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421-0-案名:修訂台北市士林官邸特定商業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5421
案件id
fDHVqr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市府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府都規字第○九四○五七八四○○二號函送到會,並自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公開展覽三十天。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
- 四、計畫範圍:詳計畫圖所示。
- 五、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說明書所示。
- 六、說明會日期: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 七、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綜理表
- 八、本案於九十四年三月七日本會第五四○次委員會議決議:
本案由張委員樞、蘇委員瑛敏、顏委員愛靜、黃委員武達、陳委員武正、邊委員泰明組成專案小組,並請張委員樞擔任召集人,請專案小組儘速於二個月內審查完竣後提會討論。
- 九、嗣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召開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如下:
(一)有關本案範圍所適用的各類容積獎勵,決議情形如下:1.綜合設計放寬獎勵部分原則同意採行,惟有關開挖率的部分請發展局再研議其適當規定。
2.增設室內停車空間獎勵部份本次暫不作決議請發展局及交通局準備相關資料後下次討論。
3.基地大面積獎勵部分原則同意,惟有關70%回饋市府相關規定應讓民眾充分了解。
4.基地綠化獎勵同意採行。
(二)有關C2基地形狀調整乙案,請發展局交通局併同新劃設道路用地定位之討論並考量如何讓該基地透過退縮相關規定後仍能達到建蔽率70%之目標。
(三)請地政處及發展局準備區段徵收分回比例相關資料及本市辦理區段徵收之參考案例,於下次會議向民眾說明有關分回比例的問題,屆時並請民眾優先說明。
(四)其餘有關各基地開發之停車場出入口規定;退縮相關規定所產生之情境;建築高度控制及斜屋頂規定請參考委員意見於下次會議提出回應說明。
- 十、九十四年四月四日召開專案小組第二次審查會議結論如下:
(一)有關C2基地臨福林路北側之畸零土地調整部分,原則同意以去頂角方式處理,以維持基地形狀完整,其變更後配置請於下次會議提出報告。
(二)有關基地退縮之相關規定為求增加基地將來開發之商機,同意維持原公展計畫。
(三)有關本計畫案容積相關規定,同意維持原基本容積225%,加之以其他容積獎勵方式處理。有關其他容積獎勵內容,原則上目前發展局所提出之四個項目均予採納,並請發展局再考量本次會議委員所建議之內容,包括開發時程獎勵、大面積合併獎勵等內容。同時為將來開發能充分使用容積,取消都市設計有關斜屋頂相關規定。
(四)請發展局將所有容積獎勵內容詳細檢討將來開發地主可能取得之獎勵容積,並進行初步試算,於下次委員會議報告。
(五)有關區內建築物高度管制,請配合容積率配套檢討絕對高度相關限制,並規定有關屋突的部分。
(六)為使本計畫說明書事業及財務計畫合理,原計畫有關整個辦理區段徵收範圍應納入說明書詳加說明(七)有關建管處書面意見請發展局參考,併下次會議提出報告。
十一、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召開開專案小組第三次審查會議結論如下:
(一)經本次會議確認,區段徵收公共設施比例無誤。有關基地中間南北向連通部分,以東西基地各退縮三公尺平日開放步行,緊急防災時作為防災通道方式處理,其餘基地間退縮不予規定。
(二)原則同意增列時程獎勵,惟其相關規定請參考委員意見就有關時程起算時機及考量適度延長以作為緩衝反映市場機制作修正。
(三)有關容積獎勵部份是否納入停車獎勵由於部分專案小組委員及發展局、交通局尚有不同看法,故提請大會討論。
並請委員會幕僚於提請大會討論時詳加說明討論過程,並請建管處準備有關獎勵機車停車位所造成的相關疑義;發展局準備容積試算及高度衝擊配合說明討論。
(四)有關都市設計修正條文方面,除刪除屋頂上之突出物其高度不得超過屋頂頂版6m及新增條文(七)東側八米道路配置2.5m寬人行道兩項規定,其餘同意發展局所提修正。
(五)有關廣告物設置方式,請發展局檢討規範於都市設計管制條文。
