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521-0-案名:配合臺北市捷運系統新莊線(北市段)大橋國小站變更商業區、住宅區、機關用地、道路用地為聯合開發區(捷)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5521
案件id
8RUcCI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件係市府以94年11月7日府都規字第09419541803號函送到會,並自94年11月8日起公開展覽三十天。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位置圖所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後綜理表。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照案通過。
- 二、有關地主權益分配問題請捷運局逐戶向陳情人詳細溝通協議後,再納入後續之細部計畫案依憑辦理。
- 三、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決如後附綜理表。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公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案名配合臺北市捷運系統新莊線(北市段)大橋國小站變更商業區、住宅區、機關用地、道路用地為聯合開發區(捷)主要計畫案編號1陳情人李耀輝(民權西路227號)陳情理由
- 一、92年9月~10月間因捷運工程施工造成本人民權西路227號(大同區橋北段二小段691、692地號)公司嚴重沉陷、傾斜經捷運局人員表示無法修復。
- 二、遂由當時捷運局北區工程處吳沛軫副處長及北工處第九工務所巫漢忠主任,協助與CK570C標及CK570G標之承包商協調依原地原貌拆除重建,並於92.12.18雙方簽訂協議書(詳附件資料)並至公証公司公証,房屋亦已於93年4月拆除完畢,捷運施工廠商預計於94.12.31將廠房重建完成。
- 三、期間歷經工廠搬遷、員工異動、訂單流失…等等之不便及心酸,本人及全體員工已淪為捷運工程之受害者,盼待多時盼得捷運潛遁機已通過,捷運施工廠商亦依承諾已開始進行重建工程,貴單位之聯開案豈不硬生生將得來不易之新居再度摧毀,全體員工再度舟車勞頓往返通勤,儼然是政府對身為小市民的我們進行二次傷害。
- 四、懇請貴單位慎重考慮對本人造成之影響,並於本文鄭重表示本人不願意加入本次之聯合開發案,懇求還我原來安居之住所。
建議辦法有關貴單位延平北路三段以東聯合開發案本戶無參加意願。
委員會決議有關地主權益分配問題請捷運局逐戶向陳情人詳細溝通協議後,再納入後續之細部計畫案依憑辦理。
編號2陳情人林瑞勝(民權西路229號)陳情理由
- 一、92年9月~10月間因捷運工程施工造成本人民權西路229號(大同區橋北段二小段689、690-1地號)建物嚴重沉陷、傾斜經捷運局人員表示無法修復。
- 二、遂由當時捷運局北區工程處吳沛軫副處長及北工處第九工務所巫漢忠主任,協助與CK570C標及CK570G標之承包商協調依原地原貌拆除重建,並於92.12.18雙方簽訂協議書(詳附件資料)並至公証公司公証,房屋亦已於93年4月拆除完畢,捷運施工廠商預計於94.12.31將廠房重建完成。
- 三、期間歷經房屋搬遷…等等之不便及心酸,本人及家人已淪為捷運工程之受害者,盼待多時盼得捷運潛遁機已通過,捷運施工廠商亦依承諾已開始進行重建工程,貴單位之聯開案豈不硬生生將得來不易之新居再度摧毀,一家人再度在外漂泊,儼然是政府對身為小市民的我們進行二次傷害。
- 四、懇請貴單位慎重考慮對本人造成之影響,並於本文鄭重表示本人不願意加入本次之聯合開發案,懇求還我原來安居之住所。
建議辦法有關貴單位延平北路三段以東聯合開發案本戶無參加意願。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3陳情人黃學德、黃學仁(民權西路231號)陳情理由本案並未增進我等之權益,反使原有權益受損。
建議辦法擬不參加此聯合開發案。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4陳情人詹明謙(民權西路233號1樓)陳情理由因捷運關係暫時停止營業,改建後恐無法得回原有樓層,故暫且不同意改建。
