
建議辦法以上為民誠懇之陳情及建議,敬請惠予研議。至於民等合法所有十三所建築物之基地,另案已依92.02.06總統令,修正國有財產法第52-2條,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承購基地。在申請承購建築物基地未定案前,懇請惠予支持將沿貴陽街二段頭和中華路轉角,現有合法建築物,由所有權人自行共同改建,或比照目前正在廣州街〈康定路和昆明街之間〉老街舊樓之修繕整容方式,切勿強制拆除,以配合市容之美化。
委員會決議同決議一、二。
編號11陳情人陳張秋月、李冠霖、李冠志、陳全徳、魏裕峰、魏裕忠、魏宗坤、魏宗和、呂嘉福陳情理由1.廣場之需要性:在近西門町円環廣場,已有中山堂周辺更大廣場,有総統府前面之超大型廣場、沿中華路東辺自長沙街至小南門有23公尺寛長超100公尺之長條行人大道之廣大場地供遊玩散歩及其他活動之用,在該大區域已有十足之廣場,再添加另一廣場,絶非計画案之最佳答案,或最適合該地区居民之迫切需求。顕然有另求賢策之需。
2.政府之多次錯誤及忽略居民権益:政府対計画案地区,自光復至今,歴次所施策略全是錯上加錯,原可易獲解決之問題,経半世紀之長期擱置不理,完全未顧及計画案内居民之権益,施行了閉門造車及乱用政府権力之施圧手段,如多次流標的公開標售,處理前中華商場時,未包括而忽視計画案内違建居民之権益及合情合理之去路或他遷妥善安排。
更対民等是計画案中僅有之十三所完全合法建築物所有権人之顧及却完全裝盲裝聾而馬耳東風。稱之民主時代之愛民,與毎逢選擧前,大聲窮呼之美言善語,相差有千萬里之遠。歴代政府之言行不一,所植下厳重後果,與颱風暴雨後之土石流相違不遠。
3.違建住民之不断激増:計画案内之違章建築住民,早期僅有二三十人,是由官階較高之大陳撤退軍人及眷屬構成,為数不多。要安排遷居他處、難度微小、可能牽渉政府之経費負担也極為有限,因戸数或人数到数年後也不及五十。三十多年後在處理前中華商場時,人数已増至一百多。据聞目前居民已漲到三四百人左右。不但人口、違章建築物之数和高度也不断不停的増加。處理難度日益増高。
4.合法建築物所有権人、一直守法一切依舊未変:
但民等在計画案中僅有之十三所完全合法建築物,半世紀前和半世紀後,仍然為十三所,数字、構造、形状、均依舊不変,忠実守法至今。此僅有之十三所完全合法建築物所有権人,只有唯一懇求恵予同意、支持准許依92.02.06総統令,修正國有財産法第52-2條、向國有財産局申請承購基地。可使此十三所完全合法建築物,有互相合作修建整容或改建之機会。此十三所完全合法建築物所有権人,守法久候已逾半世紀。
5.應割開為兩案分別處理:(1)僅有之十三所完全合法建築物所有権人,如條件符合,應従寛准許依国有財産法第52-2條向國有財産局申請承購基地。若是條件未甚符合,應従寛優恵設法補救、以彌補因政府之長期錯失而遭受不應有之處境。其完全不費政府任何開支及困難、極為経済而互恵。國有財産法第52-2條,由三年経修正延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前,是中央政府関懐寛容対待人民而為。従寛優恵設法補救亦完全符合中央政策。因該僅有之十三所完全合法建築物之合法性,所具法律條件,及其他情形完全相同,似可將全部十三所視為一案合併辧理、以求簡化。
(2)違建住民之不断激増,安排他遷之経費非小:首先対戸籍遷入該違建區必須厳格執行完全阻塞、以免住民継續増加,因該違建區之面積非常有限。要妥善安排早先已設戸籍住民之他遷,所需支付遷居補助費非常驚人。
処理前者(1)政府不需支付分文、更不需渉及任何複雜不易解決之難題、易可解決。後者(2)之妥善處理,除必需支出鉅額之遷居補助費外,尚有変数不小之社會問題有待解決。両者之基本問題、法律上之絛件等等,無一類似,兩者是完全性質不同,互不相関之課題,答案或處理方策當然不同。
如同一種医療処方、無法医治完全不同之兩個症状。千萬不可勉強。
因此両者必須割開,分成為兩案,以不同方式分別處理,始可達到事半功倍而兩全其美之効。
建議辦法同建議理由委員會決議同決議一、二。
編號12陳情人陳彥琿、陳全德、魏裕峰、魏琮和、魏琮坤陳情理由一、緣市府都市發展局為辦理萬華區老舊社區之都市更新問題,故提出系爭計畫,其透過該計畫取得西門町鬧區公共設施用地,其構想原屬美意,惟上開計劃未查明實際情況,竟將本人所有台北市萬華區貴陽街二段1-4、1-5、3-2、3-3、3-4號等合法建築納入其變更範圍內,致生極多不合情理之處。
