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501-0-案名:變更臺北市中正區中正二九七號公園用地部分(寶藏巖寺古蹟周邊地區)為保存區細部計畫案(第一階段)
會議紀錄id
TPEO5501
案件id
Xn248A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件係市府以93年11月4日府都規字第09321558103號函送到會,並自93年11月5日起公開展覽30天。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3條。
- 三、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 四、計畫範圍:詳計畫圖所示。
- 五、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六、說明會日期:93年11月23日(中正區水源里區民活動中心,羅斯福路四段92號4樓)。
- 七、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八、本案提93年12月30日第538次委員會議決議:「本案由黃呂委員錦茹、蔡委員淑瑩、黃委員書禮、陳委員鴻明、黃委員武達、廖委員洪鈞、陳委員武正組成專案小組,請黃委員武達擔任召集人,進行現場會勘、詳加審查,會後並請徵詢未出席委員是否加入本專案小組」。
- 九、依本會第538次委員會議決議,總共召開一次現場會勘、五次審查會議,其會議結論分述如下:
(一)94年3月17日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1.請文化局、工務局及發展局針對下列三項議題提出說明後,再決定寶藏巖地區是否分為二階段辦理變更,否則就規劃概念延續及行政作業簡化考量,應全區一次辦理變更:
(1)對於寶藏巖地區的現有違建並沒有拆除且現住戶並未遷離情況之下,是否可以依工務局所編列的「中正297號公園新建工程」預算項下發放違章建築之拆遷補助費及安置行政救助金?(2)文化局可否在歷史建築保留經費項下,編列安置費用?(3)目前本都市計畫案變更程序尚未完成,寶藏巖地區仍屬公園用地,公園處是否可即刻執行安置預算?讓都市計畫能夠一次完成又不產生預算的問題,請下次會議時具體提出說明。
2.下次專案小組將辦理現場會勘,請文化局協助安排會勘動線以及現場開會場所。
(二)94年4月15日辦理現場會勘。
(三)94年4月29日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1.請規劃單位於下次專案小組會議時,補充說明寶藏巖地區長期管理維護的可行性財務計畫。
2.關於消防、水土保持與建管部分請主管單位提供專業意見。
3.育成中心是否有設置的必要性?如經過評估認為仍有設置的必要,是否必須規劃在寶藏巖寺前方的開放空間,請文化局與發展局再作進一步評估。
4.拆遷安置計畫建議儘量以組合屋的方式處理維修期間的住宅安置。
5.關於「生態復育與環境學習區」以及「營運與育成中心」以維持原來的使用較為適宜,建議維持原公園用地。
6.本計畫屬於歷史聚落保存區的變更案,但就整個計畫案的內涵中,不論寶藏巖寺的功能、設備及空間,無法看出與歷史聚落之間的關連性,請針對該寺未來所扮演的角色,該如何融入本計畫案,請提出說明。
7.針對本計畫案變更,可否一次變更或分二階段辦理公告實施,請發展局研析法令可行性。
8.針對本計畫是否一次變更、分二階段公告、組合屋建在公園用地上等議題,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再提出討論。
9.下次會議請加邀社會局派員參加。
(四)94年5月13日第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1.對於寶藏巖地區長期管理維護的財務計畫,請規劃單位依下列專案小組委員意見補充說明。
(1)設置烘焙坊餐廳為刺激營運收入,勢必將會引入大量消費人口,對於現有文化環境的保存是否產生衝突?(2)如果長期經營財務在虧損的情況下,政府是否已有長期補貼的因應計畫?(3)為掌握未來市政財政補助計畫以及構想執行率,應該明確考量未來營運的方式(例如BO、BOO….等)。
(4)生機農場尚未納入財務收支表內容。
(5)人事成本平均每個月125萬元是否合理?請精算其工作人員數量,以及所需的辦公空間。
2.本案於都市計畫變更案公告實施後,在執行本案相關工作之前,關於消防、水土保持與建管事項,請文化局依相關規定擬具執行實施計畫及安全計畫書,送請主管單位進行專業審核。
3.規劃單位尊重委員意見,「營運與育成中心」營運機能原則設置於歷史聚落內部或「寶藏巖寺」內,留設寶藏巖寺前方的開放空間。
4.關於現有住戶的安置計畫,請規劃單位妥為考量委員下列意見:
(1)如果住戶選擇安置到別的地區,不願配合再搬回原來所居住的環境,應予尊重。
(2)以發生天然災害為要件,才考量搭建組合屋安置受災戶,否則未來市府恐面臨公共設施開闢,必須在原地搭建組合屋安置的惡例。
(3)尊重現地原有的生活,不要介入太多外力,讓社會自動融入這個地區的人文生態。
(4)是否可考量將其中一區房舍先完成整修,將現住戶集中安置後,再辦理全區的整修、開發?(5)財務計畫表請針對「育成中心」設置與否作比較說明;另對於「育成中心」名詞亦請一併斟酌是否修正。
