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501-0-案名:擬定臺北市中正區寶藏巖歷史聚落保存區細部計畫案(第二階段)
會議紀錄id
TPEO5501
案件id
kUU9pD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件係市府以94年8月2日府都規字第09413572703號函送到會,並自94年8月3日起公開展覽30天。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條。
- 三、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 四、計畫範圍:詳計畫圖所示。
- 五、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六、說明會日期:94年8月22日(寶藏巖社區)。
- 七、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八、本案依94年8月31日第546次委員會議決議由第一階段專案小組委員續行審議,本案由黃呂委員錦茹、蔡委員淑瑩、黃委員書禮、陳委員鴻明、黃委員武達、廖委員洪鈞、陳委員武正組成專案小組,請黃委員武達擔任召集人。
- 九、本案併同細部計畫及第一階段細部計畫由專案小組審議,共召開五次審查會議,會議結論分述如下:
(十)94年9月23日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1.主要計畫說明書中,部分內容及圖面說明屬於細部計畫層次,應針對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說明書內容重新檢討並予以區別;並請配合已經審議通過之第一階段主要計畫書圖修改第二階段都市計畫變更之相關附圖。
2.第一階段細部計畫內容,應配合主要計畫修正後一併提送本專案小組討論。
3.本案先前已有詳實的現況調查及研究資料,其中防災計畫、開放空間系統應確實比對現況後,針對環境紋理作規劃,不宜只有原則性的規範。
4.有關交通局下列建議意見,請配合修正、檢討:
(1)本案與交通有關事項為汀州路3段230巷前段拓寬問題,經查該建議拓寬路段雖未於本案計畫範圍內(該建議拓寬路段位於臺電公司土地範圍內),為配合文化局保存區規劃,其拓寬工程實有其必要性。
另查本府文化局曾於94年4月7日召開「中正區汀州路3段230巷路口道路拓寬工程協商會議」,本局建議可依該案結論「請臺電公司以推動文化休閒事業為考量,並請其研究巷道南側單邊拓寬之可行性」,俟臺電公司提出變更230巷北側土地為古亭變電所計畫時,可請該公司考量提供本府無償取得土地,以利拓寬本案所需之聯外道路。
(2)有關主要計畫中p14,都市防災計畫「…未來應取消路外停車位…」建議修正為「…未來應取消路邊停車格…」。
(3)本計畫案排除法定停車空間,是否已量估住戶實際停車需求?另規劃單位是否定位吸引更多的人潮?可併同考量大眾運輸、步行系統與新店溪腳踏車道系統結合。
5.關於消防局書面意見,請評估後提出說明:(5)都市計畫說明書第15頁,關於消防安全設備部分,請參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適用,另有關消防栓部分,請釐清所指是否為自來水事業處設置之消防栓、抑或是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第7條所規定之室內(外)消防栓設備。
(6)建議考量保障使用者安全,先行規劃整體防火管理及防災應變計畫。
(十一)94年10月26日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1.為紓解寶藏巖地區參訪人潮,請規劃單位協調交通局考量接駁巴士往訪捷運車站的可行性。
2.對於第一階段修正後之細部計畫說明書,仍有諸多內容超越主要計畫範疇,請儘速依下列意見修正後,提送本專案小組審查:
(1)細部計畫案名應配合主要計畫,不得恣意增加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690、695地號公園用地等範圍。
(2)將已核定之主要計畫圖納入說明書中,並根據主要計畫再述明細部計畫之辦理依據。
(3)說明書中附圖之說明內容,除了「發展構想圖」之外,應限於第一階段主要計畫變更範圍,勿擴大其他地區。
(4)土地使用管制部分,對於已指定為市定古蹟之「寶藏巖寺」,應明確訂定管制之內容。
