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501-0-案名:變更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以南、縱貫鐵路以北南港輪胎工廠及附近土地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5501
案件id
PAEOR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市府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以府都規字第09310619002號函送到會,並自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起公開展覽三十天。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 三、申請單位: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四、計畫範圍:詳計畫圖所示。
- 五、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說明書所示。
- 六、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共三件
- 七、本案辦理情形:
(一)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經提本會第五三四次委員會議,決議如下:本案由吳委員光庭、黃委員武達、黃呂委員錦茹、蔡委員淑瑩組成專案小組,請吳委員光庭擔任召集人,俟細部計畫完成後併同審查,再提會審議。另請本會幕僚人員徵詢未到場委員參加本專案小組意願。
(二)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本會第五三九次會議,因委員改聘重新組成專案小組由黃委員武達、蘇委員瑛敏、邊委員泰明、陳委員武正、蔡委員淑瑩、錢委員學陶、黃呂委員錦茹、陳委員鴻明組成專案小組,請廖委員洪鈞擔任召集人。
(三)市府九十四年七月八日府都規字第09413534002號函送細部計畫案到會,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進行專案小組現場會勘,結論如下:專案小組大致瞭解本案發展方向。預計於下次專案小組會議進行計畫實質內容討論,請申請單位參考委員及各單位意見,發展局對於提案單位本日所提出之建議共計13點逐項研析與回應。
(四)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會議結論如下:
1.有關計畫案內南北向道路用地之功能及位置,請發展局及申請單位參考委員意見,以整體性交通系統為考量,並預先評估以設計手法形成立體動線之可能性,於下次會議提出報告。
2.有關申請單位提高建蔽率之相關建議,請就現階段設計提出具體需求面積(包含人工走道、迴廊、人工戶外走道等…),於下次會議提出報告。
3.有關容積率之訂定,目前定位於回饋土地讓售價值之爭議,請提出當地土地公告現值與容積率換算之對價供審議參考。
(五)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召開專案小組第二次審查會議紀錄:
1.經南港輪胎與都市發展局會前充分協商,有關專案小組現場會勘南港輪胎所提出之13點建議,經本次會議達成以下共識:
(1)有關原主要計畫規定應回饋土地及公共設施包含「多功能休閒育樂中心、雕塑廣場、道路用地、公園用地」為保留廣場設計之彈性,同意配合細部計畫修正為廣場用地(得兼作出入道路)、公園用地。
(2)有關基地開發之交通問題,計畫範圍東側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10公尺,其中5公尺併入現有10公尺計畫道路拓寬為15公尺道路,另外5公尺配置人行步道,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其餘有關汽、機車、大型車輛出入動線、出入口設計數量、計程車排班及南港路交通衝擊等課題,由於本案開發量將明顯衝擊附近交通,請申請單位擬具方案與交通局另行取得共識後,於大會提出報告。
(3)為保留將來設計彈性,本計畫特定專用區之基準容積率為235%,建蔽率以65%為原則,惟得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得予以放寬,但最高不得超過80%。
(4)有關以代金買回之10.5%之可建築土地,得計入容積獎勵計算之基準,但是否得計入都市更新相關容積獎勵,增列方案說明供委員參閱。
(5)有關市地重劃完成後,即由開發單位管理及維護前述捐贈之公園及廣場50年,除捐贈項目依專案小組前項決議變更外,維護年限維持50年。
(6)有關開發時程獎勵部份,修正為:
(6.1.)細部計畫發布實施之日起一年內應完成遷廠計畫作業,始得依下列規定獎勵容積。