- 二、查依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又土地法施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徵收土地於不妨礙徵收地之範圍內,應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意即國家為興辦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法徵收私有土地,但須在影響人民財產最小之原則下為之,是台北市政府都發局於擬定計畫時即應遵循上開原則,儘量將私人所有之土地與建物排除系爭計畫之範圍外。
- 三、經查本人所有台北市萬華區貴陽街二段1-4、1-5、3-2、3-3、3-4號等建物,早於日據時期即已存在,且已經本人等辦竣建物保存登記,另有建物所有權狀之合法建物,絕非一般佔用公地私自撘屋之違章建築可比擬,而都發局擬定系爭計畫時竟未查明本人所有建物係屬領有所有權狀之合法建物,並比照前述避開私人產業之原則,予以排除於範圍外,此即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 四、復查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非公用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以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以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查本人所有台北市萬華區貴陽街二段1-4、1-5、3-2、3-3、3-4號等建物早於日據時期即已存在,現正由本人依法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申購中,如經該局核準,則本人所有之建物與基地皆屬私人產業,則都發局似應依照憲法十五條及土地法施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予以排除於系爭計畫用地範圍之外,惟都發局疏於注意,竟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致使本人等權益受損。
建議辦法為陳訴堅決反對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將本人所有台北市萬華區貴陽街二段1-4、1-5、3-2、3-3、3-4號等合法建築納入「變更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理教公所附近第四種商業區為廣場用地計畫案」之範圍內用地內,且將予以徵收。
委員會決議同決議一、二。
編號13陳情人徐明鈺陳情理由一、將該土地採世界先進標準做最有效之土地利用,最前瞻前先進,最高度的開發,著重臺北市東西平衡發展,以利國利市利民為前提,同時兼顧現住戶之居住及生計問題,更要保障合法建物者之權益,居住生計之問題。
- 二、請協調國有財產局,同意標售地上權,開國際標地上權標售所得在扣除地上物補償後繳入國庫及市庫。都市計畫委員會放寬法令及獎勵投資,主導及協助令案法令及問題。市政府國宅處以優惠價格賣國宅給現住戶。其生計問題由投資者所興建之攤位,店舖優先讓售住戶以解決其生計。
- 三、由國際聯合的標之公司,應參酌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建議及要求規劃興建具備廣場及公園化之大型建築,可以解決「廣場問題」又可更新市容,又能平衡東西發展。
- 四、理教公所古蹟遺址問題也可同時在規劃興建案中解決。
- 五、請不要開倒車,仍為商四乃至更高度之土地利用甚至聯合對街之國軍英雄館周圍土地併案規劃標售地上權。〈地上物補償案可自標售價中扣除可省市府預算〉。
六、至少應將貴陽街一排土地劃分切割出來,使其權益有保障。
建議辦法同陳情理由。
委員會決議同決議一、二。
編號14陳情人陳永政陳情理由陳情位置:西寧南路二六一號(漢中段二小段138、138-1、139地號)上述地號係私有土地,早在光復前就居住買地在此做生意,住家後面有部分土地是國有地,我們早在20多年就屢次向國有申請購買均未能。但在60年左右卻賣鄰地違章地,現正蓋大樓中,約14層高,請查證。