5.社會局建議第二階段的「福利家園」名稱改為「文化家園」,請文化局參考。
6.關於原規劃的「生態復育與環境學習區」以及「營運與育成中心」,恢復維持為原公園用地,請文化局參酌委員意見修正後,於下次會議提出修正方案。
7.本次會議第六、七、八項議題,將於下次小組會議時討論。
(五)94年月3日第四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1.關於組合屋的設置與否,請市府在合乎法令條件下斟酌處理,但是本專案委員仍有下列建議,請市府相關單位參酌:
(1)如果可行,建議儘量讓現住戶安置到國宅,且組合屋將來恐怕會面臨拆不掉的窘境,必須小心考量。
(2)以組合屋安置現住戶情況下,居民是否能申請拆遷安置費用,進而影響居民配合意願?(3)將來的新遷入人口宜謹慎篩選,應將未來文化的遠景、明確的經營理念、新遷入的人口背景作詳細考量配套,以免對於計畫遠景產生過大質變。
2.本案原則同意規劃單位修改後之方案,請先將修正後之主要計畫變更方案送提委員會議審議,俟主要計畫變更方案於委員會議通過後,細部計畫保留於專案小組繼續審議。
3.請將第二階段變更為保存區計畫儘速辦理公開展覽,如果時程允許將可併第一階段細部計畫案併案討論。
- 十、本細部計畫案併第二階段續行審查,共召開四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會議結論分述如下:
(一)94年9月23日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1.主要計畫說明書中,部分內容及圖面說明屬於細部計畫層次,應針對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說明書內容重新檢討並予以區別;並請配合已經審議通過之第一階段主要計畫書圖修改第二階段都市計畫變更之相關附圖。
2.第一階段細部計畫內容,應配合主要計畫修正後一併提送本專案小組討論。
3.本案先前已有詳實的現況調查及研究資料,其中防災計畫、開放空間系統應確實比對現況後,針對環境紋理作規劃,不宜只有原則性的規範。
4.有關交通局下列建議意見,請配合修正、檢討:
(1)本案與交通有關事項為汀州路3段230巷前段拓寬問題,經查該建議拓寬路段雖未於本案計畫範圍內(該建議拓寬路段位於臺電公司土地範圍內),為配合文化局保存區規劃,其拓寬工程實有其必要性。
另查本府文化局曾於94年4月7日召開「中正區汀州路3段230巷路口道路拓寬工程協商會議」,本局建議可依該案結論「請臺電公司以推動文化休閒事業為考量,並請其研究巷道南側單邊拓寬之可行性」,俟臺電公司提出變更230巷北側土地為古亭變電所計畫時,可請該公司考量提供本府無償取得土地,以利拓寬本案所需之聯外道路。
(2)有關主要計畫中p14,都市防災計畫「…未來應取消路外停車位…」建議修正為「…未來應取消路邊停車格…」。
(3)本計畫案排除法定停車空間,是否已量估住戶實際停車需求?另規劃單位是否定位吸引更多的人潮?可併同考量大眾運輸、步行系統與新店溪腳踏車道系統結合。
5.關於消防局書面意見,請評估後提出說明:(1)都市計畫說明書第15頁,關於消防安全設備部分,請參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適用,另有關消防栓部分,請釐清所指是否為自來水事業處設置之消防栓、抑或是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第7條所規定之室內(外)消防栓設備。
(2)建議考量保障使用者安全,先行規劃整體防火管理及防災應變計畫。
(二)94年10月26日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1.為紓解寶藏巖地區參訪人潮,請規劃單位協調交通局考量接駁巴士往訪捷運車站的可行性。
2.對於第一階段修正後之細部計畫說明書,仍有諸多內容超越主要計畫範疇,請儘速依下列意見修正後,提送本專案小組審查:
(1)細部計畫案名應配合主要計畫,不得恣意增加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690、695地號公園用地等範圍。
(2)將已核定之主要計畫圖納入說明書中,並根據主要計畫再述明細部計畫之辦理依據。
(3)說明書中附圖之說明內容,除了「發展構想圖」之外,應限於第一階段主要計畫變更範圍,勿擴大其他地區。
(4)土地使用管制部分,對於已指定為市定古蹟之「寶藏巖寺」,應明確訂定管制之內容。
(5)對於第5頁中述明「寶藏巖寺」將可作為文化產業展售、文化交流、多功能表演、展覽、會議、研討等多項使用,同頁並要求該寺不得新建、增建建築;就目前僅有寺廟主體的情況之下(第一階段範圍內),該如何因應這些需求?還是將會有臨時建築?又該如何規範?以上請於計畫書內敘明(或修正)。
(6)第5頁第(四)款對於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之相關使用規定,非屬計畫範圍內之管制事項,應予以刪除。
(7)事業及財務計畫應詳細說明本案之開發經費,不僅表示土地取得費用,例如防災計畫等相關事業及其經費。
(8)第3頁對於中正297號公園用地設置露天工作坊、生態解說設施等,與河灘地不增設設施之概念相互矛盾,且亦超出第一階段主要計畫之範圍。
(9)依據說明書第3頁,對於297號公園用地,未來常態活動人口要求以500人為限,其根據標準為何?請提出說明。