(6.2.)1.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不含公共設施用地)自本細部計畫案發布實施之日起,依都市設計審議提出時程階段之不同給予不同之獎勵比例,惟不得同時適用都市更新之時程獎勵。獎勵方式如原附表(第○期修正為第○級)。
(6.2.)2.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半年內應提出建築執照申請。
(7)有關申請單位爭取20,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大規模開發之獎勵部份,不另外獎勵。
(8)容積獎勵(四)留設2000平方公尺開放供公眾使用之藝文展演空間增列為保存藝文空間良好使用環境,得由管理者訂定其收費標準與管理使用辦法。
(9)有關細部計畫之事業及財務計畫規定,特定專用區之建設與工程預計於公告實施後5年完成部分,同意修正為:
(9.1.)本計畫區內特定專用區之建設與工程應於建築執照核定起五年內進度達50%,七年內應達75%,九年內應全部完成。
(9.2.)於條文加註若有非可歸責於申請開發者之情事,得提出事實理由經市府同意後辦理展期或不計入時程計算。此部分依此原則請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簽訂協議書內詳予規定。
(10)有關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三、指定留設開放空間之(一)西側指定留設之廣場式開放空間不得小於4000平方公尺,綠覆率不得小於50%,加註「為原則」。
(11)有關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五、建築設計(三)建築物之量體與造形設計5.沿南港路境界線之指定牆面線位置相關規定,加註「為原則」,以增加設計彈性。
(12)有關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七,地下開挖率維持原公展計畫內容。
(13)有關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十,本地區建築物高度超過60公尺以上者應做風洞實驗評估,依環評法規修訂,本條文修正為70公尺。
(14)有關計畫區內獎勵之停車位全年24小時開放供公眾使用之規定維持原公展計畫(15)有關車站範圍500公尺容積獎勵部份,增列第十條:
為積極促進車站週邊地區之土地利用,本計畫得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八十條之四(自治條例目前尚於市議會審查)之容積獎勵。
(16)有關遷廠計畫書時效已過之問題,請依規定另外行文本府相關單位及納入說明書規定辦理。
2.人民陳情意見處理情形詳見綜理表。
3.請都市發展局依專案小組審查結論,檢附修正對照表提大會報告。
(六)經提94年11月14日本會第548次委員會議會議結論如下:
1.由於本次會議發展局所提出之補充意見第一點「於主要計畫載明不受南港通檢規定本計畫區內各類建築申請案件,其容積獎勵合計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原法定容積之50%,並得視個案情形調降總獎勵上限之限制。」並未於專案小組討論,本案請專案小組再就其整體計畫背景及利弊得失,併同有關交通局及公園處提出尚有相關技術性問題未予釐清部分及獎勵期程規定是否合理再予討論,俟研獲結論後再提委員會議審議。
2.並請張委員樞參與專案小組會議審查。
(七)其後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召開專案小組第三次審查會議紀錄,結論如下:
1.有關交通解決方案,提案單位已於548次委員會議提出報告,同意交通局建議轉列為下列文字:
「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增列下列各點:
(1)開發單位應負責開闢「免費巡廻公車」往來南港車站接駁,以提高民眾使用大眾運輸意願。
(2)為避免本案之開發衝擊,基地東側道路退縮5M作為車道,另再退縮供5M配置人行步道。
(3)基地南港路側應退縮4M為車行空間,作為臨停車道或未來北側停車出入動線之內部聯絡道路,其停車空間應以整併集中出入為規劃原則,並考量公車停靠區之適當設置,以減少對南港路車流之影響。
(4)基地東南側之交叉銳角路口,應考量滿足大客車最小轉向需求,應作必要之截角退縮。
(5)本案之公車接駁、計程車招呼站與裝卸貨等停車空間設置應內部化處理,其中計程車應考量有充足之排班候車空間,以平面內部化處理為原則。
2.同意公園處建議為考量廣場完整性及使用者安全等因素,廣場用地(得兼作出入道路)應採人車分離為原則,該原則並納入協議書中予以規範。
3.有關南港通檢案容積獎勵上限之規定是否突破,本次會議討論仍然無法達成具體一致的看法,請發展局就南港通檢之定位及本次討論之三項方案提供具體數據提下次會議討論。
(八)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召開專案小組第四次審查會議,結論如下:
確定本計畫特定專用區之基本容積率不得超過235%,另外加計有關獎勵部分。惟為考量「修訂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對於其容積獎勵合計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原法定容積百分之五十之相關精神,且在其不超過原容積加計獎勵總樓地板面積上限之原則下,經討論本案合計所有獎勵後容積率以390%為上限。有關都市計畫說明書載述方式,請都市發展局再與法規會及建管單位完成確認程序後,檢附修正對照表提大會討論。
(九)94年12月20日北市都規字第09435698000號檢送提委員會議報告資料。
決議
- 決議:一、本計畫案特定專用區之基本容積率不得超過235%,同時本計畫案適用容積獎勵項目為(1)開發時程獎勵(2)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3)都市更新獎勵(4)綜合設計獎勵(5)大眾運輸系統之車站周邊地區獎勵;惟加上各項獎勵後總合容積率以390%為上限。並請於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詳予敘明。其餘同意依發展局提送修正對照表修正通過。
- 二、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決如后附綜理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以南、縱貫鐵路以北南港輪胎工廠及附近土地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王勉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南港老人中心及圖書館現均在二樓以上,對老年人及殘障人士多有不便。
- 二、南港區現無電影院,影響本區居民正常育樂。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一、請將老人中心及圖書館移至一樓,俾便老人及使用輪椅殘障人員有權利使用。
- 二、南港自玉成戲院遭水災停用請利用此機會增設。
- 三、南港路部分交通標誌損壞已久,應儘速修理。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結論
- 一、本建議內容建議納入區政建設參考。
- 二、交通標誌部分請交通局協助處理。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以南、縱貫鐵路以北南港輪胎工廠及附近土地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2
陳情人:
臺北市產業總工會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南港輪胎南港廠的員工概況依據九十一年之「南港輪胎南港廠從業員平均年齡統計表」,目前平均年齡男性勞工約為43.4歲,女性勞工約為44.5歲,平均年齡為43.6歲,大都為中高年齡勞工,員工教育程度為高中職者佔32.5%、國中小者為56.2%,為低學歷之就業者,全廠三百餘人平均服務年資高達16.1年,為傳統產業、退休邊緣之基層勞工。
- 二、開發土地之所有權移轉問題,值得關切南港輪胎公司為趕搭政府土增稅減半之最後列車,將南港輪胎土地轉讓其子公司南榮資產管理公司,預估經由此節稅動作,南港每股淨值可提升3.08元,共計節稅八億元。
如果媒體所言不假,本土地目前持有人應為「南榮資產管理公司」,而非「南港輪胎公司」,然本開發案仍由「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即便「南榮資產管理公司」為「南港輪胎公司」完全持股,二者仍為完全獨立之法人團體,實有必要釐清對於本開發案之申請人是否有疏誤之虞?
- 三、主要計畫書背離市長承諾「土地開發勞工權益保護自治條例」精神為保障勞工權益、保留具勞動歷史文化之記憶,台北市產業總工會曾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市長與工會幹部座談會」中提案建議本市都市開發審核土地變更程序中,應明確規範開發單位對於勞工工作權、失業問題及相關勞工權益應有完善計畫,經馬市長同意研訂「台北市土地開發勞工權益保護自治條例」。
「台北市土地開發勞工權益保護自治條例」之條文研擬過程謹慎,由都發局局長親自召集,邀集包括都計、勞工之學者專家十人及中央地方等政府相關部門,於九十一年十一月起至九十三年四月,共進行七次會議,經多方折衝協商後定案,該草案已提送市政會議。
該自治條例重要精神為,事業單位申請都市計畫變更時,為避免因關廠而造成勞資衝突,應善盡安置員工之社會責任,故雇主須檢附勞資協議書載明員工安置事項,此安置計畫書須優於勞基法、經工會或半數員工同意、且須經勞工局核可。惟於本開發案主要計畫書中,只見南港輪胎公司表示「南港輪胎工廠廠房老舊、基地面積無法擴展,故已不敷使用,並已另覓新廠用地」,但卻隻字未提該廠勞工各項權益保障問題,且該廠仍有三百餘名員工、仍然正常生產運作,南港輪胎公司此說,迴避勞工權益相關問題之意圖甚明,居心叵測,更有違上述自治條例之精神。
因應南港地區的繁榮發展,本會不反對該廠區土地作合理、適度的開發,但在審議開發案的同時,不應漠視在此處已工作二、三十年勞工的產業人文背景,雖然在龐大開發利益的考量下,業者吸金與市府捐地都將會是最大的贏家,但市府站在照顧基層勞工、避免社會成本的浪費與維護市民的勞動權益上更是責無旁貸的。