西寧南路二六一至二六三號(漢中段二小段138、138-1、139、137、137-0001、132、133地號)1.西寧南路261號居民在政府還未接手台灣時,早在日據時代已購買土地並設籍在此,面積持有43平方公尺,是獨立地號,完全不屬國有土地同一棟的建築物,請派員勘查,實際上是面臨寬有12.73的西寧南路上的商店,唯一美中不足的是房屋後段約有27.4平方公尺是日據時代無知未登記為己有,卻被劃為國有。
2.國有財產局體諒彌補百姓的損失,在民國89年增法第52條之2規定居民若在民國35年12月31日前若有設籍且居住事實,則可申購,現西寧南路261、263住戶已進行申購中。
3.計畫廣場用地因已面臨三條大馬路(中華路一段、長沙街二段、貴陽街二段)勿需用到西寧南路面,而且配合舊城區更新改建軸線發展需求,調整土地使用,促進土地利用效益,照理不應只併吞西寧南路261號私地而造成西寧南路265、267、269及貴陽街口二戶共五間房屋淪為畸零,且沿街面被中段。
建議辦法1.請國有地賣我們因為我們有優先承購權。讓我們西寧南路從261至貴陽街3-5號原是商業商區,盼能改建成大樓,以利整條西寧南路街道美觀繁榮,提高都市更新,另創萬華新市容。
2.請國有財產局儘速優先把漢中段二小段132、133、134、137-1、137-2、137-3地號讓售予居民,促使西寧南路261、263、265、267、269號及貴陽街二段3-5、5號連續共7間建築物,能就地改建成商業大樓,使得西寧南路整條街道整齊畫一、市容美觀,達到都市更新、以利都市商業發展。
委員會決議同決議一、二。
編號15陳情人鍾鼎舜陳情理由一、有關位於萬華區中華路一段174號,即漢中段2小段5、5-1、8、8-1、8-2、132、133、134、135、136、137、137-1、137-2等13筆約3,084坪,商四之國有土地,市府擬變更為廣場,提出建議如後。
- 二、近年來受世界經濟之影響,房地產大不如前,本13筆土地,地上違章使用達五、六十年之久,陳舊窳陋不堪,各國大城市沒有的現象,我中華民國首善之臺北市卻存有傷害國家體面不堪入目之違建,遲遲無能解決處理之策。
- 三、建議唯一解決之道,請求國有財產局降低價格標售,而且標售後,國家不但可以收入一筆為數不少之土地款,今係建築完成,每年房屋稅、土地稅、遠比現在這十三筆土地毫無分文收入,而且又不浪費土地資源,可達地盡其力之旨意,市容當可隨之改觀和帶動此地區更加繁榮,也免中華路漂亮大道上有缺口,更欠整齊美觀。
- 四、次就現住戶係五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以前善意和平使用者,況且已經標售三次無人問津、衡情、度理、依法再降至適當價格標售,並無不妥現住戶人數眾多,家境清苦,能得到從優的安置補償,另謀安居這裡曾發生大小火災數十多,人口逾二千以上,安全堪慮,政府應有體諒照顧人民之義務。
- 五、違章建築戶願意配合政府標售遷離,經本人商得蔡家財團同意投資,並且還發違建戶半數以上訂金在案,故囑本人向各位委員表達說明,如果價格適宜,資金不是問題,所有一切均可迎刃而解。
六、以上均係實情,卻能解決13筆土地標購及處理違建戶之主因,敬請諸位委員明察接納為感。
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補充
- 一、有關座落於台北市萬華區即中華路一段一七四號,即漢中段二小段5、5-1、8、8-1、8-2、132、133、134、135、136、137、137-1、137-2等十三筆國有商四土地,業由國有財產局簽奉財政部核定依現狀標售。
- 二、台北市政府近來擬將上開土地變更為廣場用地,而市府當前百端待舉之際,請求慎重其事,本案土地面臨中華路最美觀大道、連接西門町,且住戶並不單純,處理困難重重,絕非一朝一夕可成,也不符盡其利之旨意;請市府為市民請命,協調財政部和國有財產局調降低價標售(93年公告現值參考每一平方公尺150023元,每一坪495000元),又由於現狀標售,得標廠商得自己處理地上物房屋之問題,請求降價標售理由所在也讓住戶另謀安居之地,更是政府照顧他們之德意,在內部市府須動用財力、人力即可達到更新之效,而且標售後土地稅房屋稅遠比現在分文收入都沒有,況且市容受到影響,看似不必墨守成規;建築完成且有引導西門鬧區活動功能,開放空間系統、地下層設停車場更具交通之流暢性,將來變成景觀美麗,定為政府及民間所共同樂見。