(六)本案附近地區(劍潭──雙溪公園間)之建築容積規定情形與本區之比較請發展局妥為準備說明,併同修正計畫書圖,提下次委員會議審議。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除以下三點修正外,其餘依發展局94年5月5日北市都規字第09432109100號函研提之計畫書修正對照表及簡報資料修正通過。
(一)本地區同意適用「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
(二)都市設計管制原則有關計畫區內建築之高度管制修正為以二十四公尺為原則,刪除樓層數規定。
(三)有關開發時程獎勵部份修正為第一期(本修訂計畫案公告實施且區段徵收完成後三年以內)獎勵標準為10%;第二期(本修訂計畫案公告實施且區段徵收完成後三年以後,五年以內)獎勵標準為5%。
- 二、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決如后附綜理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台北市士林官邸特定商業區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吳郭澄子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被禁建五十年,還要被超嚴格管制高度和容積率,真是天理何在?地主們捐出了60%土地,請說明將作何用途。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1.請調高容積率至少375%以資補救地主連40%都未能拿完之憾。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結論有關本計畫案容積相關規定,同意維持原基本容積225%,加之以其他容積獎勵方式處理。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台北市士林官邸特定商業區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2
陳情人:
張晏誠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地主們實際分到的土地遠低於四成,況土地被迫禁建四、五十年,情何以堪?請以同理心想想。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請以面對中山北路大馬路的標準加倍調高容積率。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結論有關本計畫案容積相關規定,同意維持原基本容積225%,加之以其他容積獎勵方式處理。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台北市士林官邸特定商業區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3
陳情人:
劉郭志津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修正後地主所拿到的土地比率更見減少,實在欺人太甚!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結有關本計畫案容積相關規定,同意維持原基本容積225%,論加之以其他容積獎勵方式處理。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台北市士林官邸特定商業區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4
陳情人:
許邱玉雲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特定商業區容積率可以到400%,225%太少
- 二、徵收600坪都沒有補償費,就必須提高容積率
- 三、增加容積率對政府並沒有損失(原訂225%,本人要求360%,差額才增加145%,等於本人600坪的土地才多換125%容積率)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結論有關本計畫案容積相關規定,同意維持原基本容積225%,加之以其他容積獎勵方式處理。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台北市士林官邸特定商業區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5
陳情人:
游偉德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變更後特定商業區土地減少7%,嚴重損害地主權益及市府公信力。
- 二、發還土地比例不足,市府未依主要計畫及區段徵收法令行事,無法昭信於民。
