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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EO5401-0-案名:變更臺北市大同區大龍段三小段三二三地號土地公車調度站用地為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及第三種住宅區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5401
案件id
mj0txX
概要說明
說明:
一、本件係市府以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府都規字第0九三二一五五五00三號函送到會,並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公開展覽三十天。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變更位置:詳位置圖所示。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後綜理表。
決議
決議:
一、本案除修正下列三點外,其餘照案通過。
(一)計畫書第4頁「四、本變更計畫書內未規定事項悉依原計畫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修正為「四、本變更計畫書內未規定事項悉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計畫書第4頁「一、為塑造本地區整體都市景觀...基地東側及西側留設四公尺帶狀開放空間...」修正為「一、為塑造本地區整體都市景觀...基地東側留設四公尺寬騎樓、西側留設四公尺帶狀開放空間...」。
(三)計畫書第5頁「五、地下層開挖規模依使用分區之法定建蔽率加百分之十為原則」修正為「五、地下層開挖規模上限依使用分區之法定建蔽率加百分之十為原則」。
二、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決如后附綜理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大同區大龍段三小段三二三地號土地公車調度站用地為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及第三種住宅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陳情地點:
建議辦法:
建議辦法請改成公園用地與至聖公園合併開發。改建成大型公園。
決議:
委員會決議案依發展局就地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檢討說明結果,本案尚無變更為公園綠地之使用需求。
討論事項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