- 三、財政部方面既然核准現狀標售,然而由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標售數次均乏人問津,其住要二○原因為現住戶人數眾多且不單純,國有土地估價過高並未估算現住戶搬遷費用龐大,有意願建商投資者大有人在,但接觸現場後都嫌土地款及搬遷費過高而打退堂鼓,陳情人僅有一位資金雄厚真心投資者,已經支付一成訂金,現住戶領到者一百多戶,由情人就近主持,租西寧南路之店面繼續辦理全部發放訂金,此時突然遭行政院郝院長下令全國土地還包括台糖土地在內凍結,土地停止標售,訂金跟著停止發放後又標售之時適逢世界經濟之影響房地產大不如前。
- 四、陳情人與建商辦有協議,現住戶由陳情人處理文件來往,由陳情人出面,因此七月三十日開會旁聽後向建商匯報談及土地款、搬遷及建築等費用高達八十億元左右,如果銷售不理想,誰敢要等意見。
- 五、事關國家建設,都市發展美觀、繁榮進步、舒解市內交通,關懷照顧當地民眾權益福祉急不容緩,切盼接納。
建議辦法同陳情理由。
委員會決議同決議一、二。
編號16陳情人侯敏雄、侯李昭儀、侯佳宏、陳清吉陳情理由建議位置:臨中華路、貴陽街至西寧南路
- 一、貴陽街二段16戶房屋既非歷史建築也非古蹟,只是普通建物不要列入古蹟及歷史建物。
- 二、保障合法建物戶之權益,居住、生計問題,不宜全部列入廣場用地。
- 三、都市商四用地改為廣場,是開倒車之做法。
不顧市民之權益。
建議辦法一、將全區土地整體規劃並聯結對面國軍福利中心土地公開標售地上權五十年,開國際標。
- 二、政府有錢收入又免支出任何費用。
- 三、投資者負責協調住戶生計問題。
- 四、市政府負責法令放寬新地標之建設方案,廣場公園化以符合國際新都市之建設。
- 五、將土地做最有效之使用,做最具宏觀最高度之開發。
六、全案維持商四使用,做最新最棒之新都市建設,以利東西區平衡發展。
- 七、至少考量合法建物住戶之權益,分割出貴陽街部分土地。
委員會決議同決議一、二。
編號17陳情人陳張秋月陳情理由変更台北市万華區中華路理教公所附近、第四種商業區為廣場用地計画案、(以下簡称為廣場計画案)之主要目標為求解決:
缼乏服務性公共設施及都市防災空間、為因應新型消費文化来臨及都市空間轉變、本地區亟需大型公共開放空間、以提升地區防災應變能力及服務性公共設施水準之大問題,其絶非僅僅10,230平方公尺之,小片廣場空間能達成。顕然其為紙上談兵,大做文章之典型政治作秀,有聴其聲而永不見其影。
極為抽象毫無具体非常不実際。急需另尋更為理想之其他方案,以替代此廣場計画案。
西門町附近已有西門町円環廣場、中山堂周辺廣場、総統府前之超大型廣場延至東門,沿中華路両側有各23公尺寛,一直延至小南門約200公尺長,兼人行道之準廣場散歩大道。與日本東京之市中心地區、或紐約高樓林立之曼哈坥商業中心區相比,台北市西門町沿中華路地帯之廣場及空間,絶対有過剰而無不及。
第一替代案:建立西門社區活動中心最好先参考在台北市松山區三民路口之民生社區活動中心大樓,建立一所能迎合西門地區居民之實際而迫切所需之西門社區活動中心大樓,以替代廣場計画案。其當能大大提高西門地區居民之各種日常活動。為慎重起見,可先経附近里長分発意見調査表[問巻]給隣近居民,請求発表各居民之反應意見及建議,以深入探査居民之眞眞需求,以供為適宜計晝之具体指南。西門町地區至今,尚無具規模之市立圖書舘,如民生社區三民分舘,也無社區活動中心大樓。此提案遠比設立涵義廣泛而不具特定目標之廣場計画案,更具有用途或使用目的至為明確而具体,非常適合西門町地區,居民實際需要之社區活動中心。其實際利用價値及實用性,絶対非廣場計画案能相比。如其為十層大樓、各層樓似可暫定為:B1及B2:地下一層及二層為收費停車場1F及2F:出租供銀行營業及辦公或大賣場[如特易購TRSCO、大潤発]3F:美食區4F:市立圖書簡舘西門分館、設30部電脳之教育中心5F–10F:社區活動中心、供學習書道、絵画、舞踏、唱歌、音楽、太極拳、及各種其他室内外運動等等第二替代案:建議復元西本願寺西本願寺似建於民國早年,由日本本願寺総部,依日本佛教寺院之傳統建造方式,専用檜木木材,應用做傢具之高度木匠技術建造,完全不使用鐵釘,而以人工專製硬木之木釘代替。全無因鐵之年久生銹而傷害木材之虞。日本地震多、湿度高,在結構上対防震及防湿有特別関注,寺廟建築耐震度及耐湿度非常高。
原有西本願寺非常優雅,和叧一建於武昌街與昆明街交界之東本願寺,可稱為姊妹寺,是在台北之兩大佛教名勝。多年前,経一場大火,在台北唯一無二之是類稀有特殊建築物全部燒光成灰,至為可惜。
