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461-0-案名: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五段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5461
案件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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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市府以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府都綜字第○九三○六三二二一○三號函送到會,並自九十三年六月十日起公開展覽三十天。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
- 四、計畫範圍:詳計畫圖所示。
- 五、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說明書所示。
- 六、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綜理表)
- 七、本案經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本會第五三二次委員會議及九十三年九月三日第五三三次委員會議決議,組成專案小組請黃委員書禮擔任召集人,經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及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請都市發展局修正書圖提委員會議審議。經市府都市發展局以九十四年八月三日北市都綜字第09432806100號函送「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五段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修正書暨委員意見辦理情形,提會審議。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原則同意,惟部份公園用地請發展局酌予調整,併同細部計畫修正部份,提下次委員會議審議確定。
- 二、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決如后附綜理表。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公民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案名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五段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編號1陳情人高賜福陳情理由1.平均坡度30%以上之土地完全排除在外,此方案似與鈞府92年一月底及4月11日針對本區土地之發展構想及開發方式與當地居民進行二次說明會之結果並不相同。鈞府原構想在維護自然生態環境考量下,將坡度30%以上之土地規劃為戶外休閒健身使用為主〈如:攀岩場、漆彈運動場、公園……等〉但經閱覽鈞府之變更計畫書後,發覺並未列入此計畫案,深感此計畫案對當地居民〈持有坡度30%以上土地者〉實欠公允。
2.該地區年久受鈞府大規模開發公墓、垃圾場、焚化爐等,致使該地區土地價格一落千丈,地主、居民損失慘重,且其中受傷最深的就是持有坡度30%以上之地主,主因焚化爐、掩埋場、垃圾場、公墓皆較鄰近坡度30%以上之土地,如今鈞府實施變更地區主要計畫案乃是政府一大德政,亦是回饋當地居民繁榮地方發展之良策,但年久來受害最深之地主卻無法納入,人人苦不堪言。
3.鈞府年久來多次徵收本區土地〈坡度30%以上〉開闢垃圾場、焚化爐、公墓等,若本區之土地法令規定不能開發亦不能納入徵收或區段開發徵收使用,為何鈞府能大規模開闢坡地,而居民之坡地卻不能被區段徵收?建議辦法1.懇請鈞府體察民情,以前二次說明會之發展構想及開發方式為原則,重新將坡度30%以上之土地,納入本計畫案中,〈或至少將區段徵收之坡度放寬至30%至50%〉以帶動本區休閒產業之發展。
2.可將30%以上之坡地徵收後作為公園、綠地、森林遊樂區、攀岩場、休閒用地、公共設施等,此全盤性考量除可兼顧生態環境保育,亦可帶動本區休閒產業發展,且可充分利用現有的自然山水資源建構休閒遊憩產業發展之環境。