(5)對於第5頁中述明「寶藏巖寺」將可作為文化產業展售、文化交流、多功能表演、展覽、會議、研討等多項使用,同頁並要求該寺不得新建、增建建築;就目前僅有寺廟主體的情況之下(第一階段範圍內),該如何因應這些需求?還是將會有臨時建築?又該如何規範?以上請於計畫書內敘明(或修正)。
(6)第5頁第(四)款對於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之相關使用規定,非屬計畫範圍內之管制事項,應予以刪除。
(7)事業及財務計畫應詳細說明本案之開發經費,不僅表示土地取得費用,例如防災計畫等相關事業及其經費。
(8)第3頁對於中正297號公園用地設置露天工作坊、生態解說設施等,與河灘地不增設設施之概念相互矛盾,且亦超出第一階段主要計畫之範圍。
(9)依據說明書第3頁,對於297號公園用地,未來常態活動人口要求以500人為限,其根據標準為何?請提出說明。
(10)未來本地區將設置臨時安置住宅,此構想似屬「第二階段」變更都市計畫之範圍,應暫時移出。
3.第二階段主要計畫說明書修正意見如下:
(13)說明書中附圖,請參考上述第一階段之細部計畫修正意見辦理。
(14)交通系統應包含消防車、救護車等救災動線。
(15)第14頁都市防災措施,因本計畫範圍屬地質敏感區,對於坡崁處理應特別註明要求。
(16)同頁對於消防栓救災範圍,應標示說明。
(17)救援、逃生緊急動線,應與聚落闢設之避難空地相連結,並詳細規劃。
(18)育成中心使用應納入管制內容。
4.第一階段主要計畫變更案請文化局儘速完成書圖修正作業,辦理報部程序。
(十二)94年11月7日第三次專案小組審查結論:
1.對於本次專案小組所審查第一階段修正後之細部計畫說明書,尚有下列修正意見,請儘速配合修正並請都市發展局檢視後,提送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審議:
(1)對於第7頁土地使用管制條文修正為「本計畫區除既有市定古蹟寶藏巖寺外,僅允許舉辦戶外型態之文化產業展售、文化交流、多功能表演、展覽、會議、研討等活動。」(2)為修整297號公園用地之聚落而辦理中繼住宅安置現住戶等事宜,屬於臨時性之使用,非關都市計畫事項,因此說明書中對於該等相關文字應予刪除。
(3)細部計畫面積應與主要計畫及公展計畫相符,請詳細確認。
(4)第3頁「整體規劃構想」等說明文字已超出計畫範圍,應予刪除,同時並刪除「圖二寶藏巖共生藝棧及周邊環境整體規劃構想圖」。
(5)應有都市防災計畫,並明確註明消防、救災、進出動線系統,且對於連外動線於說明書中明訂留設至少3.5公尺淨空空間作為救災道路之用。
(6)事業及財務計畫應包括各項開闢建設經費,並分項說明其編列用途。
(7)「圖一主要計畫示意圖」應把週邊環境之使用分區以標準圖例方式標註。
(8)「圖三計畫區規劃構想圖」應以不同圖例標示人行及車行之動線,並刪除臨時性之使用標示。
2.本專案小組原則不同意擴大第二階段變更範圍,如文化局仍覺得有其擴大使用之必要,請於下次專案小組會議時提出說明;另針對本項議題,亦請發展局提出具體評估意見供本專案委員參考。
3.關於消防局所提之意見請規劃單位參考納入細部計畫書內:
(1)建議防災計畫納入消防車輛救災動線規劃圖、避難逃生動線規劃圖、消防設施(消防栓、滅火器、緊急照明設備、消防蓄水池….等)位置圖、避難廣場(空間)位置圖。
(2)有關消防安全設備部分,建請參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置標準」檢討設置滅火器、室外消防栓、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設備。另建築區內建築物之屋內配線,建議採耐熱、耐燃保護措施。至有關無法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檢討設置部分,請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2條規定:為利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及再利用,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事項,不受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分之限制,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排除適用。
(十三)94年11月28日第四次專案小組審查結論:
1.第三次專案小組會議結論第一大項第(一)小項「對於第7頁土地使用管制條文修正為:本計畫區除既有市定古蹟寶藏巖寺外,僅允許舉辦戶外型態之文化產業展售、文化交流、多功能表演、展覽、會議、研討等活動」(此項決議予以保留,俟調閱錄音檔資料後,再予以確認。)2.對於第一階段修正後之細部計畫說明書,尚有下列修正意見,請儘速配合修正並請都市發展局檢視後,直接提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審議:
(1)法令依據刪除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56條之1」規定。
(2)規劃構想第(二)項內容刪除「劇場型態之」文字。
(3)規劃構想第(三)項內容為避免中繼住宅將來後續拆除之困難,該項內容加列「並於原建物拆建及整修計畫完成後,應配合安置計畫予以拆除。」(4)防災與救災動線應與區內之通路系統整合,請補充具體之通路寬度、經過路線等相關圖面,納入計畫書內。
(5)事業及財務計畫應列入「都市防災通路整備」之相關經費。
2.第二階段之變更計畫,依據94年11月1日公布實施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宜修正為「特定專用區」。
3.同意文化局之提議,擴大第二階段之變更計畫範圍,但該擴大之範圍應規定非假日或節慶活動期間,不得擺設攤位及其相關設施。
(十四)94年12月12日第五次專案小組審查結論:
1.第三次專案小組會議結論第一大項第(一)小項「對於第7頁土地使用管制條文修正為:本計畫區除既有市定古蹟寶藏巖寺外,僅允許舉辦戶外型態之文化產業展售、文化交流、多功能表演、展覽、會議、研討等活動」予以確定,另註明「其非假日或節慶活動期間,不得擺設攤位及其相關設施」規定之文字。
2.第二階段主要計畫說明書修正意見如下:
(1)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臺北市中正區中正297號公園用地部分為寶藏巖歷史聚落風貌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並配合修正計畫說明書內容文字。
(2)說明書第6頁圖四「濕地」修正為「公園用地」、「雜林」修正為「保護區」,並將第一階段計畫範圍線刪除。
(3)說明書第10頁圖六刪除第一階段計畫範圍線,其他相關附圖亦請比照修正。
(4)說明書第12頁變更理由增加「及文化資產保存法」說明文字。
(5)說明書第13頁土地使用管制內容屬於細部計畫層次,全文刪除。
3.第二階段細部計畫說明書修正意見如下:
甲、說明書第6頁圖三對於第一階段計畫範圍線應予刪除,其他相關附圖亦請比照修正。
乙、說明書第7頁土地使用管制第(一)條內容:本「保存區」應修正為本「特定專用區」,其他相關文字內容亦比照確認修正。
丙、土地使用管制增列「本特定專用區應不得新建、增建為原則」。
丁、土地使用管制第(二)條內容修正為「本計畫區…、第22組餐飲業(不含酒店)…,但以上各組別之使用,均應經本府文化主管機關核准為原則」。
戊、土地使用管制第(五)條內容予以刪除。
己、說明書第8頁「三、都市設計管制原則」內容修正為「本計畫區內歷史聚落及公共環境整體修繕作業,…,應遵循下列都市設計管制原則送上開委員會議審議,經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及施工」。
庚、事業及財務計畫中「公共設施工程」乙項應對於其工程細項、消防設備、避難設施、救災通路等加以註明。
辛、說明書附件4,其圖例中對於「室外滅火器」等項應加註「新增」文字。
壬、依歷次專案小組之審查共識擬將育成中心功能融合於歷史聚落之中,但育成中心如包含集會、育成教育等大型活動之場所,將如何規劃配置,請將各單位協調結果及規劃構想於委員會議中說明。
4.對於第二階段修正後之主要、細部計畫說明書,請儘速配合修正並請都市發展局檢視後,提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審議。
- 十、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94年12月16日北市都規字第09435635300號函送修正方案到會,提請委員會議審議。
決議
- 決議:
本案計畫說明書除下列修正意見外,計畫案名及內容依專案小組審查結論修正通過。
(一)說明書第6頁圖三對於人行及腳踏車動線應分開標示。
(二)說明書第7頁土地使用管制第22組餐飲業使用,將由文化主管機關管理審核,同意刪除「不含酒店」文字。
(三)說明書第10頁圖五圖例「變更公園用地為寶藏巖歷史聚落風貌特定專用區」應修正為「寶藏巖歷史聚落風貌特定專用區」。
臨時提案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