如要復元西本願寺被火焼前之原貌,雖在台湾似不易追尋西本願寺被火焼前之完整原貌及建築藍圖。
但如眞有此意願,仍可向在日本佛教之宗源地,即本願寺総部(地址:日本京都市下京區堀川通花屋町)借閲有関建築於台北市西本願寺之相関建築資料供参考。是類之跨國連繋,不但可増進台湾和日本之佛教文化交流,更可加強台日間之積極國民外交,対目前被外交孤立之台湾受益良多。
第三替代案:改建中式佛教殿堂不尋求西本願寺被火焼前之原貌,但保留其佛教根淵,改依中式佛教風格,由組織健全、財源豊富在台已建立有優越實績之佛教團体参與改建成中式佛教殿堂。如慈済會或佛光山等,勸募以億元為單位之鉅額資金,遠比政府編列預算容易。比照行天宮、金龍寺、圓通寺等廣泛的開放給一般往訪者,進而成為西門町地區観光名勝。
理教公所附近之違章建築及居民:
由市府輔導協助,経承辦市庫之台北銀行申請貸款方式提供低利貸款給符合條件之居民,以分期付款償還方式購買房屋,俾能限期遷移,以替代往日之発放補助金。頭五年或若干年由政府補助,應付利息之百分之五十,以示積極輔助遷移及関懐。該違章建築區居民中有承祖人及違建屋所有人之別。承祖人理應不属協助之対象。対不願購買房屋而必需遷移之違建屋所有人,即協助経銀行提供低利短期貸款,以積極輔助租房及遷移。頭五年或若干年由政府補助,應付利息之百分之五十。上述初歩建議対必須他遷移居者,有非常實恵之長期實体資助。
發放補助金僅給短暫受益,無長期實恵。政府之負担雖成長期,但総額減小,解決難度可大為降低。
現有之十二處完全合法建築物:
在桌上及紙上計晝“中華路理教公所附近第四種商業區為廣場用地計晝案"之諸公,如該十二處合法建築物是你們之所有,而已守住逾半世紀之畢生僅有所蓄,你們的計晝必定為該十二處合法建物應全部維持継続存在。使此十二處完全合法建築物所有人,能有自動互相合作,修建整容或改建為較現代化之新型大樓之機會。
解決現有十二處完全合法建築物之問題,因其不致牽渉任何困難,範圍極小,必須與理教公所附近之違章建築及衆多居民案完全割開,分為互不関連之個別兩案。單独處理,現有十二處完全合法建築物之問題,無任何處理難度存在,対政府不致有任何負担及開支。政府有関單位應進而積極協助該十二處完全合法建築物所有権人,依法早日承購建物基地,以維護其尊守法規已逾半世紀之権益。其守法之功勞不可埋没.(詳如附件A)必要時更可協助日後有待繳納之鉅額應付土地増値税。
附件─A:
首先由國有財産局、或台北市政府主動向萬華戸政事務所、自來水事業處西區分處、台湾電力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實地査證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在台北市貴陽街2段1号、1号之1、1号之2、1号之3、1号之4、1号之5(共處6建物)貴陽街2段3号、3号之1、3号之2、3号之3、3号之4、3号之5(共處6建物)即貴陽街2段頭、自西寧南路至中華路轉角處、整排相隣之合法建築物基地上:
査詢事項事實情况1.有無居民設立戸籍之記録早已有設立戸籍2.有無自來水供水給該地帯居民之記録自民國九年初已有供水3.有無供電給該地帯居民用電之記録早已有供電4.上述地帯是否日政時期至光復後次年改稱前之若竹町一丁目二番地及二番地之一是如有人設立戸籍,有自來水供水,或有供電給居民用電,當然已有建築房屋,也有人居住。其足資證明已有建築物供人居住生活之事實。換言之,其已完全符合國有財産法第52-2條之要件“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
國有財産法第52-2條由原來三年経修正延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前,是中央政府対人民之関懐及寛容対待人民而為。従寛補救亦完全符合中央政策。本案可在短短十天之内辧完,対政府不致有任何支出或経費負担,対僅有之十二處完全合法建築物所有権人,可達成所請如願,双全其美。
該僅有之十二處完全合法建築物之合法性,所具法律條件及其他情形完全相同。無不可將全部十二處合法建築物視為一案而統合辧理以求簡化之理由。
更不必勞煩毎一所有権人個別向上列政府機関分別申請取得證明文件之需。直接由國有財産局或市府直接分別以簡函致:台北市萬華區戸政事務所、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台湾電力公司、台北區營業處,立即可獲所詢之答。如由民間為之,不但難如昇天,而未必能易獲所詢之答。官民有差,古今中外仍然存在。小小便民有時対人民可有相當之實体帮助。