(10)未來本地區將設置臨時安置住宅,此構想似屬「第二階段」變更都市計畫之範圍,應暫時移出。
3.第二階段主要計畫說明書修正意見如下:(1)說明書中附圖,請參考上述第一階段之細部計畫修正意見辦理。
(2)交通系統應包含消防車、救護車等救災動線。
(3)第14頁都市防災措施,因本計畫範圍屬地質敏感區,對於坡崁處理應特別註明要求。
(4)同頁對於消防栓救災範圍,應標示說明。
(5)救援、逃生緊急動線,應與聚落闢設之避難空地相連結,並詳細規劃。
(6)育成中心使用應納入管制內容。
4.第一階段主要計畫變更案請文化局儘速完成書圖修正作業,辦理報部程序。
(三)94年11月7日第三次專案小組審查結論:
1.對於本次專案小組所審查第一階段修正後之細部計畫說明書,尚有下列修正意見,請儘速配合修正並請都市發展局檢視後,提送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審議:
(1)對於第7頁土地使用管制條文修正為「本計畫區除既有市定古蹟寶藏巖寺外,僅允許舉辦戶外型態之文化產業展售、文化交流、多功能表演、展覽、會議、研討等活動。」(2)為修整297號公園用地之聚落而辦理中繼住宅安置現住戶等事宜,屬於臨時性之使用,非關都市計畫事項,因此說明書中對於該等相關文字應予刪除。
(3)細部計畫面積應與主要計畫及公展計畫相符,請詳細確認。
(4)第3頁「整體規劃構想」等說明文字已超出計畫範圍,應予刪除,同時並刪除「圖二寶藏巖共生藝棧及周邊環境整體規劃構想圖」。
(5)應有都市防災計畫,並明確註明消防、救災、進出動線系統,且對於連外動線於說明書中明訂留設至少3.5公尺淨空空間作為救災道路之用。
(6)事業及財務計畫應包括各項開闢建設經費,並分項說明其編列用途。
(7)「圖一主要計畫示意圖」應把週邊環境之使用分區以標準圖例方式標註。
(8)「圖三計畫區規劃構想圖」應以不同圖例標示人行及車行之動線,並刪除臨時性之使用標示。
2.本專案小組原則不同意擴大第二階段變更範圍,如文化局仍覺得有其擴大使用之必要,請於下次專案小組會議時提出說明;另針對本項議題,亦請發展局提出具體評估意見供本專案委員參考。
3.關於消防局所提之意見請規劃單位參考納入細部計畫書內:
(1)建議防災計畫納入消防車輛救災動線規劃圖、避難逃生動線規劃圖、消防設施(消防栓、滅火器、緊急照明設備、消防蓄水池….等)位置圖、避難廣場(空間)位置圖。
(2)有關消防安全設備部分,建請參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置標準」檢討設置滅火器、室外消防栓、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設備。另建築區內建築物之屋內配線,建議採耐熱、耐燃保護措施。至有關無法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檢討設置部分,請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2條規定:為利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及再利用,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事項,不受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分之限制,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排除適用。
(四)94年11月28日第四次專案小組審查結論:
1.第三次專案小組會議結論第一大項第(一)小項「對於第7頁土地使用管制條文修正為:本計畫區除既有市定古蹟寶藏巖寺外,僅允許舉辦戶外型態之文化產業展售、文化交流、多功能表演、展覽、會議、研討等活動」(此項決議予以保留,俟調閱錄音檔資料後,再予以確認。)2.對於第一階段修正後之細部計畫說明書,尚有下列修正意見,請儘速配合修正並請都市發展局檢視後,直接提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審議:
(1)法令依據刪除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56條之1」規定。
(2)規劃構想第(二)項內容刪除「劇場型態之」文字。
(3)規劃構想第(三)項內容為避免中繼住宅將來後續拆除之困難,該項內容加列「並於原建物拆建及整修計畫完成後,應配合安置計畫予以拆除。」(4)防災與救災動線應與區內之通路系統整合,請補充具體之通路寬度、經過路線等相關圖面,納入計畫書內。
(5)事業及財務計畫應列入「都市防災通路整備」之相關經費。
2.第二階段之變更計畫,依據94年11月1日公布實施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宜修正為「特定專用區」。
3.同意文化局之提議,擴大第二階段之變更計畫範圍,但該擴大之範圍應規定非假日或節慶活動期間,不得擺設攤位及其相關設施。
十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94年12月14日北市都規字第09435519800號函送修正方案到會,提請委員會議審議。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