專案小組結論93.11.11專案小組會議結論:
原則同意發展局所提方案,惟請對周邊土地坡度30%以下部分再予檢視,必要時予以納入,微調計畫範圍。另因北側福德坑掩埋場未來將規劃同質性之戶外遊憩活動設施,經檢討無需併入本案變更。
94.4.14專案小組會議結論:
同意發展局所提方案及修正範圍,坡度30%以下範圍重新檢視納入計畫範圍。
委員會決議同意依專案小組94.4.14審查結論辦理。
編號2陳情人黃淑愉陳情理由建議位置:文山區富德小段2小段218.219.220.224地號。
建議理由:富德段土地被編定為保護區並興建垃圾掩埋場、焚化爐及富德公墓影響地方發展,請予回饋。
建議辦法1.請擴大住宅區及商業區範圍。
2.請在木柵路五段之外側景美溪邊開闢河濱公園及休閒遊憩區。
專案小組結論93.11.11專案小組會議結論:
原則同意發展局所提方案,惟請對周邊土地坡度30%以下部分再予檢視,必要時予以納入,微調計畫範圍。
94.4.14專案小組會議結論:
1.住宅區及商業區範圍同意發展局所提方案及修正範圍。
2.留供市府參考。
委員會決議同意依專案小組94.4.14審查結論辦理。
編號3陳情人周信良等六人陳情理由1.關於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五段附近地區之都市計畫案,將景美溪右岸萬福橋西側之堤防線外行水區用地,納入都市計畫案之徵收範圍內。但景美溪右岸萬福橋東側之堤防線外行水區用地,卻未納入此計畫案中。
2.一般堤防線外行水區用地,主要為築堤及疏導河川水流之用,以有效防止因風災或豪大雨所帶來的災害,實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公用,其業務應屬台北市養工處之管轄範圍。
3.然此計畫案卻將西側堤防線外之行水區用地納入徵收範圍,有違前項說明之功用,且影響此次計畫案之土地徵收面積,對附近居民百姓並無實質之效益,且嚴重影響並侵犯到土地所有人之利益。
建議辦法惠請以能維護百姓生計及社稷利益為前題,秉持公平客觀原則,重新考量並評估,關於景美溪右岸萬福橋西側之堤防線外行水區用地之徵收一案,是否為必要徵收,能否廢除徵收進而擴大對鄰地之徵收,以維護國家造福百姓之福祉為宗旨。
專案小組結論93.11.11專案小組會議結論:
原則同意發展局所提方案,惟請對周邊土地坡度30%以下部分再予檢視,必要時予以納入,微調計畫範圍。本案景美溪右岸土地係配合經濟部恢復82年堤線所產生之新生地,已不再是河川區範圍,故併同鄰近平坦保護區一併檢討變更,至變更為河川區部分,本府養工處亦將進行開挖、疏濬工程。
94.4.14專案小組會議結論:
同意發展局所提方案、範圍,有關河川區徵收由市府另行辦理。
委員會決議同意依專案小組94.4.14審查結論辦理。
編號4陳情人高喜雄陳情理由1.該地段年久受鈞府開闢垃圾場及焚化爐並列入保護區影響該地區地價一落千丈,無人問津,損失慘重。此次鈞府實施變更該地區主要計畫乃是政府一大德政亦是回饋民眾良策。
2.富德段三小段二三○號〈地號〉後面,雖斜度稍微偏高,但未超過斜度三十,而且該地區位於後面是有乙處洞窟可將高處土方推平,即便為斜度10以下之平地,絕對無影響水土保持,地質堅固平面土地遺漏,未蒙列入,實欠公允。
3.依據實地勘查結果二三○地號地勢靠路邊及靠山各佔乙半,若靠山部分斜度過高,難予開發,最起碼靠路邊部分乃屬平地〈旱231、旱232、林233直線南下連接,及旱230劃為中線為界〉。
建議辦法請將該地段二三○地號惠已納入此次變更文山區木柵路五段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內。
專案小組結論93.11.11專案小組會議結論:
原則同意發展局所提方案,惟請對周邊土地坡度30%以下部分再予檢視,必要時予以納入,微調計畫範圍。
94.4.14專案小組會議結論:
同意發展局所提方案及修正範圍,坡度30%以下範圍重新檢視納入計劃範圍。
委員會決議同意依專案小組94.4.14審查結論辦理。
編號5陳情人黃陳錦姬陳情理由建議位置:文山區富德二小段292地號建議理由:富德段土地被編定為保護區並興建垃圾掩埋場、焚化爐及富德公墓居民犧牲很大,應予回饋。
建議辦法1.請擴大商業區及住宅區之範圍。
2.請在木柵路五段之外側景美溪邊開闢河濱公園及休閒遊憩區。
專案小組結論同編號2委員會決同意依專案小組94.4.14審查結論辦理。
議編號6陳情人吳富德陳情理由1.動物園假日停車品質不良。
2.如何串聯動物園及環保公園。
3.回饋本區過去的公害區過多。
建議辦法1.動物園應立即規劃停車場。
2.動物園出口〈東方〉建橋樑。
3.動物園出口〈東方〉建纜車站。
4.北二高台北連絡道和木柵路五段之間為開發之山坡地列為休憩區。
專案小組結論建議事項均留供市府參考。
委員會決議依專案小組審查結論辦理。
編號7陳情人黃世集陳情理由建議位置:文山區富德段二小段292.300.305.306地號。