建議辦法同陳情理由。
委員會決議同決議一、二。
編號18陳情人劉瑞貞、劉銘玉、陳永政陳情理由陳情位置:西寧南路261至263號(漢中段二小段138、138-1、139、137、137-0001、132、133地號)1.臨西寧南路261-263號自民國35年前即存在於該土地上,且符合國財法第52調之2條件。
2.又臨台北市貴陽街上近西寧南路口之房屋已逾齡、老舊不堪,有待更新。
建議辦法1.反對將西寧南路261-263號之房地列為廣場用地並讓售該建物之土地。
2.請鬆綁政策令其改建,以利市容美化及都市發展。
委員會決議同決議一、二。
編號19陳情人陳張秋月陳情理由(1)憲法第143條第四項:国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経營之面積。
其立法精神是本於優先顧及民生、注重扶植増加自行使用土地人、而絶非鼓勵主管土地之政府機関、完全不顧自行使用土地人之、土地使用権利及處境、而専以獲得金錢為第一目的、依標售方式出售土地、使自行使用土地人之生活前途、置於得標商人之手。此法條無狹義的明確限定土地為農地、當應廣義的適用於一般土地、含在本函内所述廣場計晝案土地含貴陽街合法建築物基地。
國有財産局或台北市政府不可違反自行使用土地人之意思、以強制方法使自行使用土地人放棄、或未経自行使用土地人之同意、出售或處分自行使用土地人所使用之土地。
過去對沿貴陽街並肩相連已逾半世紀之合法建築物基地、即廣場計晝案土地靠南之、辺縁小部分、國有財産局完全忽視其所有人之権益、而多次為強行標售(終於流標)顕然與上述憲法第143絛第四項之、立法精神不甚相應。
國有財産局似應積極、另尋洽當替代案、以取代現由台北市政府主導之廣場計畫。
(2)廣場計畫:現由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主導之廣場計畫、事先未曽實地調査、隣近居民之實際迫切需求、以做計畫之指標。該計畫注重於拆除現有違建之工程、及対違建居民發放遷移補償金。所需費用鉅大、而能自廣場計畫獲得之効益及反効果、却無任何具体之評估。廣場可能招來之非法行業、及其可産生之後遺症、可説後患無窮。
(3)早應分成両案、分別處理:
沿貴陽街之合法建築物基地之處理、應自廣場計晝案土地案完全割開、分成為両案、而分別處理。兩案毫無任何直接或間接関係。理教公所附近之衆多違章建築物、及日益増多之違建居民問題、解決難度非常高。
沿貴陽街合法建物基地案、至為單純、對政府不致有任何負担及開支。國有財産局接受依法申請承購建物基地、處理難度等於零。共僅有十二處並肩相連之合法建築物基地、其総面積不大、對廣場用地計晝案不致有影響。對國有財産局之或可有之標售亦無任何影響、因得標者随時可向十二承購者洽購或洽商合建。該十二所有権人、遵守法規已逾半世紀之守法功勞不可埋没.必要時更可協助、其承購後有待繳納之鉅額、應付土地増値税。
(4)建立西門社區活動中心:如在台北市松山區三民路口之民生社區活動中心大樓、建立一所能迎合西門地區居民、實際而迫切所需之西門社區活動中心大樓、其當能大大提高西門地區居民之各種日常活動。為慎重起見、可先経附近里長分発意見調査表給隣近居民、以探測各階層居民之反応、意見、建議、及眞需求、並供為適宜計晝之具体指標。西門町地區至今、尚無具規模之市立圖書舘、如民生社區三民分舘、也無社區活動中心大樓。此提案遠比設立涵義廣凡而不具特定使用目標之廣場計画、更具有用途或使用目的至為明確而具体、非常適合西門町地區、居民實際需要之社區活動中心。其實際利用價値及實用性、絶対非廣場計画案能相比。
建議辦法同陳情理由委員會決議同決議一、二。
編號20陳情人劉瑞貞等三人筆地號)上述七筆地號即西寧南路261-263號之房屋在民國35年前即合法存在於該土地上,如僅以土地權屬來考量,將會造成使用中斷,無法整體規劃,對環境美化造成破壞,更是建築私有地不完整,造成畸零無法使用。更無法有效運用與都市更新計畫之美意。
建議辦法反對變更為廣場用地。
委員會決議同決議一、二。
編號21陳情人劉廣義陳情理由本案位於總統府後方,又毗鄰捷運西門站及中華路景觀大道。
建議辦法本案不應再延宕。
委員會決議同決議一、二。