- 三、建築基地地籍分割線未按原規劃臨中山北路側及福林路側之臨路長度比例分割,顯然無法昭信於民。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一、中山北路側原有四米多的綠蔭人行步道,加上建築法規定八米退縮,已有12米人行步道可規劃優質人行空間。
建議變更計畫綠地5%為特定商業區,方可維護市府公權力,考量地主權益。
- 二、建議提高容積率,彌補市府規劃錯誤及地主權益。
- 三、建議按原臨長度比例重新檢討分割。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結論
- 一、有關本計畫案容積相關規定,同意維持原基本容積225%,加之以其他容積獎勵方式處理。
- 二、有關地籍分割請地政處妥為處理。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台北市士林官邸特定商業區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6
陳情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對台北市政府於民國94年1月14日府都規字第09405784000號公開展覽,修訂「臺北市士林官邸」特定商業區細部計畫案內容,提出嚴重抗議。因之前,台北市政府於中華民國89年2月25日府都二字第8901534100號公告實施,該細部計畫未顧及抵價地發還50%是公平原則,且在僅發還40%抵價地中,竟包含退縮車行道路、人行步道、帶狀綠地開放空間、鋪設高壓地下電纜及其他地下公共管線等公共設施,明顯違反土地法、都市計畫法、土地徵收條例、共同管道法等等區段徵收相關法令及規定,屬實質違法,該行政處分實有明顯重大瑕疵。市政府官員知法違法,草率通過該都市計畫,並於刻意時間發布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爾後強行通過徵收案,明顯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之權益。部份陳情人更因而遭受池魚之殃,衍生遺產稅問題。市府理應賠償土地所有權人等,在此開發計畫下,因市府嚴重疏失所造成之重大損失。而今新修訂案,市政府非但未朝此方向規劃,於新修訂「臺北市士林官邸」特定商業區細部計畫案內容,仍違法將計畫人行步道由土地所有權人等負擔,試問法律依據何在?且新修訂後分割之地形,與89年2月25日府都二字第8901534100號公告實施之地形內容優劣,落差極大。代號C2之土地,是五、六十年原始土地所有權人等抽籤後共同所有。在新修訂後之地形,其臨福林路之土地線、面,明顯變窄、變小,地形明顯變狹長。因要求指定退縮,致C2土地臨福林路北側右方之畸零土地,根本無法建築,況且福林路車輛往來頻繁,基地北側又有八公尺雙向車道,若有建築物必擋住車輛往來視線,將來該地區必定車禍頻傳。故主張該北側右方之畸零土地,應修訂為公有綠地或廣場。且代號C2土地及C1土地臨福林路之中心線,應向中山北路方向移動八公尺,讓地形與修訂前相符,並使C2土地能達70%之建蔽率規定。對照之下,代號C1、B1、B2、C3等土地,是財團之身影抽籤後所有或台北市政府所有,在新修訂後之地形,臨中山北路及福林路之土地線、面,明顯變長、變大,地形明顯變方整。抽籤前後地形內容優劣,版本落差極大。且景觀遊覽車停車場又冒然停建。疑市政府預設立場,豬先殺死再講價,陳情人合理懷疑,本案自始至今,全部之遊戲規則疑為特定人仕、財團而設。明顯承辦人心態可議,故提出嚴重抗議。釋憲案400號:個人若因公共利益有特別犧牲,政府應給予適當補償。市府對土地所有權人非但未有所補償,更變本加利,予取予求,一隻牛剝好幾層皮。
請委員諸公要求市府官員對土地所有權人所提之『建議辦法』,能有所善意回應及正面答覆。並要求市府報請行政院協商財政部,要求對本案『受害陳情人』衍生之遺產稅,予以免稅。並協助『受害陳情人』解決遺產稅問題。承辦人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請求予以調查。『受害陳情人』在此陳述抗議北市都市發展局自始至今,對本案違法事實如下:
說明:
- 一、本案特定商業區發還抵價地面積,原於88年11月公開展覽時,第一階段圖面為3.71公頃,第二階段圖面大幅縮小為2.68公頃,而主要計畫階段更正為2.59公頃,在細部計畫又更正為2.32公頃,在分配作業時最後編訂為2.29公頃,在新修訂案又修訂為2.13公頃。
