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361-0-案名:變更臺北市捷運松山線G22車站第三種商業區土地為交通用地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5361
案件id
uC1cFX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件係市府以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府都二字第0九二二八二三八00三號函送到會,並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公開展覽三十天。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所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綜理表。
六、九十三年三月十日第五二五次委員會議決議:
本案由吳委員光庭、張委員章得、林委員志盈、康委員道春等組成專案小組,請吳委員光庭擔任召集人儘速召集會議,就本案用地及區位選取之適切性進行深入檢討後再行提會討論。另請本會幕僚人員徵詢未到場委員參加本專案小組意願。
- 七、九十三年四月一日第五二六次委員會議決議:
專案小組成員增列張委員桂林、廖委員洪鈞、黃委員書禮、李委員永展、黃呂委員錦茹、陳委員武正、顏委員愛靜等七位委員。
- 八、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專案小組第一次審查會議結論:
(一)本案請捷運局續就經濟效益層面向松山區農會再做分析與說明,俾提供農會進行利基點評估之參考。
(二)工程技術上有關車站減壓井之設置,請捷運局研提可行之替代方案後(如改置於中央分隔島等),再續提專案小組討論。
(三)請交通局、捷運局續行研析以八德路路型調整、設置中央分隔島等方式,配置本捷運站周邊設施之可行性。
(四)為因應松山市場之改建暨其周邊地區之活化,請發展局研擬車站北側街廓以都市更新方式協助其開發之可行性。
(五)前述各單位相關研析資料請捷運局彙整後,續提下次專案小組討論。
- 九、九十三年六月七日專案小組第二次審查會議結論:
(一)本案專案小組原則接受捷運局所提「出入口移至台北新站辦公大樓前人行道、通風口移至虎林街以西中央分隔島」之替代方案續提委員會議(大會)審議,提會時並請捷運局續就「出入口往南移至原鐵路廊帶後側」、「通風口採連續扁平型以縮減中央分隔島寬度」兩項研提可行性說明。
(二)有關工務局所提「出入口位於人行道上,恐影響毗鄰基地改建時停車獎勵之適用」乙節,併請捷運局納入研析。
(三)前述替代方案與相關說明、研析資料請捷運局彙整送會後,續提委員會議(大會)審議。
- 十、九十三年九月三日第五三三次委員會議決議:
本案原公展所擬變更第三種商業區土地為交通用地乙案,依專案小組審查結論不予變更。另請捷運局協調市場處朝變更「市場用地」為「交通用地」之方向,研擬完整修正計畫案說明書後,續提下次會議審議。
十一、市府捷運局於九十三年十月四日以北市捷規字第0九三三二六五五三00號函送「捷運松山線G22車站設施協調會議資料」及「配合臺北市捷運系統松山線工程G22車站修訂松山市場土地使用管制計畫案」到會,本會函轉都市發展局審查表示意見。
十二、嗣經市府都市發展局以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北市都規字第0九三三四一四九九00號函示意見略以:「計畫書參、
- 一、中『…其建蔽率為百分之六十五,…』宜修改為『…其法定建蔽率為百分之六十,因考量提供捷運出入口及基地特殊性,得比照聯合開發區給予百分之五之獎勵辦理。…』,其他則無意見。」。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除下列二點修正外,其餘依捷運局研提修正後計畫說明書修正通過。
(一)計畫說明書除參、一、中「…其建蔽率為百分之六十五,…」應修改為「…其法定建蔽率為百分之六十,因考量提供捷運出入口及基地特殊性,得比照聯合開發區給予百分之五之獎勵辦理。…」。
(二)計畫說明書應補列原公展案本會審議過程。
- 二、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決如后附綜理表。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案名變更臺北市捷運松山線G22車站第三種商業區土地為交通用地計畫案編號1陳情人李玉蓮等十二人(交一)陳情理由一、松山市場為公有地,應列為第一考量目標,將預定之相關捷運設施,精確規劃設置其中,避免與民爭地,否則明顯牴觸「土地徵收條例」第一章第一條中「保障私人財產」之條文。
- 二、松山市場以東,刻意避開與市場相連的通道與兩間門號不予土地變更,市場以西與預定之捷運出口相連,並同為平房之土地,亦不予選定變更,卻選定與市場不相連之三間商業區土地予以預定變更,徒浪費資源,明顯有瀆職及圖利上述市場兩側地主之嫌。
