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461-0-案名:變更臺北市中正區中正二九七號公園用地(寶藏巖寺古蹟周邊地區)為保存區主要計畫案(第一階段)
會議紀錄id
TPEO5461
案件id
VB42MQ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件係市府以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府都規字第○九三二一五五三五○三號函送到會,並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公開展覽三十天。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六條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之一條。
- 三、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 四、計畫範圍:詳計畫圖所示。
- 五、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六、說明會日期: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中正區水源里區民活動中心,羅斯福路四段九十二號四樓)。
- 七、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八、本提93年12月30日第538次委員會議決議:「本案由黃呂委員錦茹、蔡委員淑瑩、黃委員書禮、陳委員鴻明、黃委員武達、廖委員洪鈞、陳委員武正組成專案小組,請黃委員武達擔任召集人,進行現場會勘、詳加審查,會後並請徵詢未出席委員是否加入本專案小組」。
- 九、依本會第538次委員會議決議,總共召開一次現場會勘、五次審查會議,其會議結論分述如下:
(一)94年3月17日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1.請文化局、工務局及發展局針對下列三項議題提出說明後,再決定寶藏巖地區是否分為二階段辦理變更,否則就規劃概念延續及行政作業簡化考量,應全區一次辦理變更:
(1)對於寶藏巖地區的現有違建並沒有拆除且現住戶並未遷離情況之下,是否可以依工務局所編列的「中正297號公園新建工程」預算項下發放違章建築之拆遷補助費及安置行政救助金?(2)文化局可否在歷史建築保留經費項下,編列安置費用?(3)目前本都市計畫案變更程序尚未完成,寶藏巖地區仍屬公園用地,公園處是否可即刻執行安置預算?讓都市計畫能夠一次完成又不產生預算的問題,請下次會議時具體提出說明。
2.下次專案小組將辦理現場會勘,請文化局協助安排會勘動線以及現場開會場所。
(二)94年4月15日辦理現場會勘。
(三)94年4月29日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1.請規劃單位於下次專案小組會議時,補充說明寶藏巖地二○區長期管理維護的可行性財務計畫。
2.關於消防、水土保持與建管部分,請主管單位提供專業意見。
3.育成中心是否有設置的必要性?如經過評估認為仍有設置的必要,是否必須規劃在寶藏巖寺前方的開放空間,請文化局與發展局再作進一步評估。
4.拆遷安置計畫建議儘量以組合屋的方式處理維修期間的住宅安置。
5.關於「生態復育與環境學習區」以及「營運與育成中心」以維持原來的使用較為適宜,建議維持原公園用地。
6.本計畫屬於歷史聚落保存區的變更案,但就整個計畫案的內涵中,不論寶藏巖寺的功能、設備及空間,無法看出與歷史聚落之間的關連性,請針對該寺未來所扮演的角色,該如何融入本計畫案,請提出說明。
7.針對本計畫案變更,可否一次變更或分二階段辦理公告實施,請發展局研析法令可行性。
8.針對本計畫是否一次變更、分二階段公告、組合屋建在公園用地上等議題,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再提出討論。
9.下次會議請加邀社會局派員參加。
(四)94年5月13日第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1.對於寶藏巖地區長期管理維護的財務計畫,請規劃單位依下列專案小組委員意見補充說明。
(1)設置烘焙坊餐廳為刺激營運收入,勢必將會引入大量消費人口,對於現有文化環境的保存是否產生衝突?(2)如果長期經營財務在虧損的情況下,政府是否已有長期補貼的因應計畫?(3)為掌握未來市政財政補助計畫以及構想執行率,應該明確考量未來營運的方式(例如BO、BOO….等)。
(4)生機農場尚未納入財務收支表內容。
(5)人事成本平均每個月125萬元是否合理?請精算其工作人員數量,以及所需的辦公空間。
2.本案於都市計畫變更案公告實施後,在執行本案相關工作之前,關於消防、水土保持與建管事項,請文化局依相關規定擬具執行實施計畫及安全計畫書,送請主管單位進行專業審核。
3.規劃單位尊重委員意見,「營運與育成中心」營運機能原則設置於歷史聚落內部或「寶藏巖寺」內,留設寶藏巖寺前方的開放空間。
4.關於現有住戶的安置計畫,請規劃單位妥為考量委員下列意見:
(1)如果住戶選擇安置到別的地區,不願配合再搬回原來所居住的環境,應予尊重。
(2)以發生天然災害為要件,才考量搭建組合屋安置受災戶,否則未來市府恐面臨公共設施開闢,必須在原地搭建組合屋安置的惡例。
(3)尊重現地原有的生活,不要介入太多外力,讓社會自動融入這個地區的人文生態。
(4)是否可考量將其中一區房舍先完成整修,將現住戶集中安置後,再辦理全區的整修、開發?(5)財務計畫表請針對「育成中心」設置與否作比較說明;另對於「育成中心」名詞亦請一併斟酌是否修正。
5.社會局建議第二階段的「福利家園」名稱改為「文化家園」,請文化局參考。
6.關於原規劃的「生態復育與環境學習區」以及「營運與育成中心」,恢復維持為原公園用地,請文化局參酌委員意見修正後,於下次會議提出修正方案。
7.本次會議第六、七、八項議題,將於下次小組會議時討論。
(五)94年6月3日第四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1.關於組合屋的設置與否,請市府在合乎法令條件下斟酌處理,但是本專案委員仍有下列建議,請市府相關單位參酌:
(1)如果可行,建議儘量讓現住戶安置到國宅,且組合屋將來恐怕會面臨拆不掉的窘境,必須小心考量。
(2)以組合屋安置現住戶情況下,居民是否能申請拆遷安置費用,進而影響居民配合意願?(3)將來的新遷入人口宜謹慎篩選,應將未來文化的遠景、明確的經營理念、新遷入的人口背景作詳細考量配套,以免對於計畫遠景產生過大質變。
2.本案原則同意規劃單位修改後之方案,請先將修正後之主要計畫變更方案送提委員會議審議,俟主要計畫變更方案於委員會議通過後,細部計畫保留於專案小組繼續審議。
3.請將第二階段變更為保存區計畫儘速辦理公開展覽,如果時程允許將可併第一階段細部計畫案併案討論。
- 十、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94年7月27日北市都規字第09433254300號函送修正方案到會,提請委員會議審議。
結論:一、計畫說明書增列「本計畫應配合第二階段變更範圍整體規劃都市防災計畫」之文字,並依規定修正部份圖示。
- 二、其餘依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及發展局函送之修正方案修正通過。
- 三、本案第二階段計畫案請專案小組續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