其從公開展覽第一階段至分配作業轉換變更,發還土地所有權人抵價地面積大幅縮小65%,對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損失何其大,但容積率卻自始至今,一直維持225%,絲毫未增加。過程中,市政府從未善盡告知義務或對土地權益關係人提出適當說明,一再剝削地主權益,絲毫無同理心。到最後,甚至連計畫公共設施都違法要土地所有權人負擔。視人民權益如糞土,作風十足官僚。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九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 二、原本案所規劃特定商業區共有南側、北側兩區塊,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亦照此規劃,據北市都發局表示南側部份,於88年6月29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六七次決議中,經二級都委會刪除,改A不改B,造成發還百分之四十抵價地中,包含各種公共設施,明顯違反土地法、都市計畫法、土地徵收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共同管道法等等區段徵收相關法令及規定。市府都發局官員明知經二級都委會刪除後之都市計畫,在發還百分之四十抵價地中,包含退縮車行道路、人行步道、綠地開放空間,鋪設高壓下電纜及其他地下公共管線等公共設施,明顯違反土地法、都市計畫法、土地徵收條例、區段徵收相關法令及規定,該行政處分實有明顯重大瑕疵。內政部、臺北市政府官員『卻閉著眼睛審核蓋章』。又於89年1月15日在二級都委會強行通過,爾後幾乎同日公告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於89年12月21日起至90年1月19日止公告區段徵收,同時要求土地所有權人申領補償地價或抵價地,強行通過本徵收案,然約於92年6月24日起才開始拆除本案地上物,執行本案公共設施之建設。承辦人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 三、土地所有權人等在92年8月中旬,即發現發還40%抵價地中,竟包含各種計畫公共設施,經多次向市府反映,往往所得下文是『官樣文章往返,或互踢皮球』,至死不認錯,一副看你能耐我何之嘴臉,或官官相護,毫無誠意解決問題。幸有吳議長碧珠女士為人民主持正義,市府官員才勉為其難在吳議長主持下,與土地所有權人等在93年4月初召開協調會。歷時五月餘(從土地所有權人等向都發局反應至此已歷時一年餘),都發局才在93年9月3日提出修正方案,此舉讓吾等感覺市府都發局有故意拖延之嫌。承辦人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依94年1月14日府都規字第09405784000號公開展覽,修訂「臺北市士林官邸」特定商業區細部計畫案內容(與93年9月3日協調會會議中,都發局所提出之修正方案相同)一○仍然換湯不換藥。過程猶如一家禮服公司,向鄉下人推銷西裝,其業務員連哄帶騙並夾帶脅迫手段,強迫鄉下人訂製西裝,明明約定西裝一套一萬元,二個月內交貨,禮服公司卻在三個半月後,才開始裁製衣服。
在試穿衣服時,消費者發現怎麼整套西裝變背心與短褲,數次向禮服公司反應,皆置之不理。其業務員並向消費者表示:不影響消費者穿的權益及所有權,該公司製作的西裝一向如此,這是正常的。直到消基會出面代為爭取,禮服公司才勉強與消費者溝通從新修改。修改後,消費者發現怎麼上衣有變正常,短褲還是短褲。其業務員並向消費者表示:該布料原料不足,裁縫師已盡力了,要求消費者儘快埋單提貨。就算是一名醫生,難道其未合法經當事人或其親屬同意,就可隨意摘除第三者病患之腎臟去救他的病人嗎?護士小姐卻跟受害者家屬說:反正當事人還有一個腎臟,不影響其生命功能,應該沒關係。事後,醫院還向受害者收手術費如此說法,市府高官若是當事人,你能接受嗎?都發局承辦人卸責之行為態度,猶似『捷運掀頭皮卸責事件』與『人球邱小妹卸責事件』翻版,差別是人民之生命安全與人民之財產權益。兩者皆為憲法保障之人權,人權為民主國家施政之指標。莫非『受害陳情人』只有在市政府前絕食抗議、濺血鳴冤、自殘抗議經媒體擴大報導時,市政府官員才願意徹底檢討(有人故意陷馬市長對人民於不義?),盼玩笑話不會變成真實故事。市政府不願積極增加特定商業區抵價地之總面積,或積極增加特定商業區內之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總面積,仍無法使區段徵收所應發還土地所有權人等之土地權益有效提高。其行為猶如金光黨向受害者偷、騙、搶一百元之後,經受害者發現後,僅還給被害人二十元,卻要被害人與其和解並向其感恩,實在有失政府誠信,更無法讓土地所有權人等接受,更難掩其知法違法在先之事實。
- 四、本案主要計畫第捌條第十項明載:依規定由都市發展局會同地政處評估區段徵收可行性(至少包括土地及地上物現狀調查、土地權益關係人參加區段徵收意願調查、財務可行性分析、財務負擔是否違反公共債務法規定、二年內完成區段徵收可行性等事項)並要求計畫書內表開發方式及實施期程、進度及經費等,以符規定,『如經評估不可行者,應維持原計畫』。本案細部計畫於89年2月25日公告實施,依公告規定『二年內需完成區段徵收』,本案區段徵收完成時間,應為91年2月24日前。但事實上,市政府卻在公告後,歷時三年半後(土地徵收後,歷時二年半後),約於92年6月24日起,才開始拆除本特定商業區案地上物。