建議理由:木柵路五段被劃為保護區後闢為垃圾掩埋場及焚化爐等重大犧牲,請考慮地方回饋。
建議辦法1.請擴大象頭地區的住宅區範圍。
2.木柵路五段外側景美溪行水區請規劃為河濱公園闢建為休閒遊憩處所。
專案小組結論93.11.11專案小組會議結論:
原則同意發展局所提方案,惟請對周邊土地坡度30%以下部分再予檢視,必要時予以納入,微調計畫範圍。
94.4.14專案小組會議結論:
1.住宅區範圍同意發展局所提方案。
2.留供市府參考委員會決議同意依專案小組94.4.14審查結論辦理。
編號8陳情人高立典陳情理由建議位置:博嘉段博嘉小段。
建議理由:土地放領部分問題。
建議辦法依三七五減租或耕者1/3保留權利。
專案小組結論土地放領問題建請向地政機關申辦。
委員會決依專案小組審查結論辦理。
議編號9陳情人溫明根陳情理由建議位置:文山區富德段三小段295-3.298-1地號。
建議辦法面臨路邊100公尺內提高地價區段徵收配合區段徵收規定。
專案小組結論有關區段徵收、公告地價事宜將請地政處依徵收規定辦理。
委員會決議依專案小組審查結論辦理。
編號10陳情人周鐘順陳情理由木柵路五段忍受幾十年日子,受惠全市民的設施應該特別優惠在地人。
建議辦法區段徵收能以最高比例分配給地主及地上物之最高額度補助。
專案小組結論同編號9.委員會決議依專案小組審查結論辦理。
編號11陳情人黃印銘陳情理由建議位置:富德段二小段二九七地號。
建議理由:列入規劃住商地段雖為道路範圍之內區,但地勢低於路面外之高灘,宜將高灘強化護堤,並予高灘地為高價值之用地(如溪床中游高灘生態區)。
建議辦法1.高灘地不應規劃為行水區,一同列區段徵收都市計畫案。
2.溪水中游高灘生態區,宜由政府規劃,造景成立自然生態回復教學區。
3.同列為區段徵收,將高灘之土挖開,回填路面內之凹地,讓高灘地真正成為行水區。
專案小組結論93.11.11專案小組會議結論:
原則同意發展局所提方案,惟請對周邊土地坡度30%以下部分再予檢視,必要時予以納入,微調計畫範圍。本案景美溪右岸土地係配合經濟部恢復82年堤線所產生之新生地,已不再是河川區範圍,故併同鄰近平坦保護區一併檢討變更,至變更為河川區部分,本府養工處亦將進行開挖、疏濬工程。
一○94.4.14專案小組會議結論:
同意發展局所提方案、範圍,有關河川區徵收由市府另行辦理。
委員會決議同意依專案小組94.4.14審查結論辦理。
編號12陳情人周照壽陳情理由建議位置:文山區富德段三小段全部地號建議理由:
1.細部計畫作業中,請充分考量本區住戶居民及地主過去為台北市建設所犧牲配合的一切,請市府能以回饋的心態做出有利於當地的權益措施。
2.文山區將來空中纜車行徑若規劃不當,將使萬福橋下游日後商業區被「邊緣化」而無法達到「結合」鄰近遊樂休憩之目的。
3.為恐日後捷運商圈集團勢力介入,依據82年堤線藉機變更使用與水爭地,侵犯現有法定滯洪區。
建議辦法1.懇請適度提高容積率至百分之二百五時仍可符合低密度商業區之需求。百分之百認同本次主要計畫案變更之政策。
2.懇請市府都發局慎重綜合評估如何確保日後遊客能自然進入本商圈符合規劃之意義與顯現政府的德政。
3.為確保本計畫完成後居民生命財產永久安全,懇請貴會「明確」督促市府永久遵守動物園河川地停車場用地應永久作為平面使用,避免洪水來臨無調節水患,滯洪功能失敗。
專案小組結論1.本案容積率維持160%。
2.建議事項非屬都市計畫範疇,留供規劃單位作業參考。
3.建議事項非屬都市計畫範疇,留供市府及規劃單位參考。
委員會決議同意依專案小組審查結論辦理。
編號13陳情人周仁元陳情理由建議位置:文山區富德段三小段313.314.315.316地號建議理由:
1.上述四筆土地均目前編入保護區為私有土地,請納入本計畫案,以維整體規劃。
2.依本計畫案公展目視推定,與原先一併納入可能有誤差,若有請補救。
建議辦法1.請將上述四筆土地全部納入本計畫案,整體規劃以維權利。
2.上述四筆土地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說明會,曾請教承辦人均言明全部納入本計畫案內,可能採用資料套繪有出入,若有出入誤差,敬請補救,實感德便。
專案小組結論93.11.11專案小組會議結論:
原則同意發展局所提方案,惟請對周邊土地坡度30%以下部分再予檢視,必要時予以納入,微調計畫範圍。
94.4.14專案小組會議結論:
同意發展局所提方案及修正範圍。有關所提套繪出入誤差請發展局查証辦理。
委員會決議同意依專案小組94.4.14審查結論辦理。
