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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案名:
案名配合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工程變更臺北市沿線土地為聯合開發區(捷)主要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基於尊重貴府擔任「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及「臺北捷運松山線」公共建設之重任,並為建立國家門戶及配合行政院87年4月29日都(87)字1935號函示:「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應整體規劃等等,貴府自93年接辦「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段工程規劃後,於協商期間本局一再釋出善意,就待決之權利、義務與貴府捷運局等單位交換意見,惟貴府捷運局卻在尚未達成共識之際即就單方開發需要,逕將本局經管之一般商業用地(D1)自行切割擬變更為聯合開發區(捷),恐有違互信、互重之協商精神。
- 二、本案D1東半街廓緣自配合解決「臺北車站」周邊日益繁雜之交通,於73年間本局提供臺北車站等土地辦理臺北市區鐵路地下化工程,鐵路地下化後產生新生土地實測約26,459平方公尺,因未列估於原財務計畫及中央、省、市均有主張,為能整體規劃各權屬單位分配之土地,85年間行政院經建會協商獲致共識,將中央持分7%之土地調配至華山(本局經管)地區,本局原持有C1街廓土地4,950平方公尺,併歸貴府所有,本局則持有D1東半街廓土地面積17,496.5平方公尺。復依行政院經建會87年6月「臺北市區鐵路地下化後新生土地分配研究報告」指出新生土地為籌措鐵路地下化財源為主,本局持有之D1街廓使用分區為商業區,其土地開發價值每平方公尺為121萬餘元,預估開發價值約為211.7億元;而貴府捷運局於94年3月8日協調會提出評估本局經管之D1(東半街廓)一半基地撥用款僅20餘億元,兩者差距懸殊,並在土地取得方式未確定之前,逕行決定於計畫公告實施後編列年度預算支應,致本局基本權益蕩然無存。
- 三、按貴府捷運局依據94年3月8日與本局研商雙方聯合開發之基本原則,於5月16日撰擬「中正機場聯外捷運線穿越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D1用地東半街廓土地開發協議書」草案,然「協議書」草案卻完全偏離雙方合作開發之公平、合理及互惠原則,經與貴府捷運局再於6月2日研商反映及6月13日以正式函表達本局意見及疑慮,惟貴府捷運局至今未回應。為配合貴府捷運局推動「機場捷運」建設及創造C1用地較大之開發效益,而將本局經管原已劃定為「一般商業區」之D1用地(東半街廓)逕提都市計畫變更,本局無法接受。
- 四、有關本主要計畫案-伍、其他第三款:『本案不適用「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19條第一項之規定』乙節,並未依原條文但書敘明引用其他優惠辦法而須排除增加新建樓地板面積之相關規定,貴府捷運局以自行適用之條款開發,嚴重損及本局權益。
- 五、查立法院93年4月第五會期第十三次審議「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行政院提出說明:『協議價購方式取得開發所需土地,應包括公、私有土地,此係考量公營事業單位本身財務狀況,或可採「讓售」方式提供主管機關以「價購」取得該公有土地,以保留該公營事業單位未來得享有承租或承購該土地開發建築物,並依優惠辦法條件優先辦理』之機制,本局於94年4月7日交通部召開研商「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修正草案會議上引據前述說明獲致共識,基此,貴我雙方合作土地開發首應符合大眾捷運法、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立法之意旨作為協商基礎,籲請貴府捷運局應遵行於爭取「機場捷運線」主辦權時對交通部所提之互利共榮之訴求。
- 六、鑑於本特定區(E及D1區)長期以來未有完善之都市計畫,致十餘年來都市景觀窳陋及發展停滯,行政院於93年11月11日院臺文字第0930049372函示交通部「觀光客倍增計畫-重要交通門戶環境改善專案計畫案」:『「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環境改善計畫-臺北車站為臺北市最重要之交通節點,為處理本地區之都市景觀及交通問題,應優先從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進行整體規劃著手,故建議本計畫除「周邊交通機能整合計畫」外其餘各項計畫均先暫緩辦理……」』,另交通部亦於94年6月2日函貴府:「因事涉雙方土地權利與義務,請北市府妥善協調並優先考量臺鐵權益下辦理相關後續事宜」等語,貴府不應漠視行政院及交通部之指示,以免造成本特定區四分五裂之憾事。
- 七、「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目前進行規劃之公共建設包含臺北捷運系統松山線、機場捷運系統、國家門戶計畫、臺灣博物館系統及舊總局古蹟保存活化等計畫,均涉及本局經管之D、E土地,「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僅其中一環,但國家重大交通建設本局當配合辦理,惟請將本局應得之權益在貴我協商達成共識後併入都市計畫整體規劃再辦理後續作業。以免滋生爭議,影響國家重大交通建設。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一、不同意逕將本局經管之一般商業用地(D1)自行切割擬變更為聯合開發區(捷)。
- 二、有關D1(東半街廓)在土地取得方式未確定之前,本局不同意捷運局逕行決定於計畫公告實施後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三、配合貴府捷運局推動「機場捷運」建設及創造C1用地較大之開發效益,而將本局經管原已劃定為「一般商業區」之D1用地(東半街廓)逕提都市計畫變更,本局無法接受。
- 四、有關本主要計畫案-伍、其他第三款:『本案不適用「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19條第一項之規定』乙節,並未依原條文但書敘明引用其他優惠辦法而須排除增加新建樓地板面積之相關規定,貴府捷運局以自行適用之條款開發,嚴重損及本局權益。
- 五、有關(E及D1區)請貴府依據行政院及交通部之指示辦理。
- 六、請將本局應得之權益在貴我協商達成共識後併入都市計畫整體規劃再辦理後續作業。
委員會議
決議:
- 決議本案照案通過。附帶決議:請市府儘速與交通部協調本案聯合開發之利益分配事宜。
討論事項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