且本案主要計畫明載:本計畫區東北側保護區變更住宅區部份,未來應依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並於本案公告發布實施後二年內完成細部計畫。依主要計畫於89年2月24日公告實施,北側住宅區細部計畫發布時間,『依主要計畫公告規定』,應為91年2月23日前公告實施,事實北側住宅區細部計畫之發布時間是在93年2月23日才公告實施,依本案主要計畫公告規定『整整延遲二年』。換言之,本案在公告「臺北市士林官邸暨附近地區」主要計畫與特定商業區細部計畫之同時,整體「臺北市士林官邸暨附近地區」之都市計畫,在當時根本還亂七八糟,尚未規劃完善,且88年6月29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六七次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對市政府於民國94年1月14日府都第09405784000號公開展覽,修訂「臺北市士林官邸」特定商業細部計畫案內容,提出嚴重抗議。因之前,市政府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府都二字第8901534100號公告實施之細部計畫,未顧及發還百分之五十抵價地是公平原則,在僅發還百分之四十抵價地中,包含各種公共設施,明顯違反土地徵收條例、平均地權條例等等相關法律。台北市政府知法違法,草率通過該都市計畫,並於刻意時間發布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爾後並強行徵收土地,明顯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之權益。部份陳情人更因而遭受池魚之殃,衍生遺產稅問題。台北市政府理應賠償土地所有權人等在此開發計畫下,因市府嚴重疏失所造成之種大損失。而今新修訂案,台北市政府非但未朝此方向規劃,於新修訂「臺北市士林官邸」特定商業細部計畫案內容,仍違法將計畫人行步道等公共設施,由土地所有權人等負擔,試問其法律依據何在?若因台北市政府在不願積極增加發還抵價地面積及抵價地區內公共設施面積之同時,為創造三贏,達成台北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台北市市民等,甚至該工程包商等,共同利基點之最大公約數,請諸委員要求市府官員能對土地所有權人等所提之『建議辦法』,能有所善意及正面答覆。
說明:「台北市士林官邸暨附近地區」特定商業區,區段徵收案土地所有權人等,共同向台北市政府聲明及要求建議幾點修正方案。如下:
壹:本案建敝率至少維持百分之七十。
貳:本案容積率及使用項目及建築高度至少放寬至比照第種三商業區。(容積率225除0.4=562.5)(容積率225除0.28=803.5)參:因台北市政府對本案草率發布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並強行徵收。有明顯重大之行政疏失,部份陳情人遭受池魚之殃,導致衍生遺產稅問題,陳情人『未受益反受害』。請諸委員要求台北市政府官員報請行政院協商,要求財政部對本案『受害陳情人』衍生之遺產稅,予以免稅。
肆:景觀遊覽車停車場之興建應與本案特定商業區徵收案同步完成。
伍:高壓電纜地下化工程,遷移至排水溝東側之公園區域。
陸:本案應適用停車場、商業區綜合設計獎勵及其他各種獎勵辦法。
柒:代號C2土地臨福林路北側右方之畸零土地,主張修訂為公有綠地或廣場。(如附圖)捌:代號C2及C1土地臨福林路之中心線,應向中山北路方向移動八公尺(以修訂前、修訂後實際比例圖清楚標示),讓地形與修訂前相符,並使C2土地能達70%之建蔽率規定。
玖:台北市政府未與本案土地所有權人等,達成共同協議前,要求停止任何施工並暫緩公告實施。
拾:『本開發案原始地主未受益反受害』。若台北市政府及都市計畫委員會,不願意接受、不同意陳情人等之『建議辦法』,應將區段徵收前之全部土地,歸還全部原土地所有權人,再以臨近住宅、商業區公告地價加成後,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全部徵收,規劃為公園用地,以息民怨,並嘉惠全台北市市民以昭公信。(請參閱陳情人異議書內容。)結論:台北市政府於民國89年2月25日府都二字第8901534100號公告實施,該細部計畫未顧及抵價地發還百分之五十是公平原則,且在僅發還百分之四十抵價地中,竟包含退縮車行道路、人行步道、帶狀綠地開放空間、鋪設高壓地下電纜及其他地下公共管線等公共設施,明顯違反土地法、都市計畫法、土地徵收條例、共同管道法等等區段徵收相關法令及規定,屬實質違法,該行政處分實有明顯重大瑕疵。臺北市政府官員知法違法,草率通過該都市計畫,並於刻意時間發布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爾後強行通過徵收案,明顯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之權益。