編號22陳情人陳張秋月陳情理由民國93年10月8日折衷替代案建議人:陳義淡(代表:陳張秋月)通訊地址:台北市貴陽街2段3號對“變更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理教公所附近第四種商業區為廣場用地計畫案“(以下簡稱廣場計畫案)國有財産局之標售作業、已決定於本月28日開標、若無人得標、下述折衷替代方案似甚倶有慎重考慮之價値。
此方案能(1)接納幾乎関係人全部(含沿貴陽街側合法建築物所有権人)之期望(2)完全避免依靠法律而執行之半強制非民主手段、如拆除已有房屋等(3)不需動用政府預算、以發放各種補償金、及拆除已有房屋之費用。
境内違建戸之眞實情況:實際違建戸之準確數字、至今尚無可靠資料。市政府也只能靠萬華區戸政事務所依設有戸籍所計出之、官方統計竟有三百八十多戸。境内居民至為複雑。僅設有戸籍之所謂人頭戸不在少數。違建戸或違建房屋、幕後有人在收購。
有不少居住人是受雇而居。居民中有不少承租人、有新近來自大陸之新來人、但其戸籍資料與實際情形卻大有差異、無疑幕後有某種組織在掌控。
1.貴陽街側合法建築物基地:沿貴陽街側合法建築物、與廣場用地之衆多違章建築物基地[以下簡稱漢中基地]互無任何直接或間接関係、理應割開分別處理。如條件符合國有財産法第52條之2規定、各合法建築物所有権人、依法當可獲准承購建築基地。
2.A類違建戸:A類違建戸為自認各項條件能符合、而有肯定意願向國有財産局、申請承購各自建築物基地者。如所提出申請之條件符合、國有財産法第52條之2之規定、國有財産局可依特案接受、以團体自願互相連帯具保申請承購違建基地。核准其承購與出售其餘土地、両者必須互連併案辦理。
依此類申請承購基地者、自行先組成互助團体、暫稱漢中基地承購互助會、若獲准承購基地、承購人願意按毎坪新台幤壹拾萬元(暫定)自動提供做為漢中互助基金、以協助未申請承購基地而決定自願他遷之違建戸(以下簡稱B類違建戸)、補助搬遷之用。
3.B類違建戸:應自行組織互助團体、暫稱“漢中搬遷互助會"互選総幹事及副総幹事各一人、協助會員間之連絡及負責承辦與會員搬遷相関之各項事務。
4.公開協議標購其餘土地:公開招募有意競購漢中土地者、依往例先繳付保證金後、始得参與標購前各項條件及情況之商議。標購價應含毎坪新台幤壹拾萬元(暫定)提供為漢中互助基金。各項條件及其他細則商定後、擧行購地投標。得標者可另與(1)貴陽街合法建築物基地承購人、及(2)漢中境内A類違建戸基地承購人、洽商合建、整合或讓售土地事宜、相富有弾性。
5.原西本願寺:在另建議之西門社活動中心大樓之頂樓、似可將西本願寺原貌復元、如圓山大飯店之頂樓、以配合保留古蹟之需求。
上述折衷替代方案有下列優点:
1.完全随従廣場計畫案、境内居民之意願、而無違反民意而強制拆屋之非民主大動作。
2.受恵“搬遷補助金"之對象當可大為減少。其數或可減至原來所估之三分之一。
3.分文不出自國庫、“搬遷補助金"之支付、全部來自境内居民自願提供之互助基金。
4.給恵受恵、両者為互相互對立、而立場相反。前者理應對、後者組織内容之真實性、相當関心。後者之不實浮報、可直接影響前者之實際負担。因両者同為境内人、蓄意欺騙境内知情人之可能性較低、雖然現今社會到處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力求以最高可能之高價、出售國有土地絶非唯一良策。對國家社會有益之方式及途径、非限以高價出售土地為最佳。從高價出售國有土地所得僅為一時之收入、長期間能継続對國家社会獲益之極富遠見措施、其受益累積或可遠超以高價出售土地之一時総所得。萬勿因過分注重公有土地之售價、而致成因小而失大。
人民之生命財産及生計謀生凌駕、政府策求以最高價格、出售公用土地任務之上。最重要者為、人民的生命財産及生計謀生、必須獲得充分保障。此為政府之首一要務。多用依法給與人民、而避免使用、依法對人民執行強制行為、民主社會應有之現象。
建議辦法同陳情理由。
委員會決議同決議一、二。
編號23陳情人陳張秋月93.11.26陳情理由貴陽街側合法建物之概略及陳情漢中段土地=中華路、貴陽街、西寧南路、和長沙街區域之非公用國有土地、即為台北市政府變更台北市萬華區中華路理教公所附近第四種商業區變更為廣場用地計畫案"之土地。
貴陽基地=敝人等所有完全合法建築物之基地、為上述漢中段土地之一小部分。
