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361-報告事項-案由:有關「修訂臺北市士林區『保變住編號住廿五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聯席會議辦理情形,報請公鑒。
會議紀錄id
TPEO5361
案件id
ou51IY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修訂臺北市士林區『保變住編號住廿五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係經本會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第四四五次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其中專案小組第二次結論略以:「二、環境影響評估工作與專案小組審查可平行進行,惟本都市計畫審查結果,不得與環境影響評估結果有所違背。」
- 二、本案亦曾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第四五五次委員會議提會報告(略以),「…,擬請貴會同意暫緩本都市計畫案之後續辦理程序,俟未來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另提替代方案重新送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審議通過,且其修正內容再經本市都委會討論通過後,再依程序辦理後續內政部核定事宜。」委員會決議:「本案洽悉。」。
其後該案於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過程中,多次研擬替代方案提環評委員會審議,惟因仍有坡地安全及水土保持方面之疑慮均未通過,故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第五一七次委員會向本會提出報告案說明新修訂方案內容,本會審議決議:
「本案以專案方式召開本會及環評委員會之聯席會議,並由都委會主辦。」
- 四、本案經臺北市土地重劃大隊以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北市地重二字第○九三三○二一九九○一號函送替代方案到會。
並於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由環保局與本會聯合辦理「台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暨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聯席會議」,會議結論如下:
(一)本案經與會委員充分討論後,認定不應開發,其理由為:
本次所提替代方案內容仍有坡地安全及水土保持方面之疑慮。
(二)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四條規定略以:開發單位得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審,所提替代方案如就原地點重新規劃時,不得與主管機關原審查認定不應開發之理由牴觸。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