編號14陳情人陳建利陳情理由建議位置:文山區富德段三小段299.299-1.300-2地號1.本人駐所位在「文山區木柵路五段二十二號」,其為逢水必淹之地,曾先後陳情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周議員柏雅等,經周議員柏雅轉送台北市議會市民服務中心,並經台北市議會九十年三月三十日議服字第九○○六一三一八○○號書函協調工務局、建管處、養工處及發展局等會勘該現場,其會勘結論:本案前因新工處辦理木柵路五段拓寬工程,因而造成陳情人建物低於新設道路路面高程,導致排水障礙,無法居住,且經與會人員共同會勘結果,本案才以維持原樓地板面積下,建請工務局援引臺北市政府舉辦公工程合法房屋就地整建辦法,以地下挑空,依原樓地板面積提高整建,並依工程主辦機關核准辦理之。嗣經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九十年六月十九日北市工新配字第九○六一二五五八○○號函復略以:「台端所有木柵路五段二十二號房屋遇雨則淹乙案,經奉核准按『台北市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規定,受理就地整建申請,檢附就地整建申請須知及相關文件資料,請於文到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本人隨即依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予以就地整建,該建築物於九十一年完成,並於同年十月二十三日登記完成,取得建物所有權,之後本人在此新屋住不到一年多,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即傳真給本人姐姐,稱述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聯合報市政版已刊登構想木柵路五段保護區規劃旅館、休憩區,本人十分震驚,心想好不容易新屋剛落成,擺脫長年淹水之夢靨,怎會遭此狀況,旋即有台北市政府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府都一字第○九二二六一二五○○○號公告,公告本市「為修訂台北市木柵路五段附近地區都市計劃辦理禁建案」,另於九十三年六月接獲都市計畫「變更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五段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說明會通知單。
2.綜上述,依行政程序法第八條之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法之信賴。
本人於接獲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之函文,即速有作為,怎知政府於核准本人就地整建案時,卻無視於先前已有全面通盤檢討木柵路五段都市計畫案,在無預為告知本人情況下,致使本人以就地整建之新屋,列為變更計畫案之範圍。在市民已投入大量積蓄,且向銀行貸款之雙重壓力下,叫市民如何心服。請想一想一個剛新建完成之新屋,才住進不久,政府即將其規劃為旅館、遊憩區,新屋未來將面臨拆除之命運,市民心中有多麼憤恨不平。
3.不信賴保護原則:政府將市民新屋拆除變更為旅館、遊憩區之行政行為,不符信賴保護原則。理由是在為何不在核准市民就地整建時,即預為告知未來政府可能會有之作為,讓市民不至於浪費無謂之金錢,政府卻以行政處分〈信賴基礎〉核准市民於文到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之方式,督促市民有所作為;市民卻在相信政府合法之行政處分下,投入大量金錢,動工完成就地整建之工作〈信賴表現〉;況且並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狀況。
4.投入巨額資金:市民以向銀行貸款之方式,就地整建新屋,所費不貲。
5.新屋搬住進不久:前後住不到一年多,即面臨拆除之命運。
建議辦法1.新屋存續保障:依信賴保護原則之方式,新屋存續保障,讓市民繼續住在該地。
2.政府於保護區內提供進住優質住宅:依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聯合報市政版之內容:木柵路保護區將朝向發展優質住宅、餐飲、住宿旅館等使用為主,既然有規劃上述優質住宅區,則請市府提供給市民進住。
3.依市民當初原有建造支出金額,按支出金額補償市民之損失,且輔導市民以低價購進目前政府現有之優質國宅。
專案小組結論93.11.11專案小組會議結論:
請發展局再與地政處協調處理方案,以保障其權益。
94.4.14專案小組會議結論:
計畫案同意發展局所提方案及修正範圍;建議事項宜於後續辦理區段徵收時由地政機關協商處理。
委員會決議同意依專案小組94.4.14審查結論辦理。
討論事項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