(1)在萬華區自中華路和貴陽街2段之轉角起、朝西沿貴陽街至西寧南路口地段之現有建築物、係三○由原有木造日式大型平房改建。由當時之建商於民國38年3月23日先依法取得、由台北市市長游彌堅簽發之土地使用権證明書、並由台北市工務局核發(38)營字0498號建築執照(後由參玖營字0277號取代)及使用執照為40使字第0045號(如附件影印本A及B)。因原有日式大型平房、連庭園占地幾及上述全地段、改建前之日式門牌號(=住所或地址)為台北市若竹町一丁目二番地。
改建後成為十一軒門面及占地狭小、並肩相連之中式二層樓店鋪型、鋼筋水泥磚造、完全合法建築物。
門牌號随即従日式之台北市若竹町一丁目二番地、改編為共11個中式門牌號如下:台北市貴陽街2段1號、1號之1至5[6個門牌號]3號、3號之1至4[5個門牌號](2)改建完竣後、等待由主管機関出售建物基地:
上列自始完全合法建築物十一軒中之九軒、由敝人等分別所有及使用。因該建物基地、即貴陽基地於改建當時尚屬日産、必須等待主管機関日産管理委員會、日後出售建物基地時基地使用人可優先承購而完成合法取得建物基地之所有権。此為當時之日産不動産之買賣通習。
(3)外島大陳島失守:不料未辦妥承購建物基地前、外島大陳島失守、撤退来台之官兵及眷屬、臨時被軍方配置在中華路西側全程、自北門到小南門附近、官階高者進住西本願寺及寺内園地、即(現在的理教公所附近、衆多違章建築群立地域)人数約二千。後來連軍方對這批官兵眷屬之迅速爆増、擅自改建及加高臨時性竹屋、成為半永久性之木磚屋、環境衛生日益悪化之乱象完全失控。因占住者之身分為軍人、台北市政府対此措手無策。
後來進而由軍方主導興建、中華商場、四棟磚造四層楼建物、以安頓撤退官兵及眷屬。但其卻畸形沿成、非法交易犯罪中心、台北市容之癌、更成為都市発展及鐵路地下化之大阻害。自建築到後來之拆除、及発放遷移補助金等、完全浪費了巨額公帑、是人民之血汗錢。當時拆除中華商場之主辦當局、未包括理教公所附近之違建及居民是一大疏忽。
(4)承購貴陽基地大受影響:當時軍方対該地區之直接干與、卻影響了日産管理委員會、對漢中段土地處分之運作。該會因當時値軍事至上之特殊環境、該地區成為衆認之非正式軍區、對貴陽基地之承購問題、一再而拖。自日産管理委員會至嗣後継承管理之國有財産局、時隔逾半世紀敝人等之申請承購建築物基地案、始終未獲早應有之合理解決、及妥善之法律救助。郝柏村將軍任行政院院長期間、曽通令停止出售國有土地、更使本案再為拖延。
(5)國有財産局、曽公開明確聲明、肯定出售貴陽基地:於本年七月二十九日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専案小組第二次審査會議時、代表國有財産局出席與會之官員、對張委員之質詢、曽公開聲明、明確肯定出售貴陽基地予申購者、並證實已受理両件承購申請案。有会議記録可佐證。
(6)法律之前人人應為平等:對敝人等於本年七月初旬、依國有財産法第52條之2之規定、提出承購國有非公用不動産之申請、承購貴陽基地。両個多月後國有財産局竟於本年九月十三日以[依台北市政府目前規劃方式、“將即"變更漢中段土地為廣場用地、係公共設施用地(=成為公用土地)]為由而註銷並退囘申請承購案。台北市政府是否能順利変更為廣場用地、尚屬未確定之未来或可發生而事實上尚未發生之非事實假設状態。
但31天後、該局於10月14日台財産北處字第0930039182號公告時、不但仍舊以非公用不動産状態公開標售、亦函邀敝人等歓迎参與標購、漢中段土地(含貴陽基地)。在民主政治体制下之國有財産局、竟公然忽視“法律之前人人應平等"憲法上之大原則、至為不當及矛盾。
敝人等所有自始完全合法之建築物與基地之今日處境、應帰因相関政府主管機関、従未為適宜之関懐及合情合理之慎重考慮、應為而未為之不當措施所致。雖有上述(3)及(4)之不幸縁故之影響、政府應及早給與妥善之法律救助以彌補半世紀來、敝人等所蒙受附至為不當而不應有之不幸遭遇。
因貴陽基地上之建築物自始為完全合法、與漢中段土地之衆多違建、毫無任何関係。両者早應完全割開、分成為両個不同案件、個別處理。台北市政府之廣場用地計画、少了貴陽基地一小片、當不致有甚大影響。
茲懇請貴委員恵予体恤貴陽街側建物、半世紀来居住所有権人之不幸遭遇及困境、將貴陽街側建物基地、即貴陽基地、自“變更台北市萬華區中華路理教公所附近第四種商業區變更為廣場用地計畫案"免除、俾其不致變成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而能順利向國有財産局、申購建物基地、兼可照顧人民之生計権益、至為感荷。
建議辦法同陳情理由。
委員會決議同決議一、二。
討論事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