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531-0-案名:變更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1小段16地號等9筆第三種住宅區土地為公園用地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5531
案件id
l83eog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市府以94年11月11日府都規字第09419505403號函送到會,並自94年11月14日起公開展覽三十天。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
- 四、計畫範圍:詳計畫圖所示。
- 五、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說明書所示。
- 六、說明會日期:94年11月25日
- 七、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3件(詳綜理表)。
決議
- 決議:
- 一、有關土地取得方式,公有地依規定辦理撥用,都市計畫書事業及財務計畫配合修正。
- 二、其餘照案通過。
- 三、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決議情形詳如綜理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1小段16地號等9筆第三種住宅區土地為公園用地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楊家誠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非常贊成松山新城四塊地改為「公園用地」,另願意完成後社區認養成為公園。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非常贊成松山新城四塊地改為「公園用地」。
委員會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1小段16地號等9筆第三種住宅區土地為公園用地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2
陳情人:
國防部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針對貴府都市計畫「變更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1小段16地號等9筆土地為公園用地計畫案」,本部表明異議。
- 一、案內土地與本部空軍總部有涉者,為松山區美仁段17、17-1、17-3、17-4等4筆國私共有及同段18-26、18-27、18-28等3筆國有土地。上述土地原為老舊眷村「松山新村」原址,原奉行政院79年11月7日台79內3229號函核准改建,惟因畸零地處理問題分割保留未規劃施工形成改建剩餘土地,並奉行政院87年8月17日87內40771號函核准移交國產局依法處理,得款撥充「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即案內土地有涉國庫公益,合先敘明。
- 二、有關貴府計畫案,相關陳述過於簡略且有與事實不符之虞,本部補充說明並提出異議如下:
(一)88年標脫其中3塊土地,係國產局依行政院核示事項辦理,並非由空軍總部標脫。而當年得標人取得土地後因居民抗爭阻撓開發,致經協調退還得標人價款(含利息)方式,恢復國有非公用狀態。
(二)有關案內土地現址經綠化並供社區使用之不當現象,雖經本部空軍總部歷年協調,仍遭居民拒不配合無法按國有財產法處理。貴府以提昇該地區生活環境品質變更原使用分區立意固佳,惟仍應考量本部及國產局等行政機關維護國有財產之責任。另就本案土地利用問題前經多位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召開協調會中,本部或空軍總司令部表示:因本案土地原即住宅區,屬行政院專案核定變產置產之不動產,若須依現況再行變更使用分區,請貴府能以有償撥用或容積移轉方式配合辦理,惟未獲貴府支持。
(三)對於貴府提昇該地區生活環境品質並能兼具解決目前土地使用之現況符於法規,本部自當認同,惟查本案公告書圖並未符合行政院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第1項但書第3款「應辦理有償撥用」之規定,特表異議,並重申本部立場,冀盼貴府能以「有償撥用」、「容積移轉」或其他能兼顧國庫公益之方式處理本案,至紉公誼。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一、計畫案相關陳述請予以補充說明。
- 二、土地請以「有償撥用」、「容積移轉」或其他能兼顧國庫公益之方式處理。
委員會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1小段16地號等9筆第三種住宅區土地為公園用地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3
陳情人:
空軍總司令部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有關貴府都市計畫「變更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1小段16地號等9筆土地為公園用地計畫案」,本部表明異議。
- 一、案內土地與本部有關者,計松山區美仁段17、17-1、17-3、17-4等4筆國私共有及同段18-26、18-27、18-28等3筆國有土地,原係屬臺北市「松山新村」原址,並奉行政院函核准改建在案,惟復因畸零地處理分割保留形成改建剩餘地,並奉行政院函核准移交國產局依法處理,得款撥充「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運用,合先敘明。
- 二、案內計畫因涉國庫收益,本部提出異議如下:
(一)有關88年間所標脫土地,係國產局依行政院核示辦理,非由本部辦理標售;復因居民阻撓得標人開發土地,致協調退還得標人價款(含利息),恢復國有狀態。
(二)本案土地原為住宅區,屬行政院專案核定變產置產之不動產,現址綠化係居民逕行為之,本部前已多次協調,惟渠等拒不配合,致無法依國有財產法處理;現貴府計畫將案內土地,由住宅用地變更為公園用,雖有利該社區生活環境提昇,然仍應兼顧本部、國防部及國產局等行政機關維護國有財產之責任,故有關土地處分,仍應採「有償撥用」或循其他兼顧國庫公益方式解決。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一、計畫案相關陳述請予以補充說明。
- 二、土地請以有償撥用或其他能兼顧國庫公益之方式處理。
委員會
決議:
- 決議有關土地取得方式,公有地依規定辦理撥用。
討論事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