建議辦法暫且不同意改建。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5陳情人詹菊妹(民權西路233號4樓)陳情理由因在此地住了幾十年了,不習慣搬遷。但不知以後聯合開發是否可分回原處。
建議辦法不同意。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6陳情人林祥富等二人(延平北路三段1巷5號)陳情理由共同開發坪數分太少,不同意合建。
建議辦法因本屋分建三及住三各一半,所分坪份不合理,所以不興建。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7陳情人柯寬容等二人(延平北路三段1巷11號、19號)陳情理由目前11號為2樓、19號為4樓,各有1層或2層出租,月可收約3萬租金,若參與開發,再與建商分配、扣掉大小公設,則約只剩原有一層面積可用,嚴重損害權益並無興利。
建議辦法
- 一、提高獎勵並確保原有面積。
- 二、依原土地離捷運站遠近重訂合理分配辦法。
- 三、否則反對變更為聯合開發區。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8陳情人張善評等八人(延平北路三段4號)陳情理由
- 一、申請人均為座落台北市大同區589、589-1、590、588地號等4筆土地之共有人(以下簡稱本件4筆土地)及其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人。
- 二、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將本件4筆土地列入本都計案中,其計劃實有不當,且嚴重損及申請人之權益。謹說明如下:
(一)本都計案提出理由為「設置捷運系統地下穿越隧道、出入口及其相關設施,並供作聯合開發基地」。依本件4筆土地相關位置,本件4筆土地不列入上開聯合開發案,亦不影響新莊線捷運系統地下穿越隧道,出入口及其相關設施之設置。
(二)申請人所有之本件4筆土地用途屬第三種商業區,且已建造7層樓商業大樓。按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所提出聯合開發計劃案,將本件4筆土地由第三種商業區改編為聯合開發區,各申請人可分配樓層面積將比原使用面積減少,且申請人尚需支付土地增值稅,不利於申請人,與土地聯合開發在創造捷運工程局、土地所有人及投資開發人利益共享達到三贏之目的不符。
(三)商業區1樓之屋價行情為2樓以上樓層之數倍,本件聯合開發區計畫案也將1樓價款訂為三倍,但按本聯合開發區計畫案計算分配時仍按一般樓層計價,僅有優先承購權,殊不合情理。
(四)本件4筆土地原本即為第三種商業區,並且已依法開發,充分利用,目前建造有7層樓鋼筋混凝土構造之商業大樓壹棟,申請人並利用該建築物各區分所有部分,自己經營或出租他人經營商業,賴以養家活口。
且本棟商業大樓樓層面積共4,837平方公尺,雖屬30年建築物,但結構堅實,只需外觀略加修繕,即可煥然如新,於該區廓之土地利用、街道景觀均有正面作用。惟如將本件4筆土地列入聯合開發,本棟大樓勢必拆除,政府需耗巨資購地及補償建物,浪費寶貴的國家及經濟資源,無助於社區繁榮,又損害申請人之權益,因此請求將本件4筆土地不列入上開都計案聯合開發區。
(五)按土地聯合開發之目的,既在創造捷運工程局、土地所有人及投資開發人利益共享,達到三贏之局面,自應尊重土地所有人是否參與之意願。申請人所有之本件4筆土地及本棟商業大樓,均屬依現有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法律合法建造取得之私有財產權。憲法第15條明文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又行政行為如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2款亦定有明文。因此,本件行政權力之行使,因強制使人民之財產權、工作權發生重大變動,除合法外,允宜謹慎自制,以免激發民怨、引起抗爭。
- 三、本件4筆土地不列入上開都計案參與聯合開發,亦不影響新莊線捷運大橋國小站之施作及開發,但對申請人之工作權及財產權卻有重大影響,且可避免國家社會寶貴資源之浪費,因此請求將本件4筆土地不列入上開都計案聯合開發區,而仍維持原用途。
建議辦法請求將本件4筆土地不列入上開都計案聯合開發區,而仍維持原用途。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討論事項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