- 三、市場對面原東星大樓,現為平地,全無拆遷問題,地點位置絕佳,不予慎重考量,卻選定地點不宜且須拆遷之現訂目標,可議之處昭然。
- 四、若欲選擇不相連之標的,則緊鄰的松山農會為公有地(目前出租營利),地理位置佳,應予優先考慮,否則有官與民爭地之嫌。
- 五、九十三年一月六日假松山區公所11樓舉辦之說明會會中提及曾與相關人士協商。地主為利害關係人,卻於變更計畫公告前完全不知情,明顯有欺瞞之嫌。
- 六、建議人為現訂變更計畫中編號「交一」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不同意該土地變更計畫。
- 七、若無絕對必要變更、拆除之確切證據佐證,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必對相關單位及人員提出瀆職、利益輸送等之控告,據理力爭到底。
- 八、申訴人基於維護本身權益及協助都市優質發展,於協調會後每日利用公餘,積極蒐集預定車站出口周邊地籍資料、現況發展情形,並詢求多位捷運工程專家意見,完成評估建議如下:
(一)「現計畫徵收之商三私人土地」與「現松山農會用地」之比較:依「地理位置」、「現房屋狀況」、「佔地面積」、「環保評估」、「都市發展評估」、「土地所有權人」、「土地選用原則」、「土地公告現值」等項目進行評估後得知,均以「現松山農會用地」為優先選項及較適標的。
(二)鄰近地區其他用地選擇:1、「台汽」所有地(八德路四段638號,地號716、721)。2、「台電」停車用地(八德路四段608號,地號749)。3、「台電」營業用地(八德路四段598號,地號767、768)。4、塔悠路八德路口路面寬大空地。
- 九、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市都委會第五二五次會議中,陳情人所邀請捷運工程、設計專家所提評析及建議如下:
(一)闕博士河淵先生:
1、捷運規劃一向都是以公有土地做為優先考量,就此位置即有國產局、農會及祭祀公業、台汽、台電、八德立體停車場旁低度使用路面等公有土地皆宜善加取得。
2、通風井有三項功能,其一為減壓井,另外兩個是車站站體本身需要的進氣、排氣。其中最嚴重的是減壓井的部分,因隧道內空氣有相當程度之污染,對鄰近地區有很嚴重的影響,尤其旁邊皆有住家緊鄰,實在不宜。
3、就整體市容景觀而言,在三十米道路的完整街面上,在松山市場旁隔二棟民宅挖出一塊來做通風井,接著又是一般的商店,對整個市容景觀有相當程度的衝擊,而且沒有辦法做一個整體的後續規劃。
4、松山線G22車站東西兩邊都有月台門,其減壓井最好的設置位置應該是在路線的中段而非車站的兩端,它的效益才會是比較高的。即如在路段中間找一個公有的土地來設置減壓井,其他進出氣的部分利用對面國產局、農會、祭祀公業的公法人土地及公有土地來加以設置,可以讓氣流有相當程度的流通。
5、目前出入口配置在車站東側其南、北兩側都有出入口,在車站西側卻只有北側有出入口,就捷運車站規劃上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在緊急情況時必須要能夠順利的疏散人潮,像這樣不均衡的設置對人潮疏散是非常不利的。如果在南側無法設置出入口,起碼要能夠設置緊急出入口,其配置正好可設於現松山農會用地,配合進、排氣做整體規劃,應該優於目前預定的交一用地,因小小的交一用地做通風口後就完全沒有其他彈性了。
(二)蔡水旺先生:
1、在此特別強調設置通風口的位置應妥善考量。因通風口所排出的氣體有很多是對人體有害的有毒氣體,如果將通風口設置在目前預定地點,它的東、西、北側都是人口密集的,甚至如北側饒河街到了晚上已經成為人潮聚集的地方,因此通風口設置在此非常不宜。
2、目前捷運所有的通風口,譬如板南線在敦化南路、忠孝東路口有兩個是放在綠帶口,淡水線雙連、中山站的通風口也設在中間的綠帶,建議本案仿照捷運藍線、淡水線,將此通風口予以調整到對面擁有空曠腹地、面對松山台鐵那邊的土地上,讓污染的空氣得以疏解。
建議辦法一、現預訂於「交一」土地上之相關捷運設施,規劃設置於現公有市場中。
- 二、選定市場以東,與市場相連之土地予以變更。
- 三、選定市場以西,與市場相連之土地予以變更。
- 四、選定原東星大樓,現已為平地,無任何建物之土地予以變更。
- 五、選定市場斜對面之松山農會土地,予以變更。
- 六、其他合理之變更方案。
專案小組審查結論本案專案小組原則接受捷運局所提「出入口移至台北新站辦公大樓前人行道、通風口移至虎林街以西中央分隔島」之替代方案續提委員會議(大會)審議。
委員會決議本案原公展所擬變更第三種商業區土地為交通用地乙案,依專案小組審查結論不予變更。
編號2陳情人李道益(交一)陳情理由本人堅決反對私有土地被徵收,因此地為全家生活之重心,且政府於民國七十年左右共強制徵收土地二次共三十七坪,當時所賠償之金額尚不足支付稅款,現今又以強制徵收之手段。試想,若是您,您願望嗎?建議辦法請於公有地設置,既無徵收問題又可節省捷運預算開支,本人建議下列地點:一、農會,於松山區農會設置,通風出口恰於後方空地,較無污染問題。二、松山車站週邊公有地。