部份陳情人更因而遭受池魚之殃,衍生遺產稅問題。臺北市政府理應賠償土地所有權人等,在此開發計畫下,台北市政府嚴重疏失所造成之重大損失。而今新修訂案,台北市政府非但未朝此方向規劃,於新修訂「臺北市士林官邸」特定商業區細部計畫案內容,仍違法將計畫人行步道由土地所有權人等負擔,試問法律依據何在?且94年1月14日府都規字第09405784000號公開展覽,新修訂後分割之地形圖面,與89年2月25日府都二字第8901534100號公告實施之地形優劣內容,落差極大。代號C2之土地,是五、六十年原始土地所有權人等抽籤後共同所有。在新修訂後之地形,其臨福林路之土地線、面,明顯變窄、變小,地形明顯變狹長。因要求指定退縮,致C2土地臨福林路北側右方之畸零土地,根本無法建築,況且福林路之車輛往來頻繁,且基地北側又有八公尺雙向車道,若有建築物必擋住車輛往來視線,將來該地區必定車禍頻傳。故,主張該北側右方之畸零土地,應修訂為公有綠地或廣場。且代號C2及C1土地臨福林路之中心線,應向中山北路方向移動八公尺,讓地形與修訂前相符,並使C2土地能達百分之七十之建蔽率規定。對照之下,代號C1、B1、B2、C3等土地,是財團之身影抽籤後所有或台北市政府所有,在新修訂後之地形,臨中山北路及福林路之土地線、面,明顯變長、變大,地形明顯變方整。抽籤前後地形內容優劣,版本落差極大。且景觀遊覽車停車場,又冒然停建。疑台北市政府預設立場,豬先殺死再講價,陳情人合理懷疑,本案自始至今,全部之遊戲規則,疑為特定人仕、財團而量身訂做。明顯承辦人心態可議,故提出嚴重抗議。釋憲案400號:
個人若因公共利益有特別犧牲,政府應給予適當補償。政府對土地所有權人非但未有所補償,台北市政府更變本加利,予取予求,一隻牛剝好幾層皮。
故請委員諸公要求市府官員對吾等所提之『建議辦法』,能有所善意回應及正面答覆。並要求市府報請行政院協商,要求財政部對本案『受害陳情人』衍生之遺產稅,予以免稅。協助『受害陳情人』解決遺產稅問題。且承辦人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請求予以調查。盼與市府共仰台北的天空。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結論
- 一、有關遺產稅之課徵非屬都市計畫範疇,請另依程序協調處理。
- 二、有關本計畫案容積相關規定,同意維持原基本容積225%,加之以其他容積獎勵方式處理。
- 三、有關區段徵收及工程事宜請地政處妥為處理。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台北市士林官邸特定商業區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7
陳情人:
鄭芳瑞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避免市政府有圖利特定財團之嫌,抽籤前後有區塊劃分之嫌,抽籤前後區塊劃分有兩種不同版本。除金光黨外,政府單位不應有此動作,如此將年取信於民。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請將面向福林路C1區與C2區之分界樁位置恢復為修定前原來之位置(往中山北路方向靠),以保持抽籤當時之地形與公平公正原則。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 委員會決議本案所附地及分割線為示意性質,後續地政處將依據本計畫案意旨及抵價地分配面積位次測釘界址,再辦土地點交事宜。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台北市士林官邸特定商業區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8
陳情人:
謝汝敦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實際土地(不包括公共設施)面積不足40%。
2.電纜地下化仍因距離太靠近具有危險性。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1.提高容積率至450%左右。
2.希望電纜移至水溝內。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結論1.有關本計畫案容積相關規定,同意維持原基本容積225%,加之以其他容積獎勵方式處理。
2.電纜施工請用地單位參處。
決議:
- 委員會決議1.同專案小組審查結論。
2.經市府評估供電纜下地之管路以埋設完成,設置於都市計畫案8公尺道路用地下方,並不影響他人權益。
討論事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