- 四、士林紙業失業勞工殷鑒不遠以士林紙業士林廠之開發案為例,該公司就所提出開發計劃書中「社會就業的影響評估」中提出「士紙原有員工中48.55%住在士林區,本開發除盡量維持原有員工之就業機會,尚可提供二千個以上的就業機會,有助士林地方的社會成長」。然事後經士紙工會的訪問調查後發現,士林紙業士林廠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關廠後,該公司僅以符合勞基法之規定發給資遣費,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外,並無提供任何轉業協助,並將製造出之失業問題轉嫁給社會承擔(調查結果如下表)。
士林紙業士林廠關廠失業勞工調查結果簡表平均年齡46.4歲平均家庭撫養人口數2.6人(81%受訪者為主要負擔家計者)單薪收入家庭74.2%平均失業週數38.5週目前就業狀況失業70.96%;就業29.04%離職前平均月收入38,745.3元再就業後平均月收入27,113.2元薪資平均降幅30.02%南港輪胎公司送交北市都發局之本開發案不論「主要計劃」或「細部計劃」,皆未提及協助原有員工之再僱用或再就業等具體方案。
- 五、缺乏老員工參與的勞動文化保存勞動文化資產不僅記載勞工的集體記憶,更是社會的資產,不應因為土地開發而被摧毀遺棄。南港輪胎公司於主要計畫書「陸、規劃原則與構想」中表示:「南港輪胎工廠之煙囪經結構技師鑑定為危險建築物,惟因屬台北市登錄在案之歷史建築,擬保留基座,以作為未來之展示或印象保存,並遷至鄰近公園綠地或開放空間,以保留地區發展之歷史印象,且在該煙囪處理之前將其動態保留計畫送台北市政府備查。」本會曾與士紙工會共同協同參與士紙開發案對於公園中勞動意象的設計規畫及老煙囱的保存工作,深知缺乏老員工的參與、僅僅是文物的保存,該文物所具備的勞動歷史文化價值難以被突顯浮現,勞動文化資產不僅記載勞工的集體記憶,更是社會的資產,不應因為土地開發而被任意處置。南港輪胎老煙囱已為南港區地標,目前已為歷史建築,可惜的是,在主要計畫書中,並未見到南港輪胎公司的動態保留計畫,我們希望其動態計畫應禮聘老員工共同規畫,找回該廠內工作的老員工的記憶及情感,並且採集老員工口述故事。
都計單位與勞工局應重視保存勞動活文化的人文資產,除了煙囱之外,南港輪胎公司南港廠是台灣第一家的輪胎廠,更是台北市的唯一,建議於本廠基地或規劃的育樂中心中設立「輪胎/橡膠製造紀念館」,體現傳統產業在台北市發展的軌跡,將各項具有歷史意義的文物或建築物、重點生產設備等保存下來,甚至讓資深的勞工來擔當解說員,亦可表彰北市府重視勞動產業的具體表現。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1.南港輪胎公司應針對員工安置事項,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納入主要計畫書中。
說明:南港輪胎公司應比照「土地開發勞工權益保護自治條例」之相關規定,針對員工安置事項,與工會簽訂「勞資協議書」之團體協約,並主動送交勞工局核可。
2.有關老煙囪及其他勞動文物保存,應提具「勞動文化調查暨維護管理計畫書」,納入主要計畫書中。說明:南港輪胎公司應比照「土地開發勞工權益保護自治條例」之第六條規定,提具「勞動文化調查暨維護管理計畫書」,內容包括:(1)基地調查、(2)勞動文物資產清冊,(含各項呈現勞動歷史文化之構造物、機械(具)設備、生產流程等資料)。(3)維護管理計畫。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結論1.有關勞工問題處理請提案單位補充說明。
2.有關老煙囪及其他勞動文物保存已於說明書加註「其煙囪基座移置計畫與動態保留措施,應經臺北市政府文化主管機關同意後使得為之」。另有關其他勞動文化保存建議以輪胎紀念館(或同類型設施)方式進行。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以南、縱貫鐵路以北南港輪胎工廠及附近土地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3
陳情人:
闕壯志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建議位置:南港路二段112號南港輪胎設廠座落南港區也有五十年以上,南港路二段112號等老厝,也有七八十年歷史,當初設廠時也向祖父收購土地,故此主要計畫案,也應一併來處理,列入主要計畫案內。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應包括現有南港路二段道路○三九三地號及○四五○之一地號列入主要計畫案內。辦法再由細部規劃中再議或再辦公聽會。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結論有關陳情人持有土地,經本計畫案樁位公告後,如屬道路用地將由市府以公共設施方式處理,如屬特定專用區範圍內,將納入計畫內以重劃方式處理。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