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同編號1。
委員會決議本案原公展所擬變更第三種商業區土地為交通用地乙案,依專案小組審查結論不予變更。
編號3陳情人李明賢(交一)陳情理由此地段家族乃使用百年以上,為全家族老家精神所在,它已經多次徵收,退居到目前所剰,絕不能再被徵收,致祖先遺留下來的土地蕩然無存。
建議辦法建議將此通風口移至對面農會或其他公地,不要用到私人土地,讓少數百姓權益受損。
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同編號1。
委員會決議本案原公展所擬變更第三種商業區土地為交通用地乙案,依專案小組審查結論不予變更。
編號4陳情人台北市松山區農會(交一)陳情理由一、本會雖名為「台北市松山區農會」但實際係為服務松山、信義、萬華及中正等四區農民所組成之農會,本會賴以為生之松山區寶清段七小段691、692、693等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前段一樓店面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案補助及臺北市政府建設局輔導為協助全國各地區農民推廣優良農、特產品設置之「農特產品展售中心」,後段三層除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本市僅存三個公糧糧倉之一外,且為本市上述四區農民、市民大眾及機關團體所需肥料、農業、生產資材之儲存、供應倉庫。二樓為大型會議室兼推廣教室除開會使用外,平日均為本會農事班、家政班、四健會及留公產銷基金會等之上課教室。為本會維持正常運作及龐大農業推廣經費等之所繫且係本市四區農民、市民大眾、機關團體於農業所需資材等之唯一服務據點。倘遭徵收無異是將所屬本會的四區農民均予消滅,勢將引起本會四仟多位會員、三佰多位家政班員、眾多四健會員及市民大眾之強烈抗爭。今經本會全體理監事開會一致反對該設施設置於本會土地上。
- 二、右列土地中之691地號文昌公神明會土地係本會於日據時期出資代該會補償地上物所有人及其使用人而取得該地之永久使用權及建造地上合法建物並經合法登記,迄今該筆土地每年地價稅均由本會代為繳納。該會會員之後代在不知情之情況下不能謂本會係佔用該筆土地,系爭土地業經本會理事會之一致同意由本會循司法途徑處理中。在本會未獲判決確定前,祈請協助要求捷運局暫不得對本會土地予以徵收,以免損害本市農民及市民大眾之權益。
- 三、查93.02.27及93.03.30出席之所謂「文昌公神明會代表」,於93.03.30經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出席官員證實該神明會並未立案或登記,故在法律上應屬權屬未定。該三人雖自稱代表,但並未提出會員名冊、會員大會記錄及會員授權證明文件,於法律上應認定為無代表權。綜觀前二述說明,該等於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前述二次會議中所提之意思表示,應為無效之意思表示。故請依本會代表人所提之意見為考量。
建議辦法一、應以捷運局之原訂計畫為優先考量不必捨近求遠,以期發揮該局原設計應有之功能,並減少因變更該局原訂計畫而增加之土地徵收(原計畫僅需徵收約三00平方公尺,但使用本會現有土地反而需徵收達六一三平方公尺)及工程費用,故建議該局不能因少數人陳情而損失本市農民及市民大眾之權益。
- 二、倘該局一定需使用八德路南側做為通風口、出入口,本會建議應以本市松山區寶清段七小段704、705地號土地(即華南銀行松山分行旁之既成巷道)及其相鄰之人行道為優先考量。
- 三、倘該局一定需使用本會賴以為生之三筆土地,請該局應俟本會與文昌公神明會循司法程序取得判決確定後,再行與該局聯合開發。以免損害本市農民、市民大眾及本會之權益。
- 四、捷運局雖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協商會議中所提出聯合開發四項方案,經本會理事會決議仍強烈不表贊同。因已嚴重影響本會及本市農民大眾之權益。
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同編號1。
委員會決議本案原公展所擬變更第三種商業區土地為交通用地乙案,依專案小組審查結論不予變更。
編號5陳情人林可迅(交二)陳情理由一、以聯合開發來進行,有效利用土地。
- 二、以調高公告現值、接近市價來徵收,以減少民怨。
建議辦法同上。
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同編號1。
委員會決議本案原公展所擬變更第三種商業區土地為交通用地乙案,依專案小組審查結論不予變更。
四○討論事項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