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551-0-案名:擬定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5551
案件id
36rOtk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市府94年12月15日以府都規字第09419610803號函送到會,並自94年12月16日起公開展覽30天。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大眾捷運法第7條。
- 三、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四、計畫範圍:詳計畫圖所示。
- 五、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說明書所示。
- 六、說明會日期:94年12月29日
- 七、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共3件。
- 八、辦理情形:
(一)本案經提本會95年1月23日第552次委員會議,決議:「市府相關單位對於交通等部分議題仍有不同意見,全案俟市府協調達成共識後再提會討論」。
(二)復經申請單位提95年2月27日本會第553次委員會議臨時提案,決議:
1.本案請申請單位捷運局務必與市府交通局、發展局等單位協調達成共識,並就計畫區土地使用計畫、交通衝擊評估、各交通系統之間的整合處理,以及旅客轉乘等議題,研提具體書面資料。
2.請發展局說明中央車站及中央公園整體規劃,包括委員關切之建築物量體模擬及範圍內鐵道部古蹟處理等議題,並請說明目前市府與臺灣鐵路管理局溝通協調情況,以利委員瞭解本計畫周圍地區未來整體發展。
3.請交通局針對本案交通部分的議題,就市府相關單位意見予以整合確認,並請說明本計畫區對臺北車站地區整體交通衝擊、改善策略及相關配套措施。
4.本案請申請單位捷運局儘速彙整相關單位意見,提出完整書面資料送交本會後,就本案先行召開專案報告會議再提委員會審議。
(三)申請單位於95年4月24日函送書面資料到會,本會爰依前開委員會決議,於95年5月10日召開專案報告會議,其結論為:
1.本案為本市重大公共建設計畫,雖採聯合開發方式進行開發,申請單位仍然必須確實掌握市府、市民的公共利益,以及未來使用者的需求與期望,並進一步將計畫目標與功能性的需求予以明確規範,以確保本案工程之效能。至於後續之細部設計、工程技術以及財務問題,則是投資者及市府各相關單位應另行分工合作去克服之課題。
2.為落實前述之意旨,下列事宜應予以明確規範:
(1)有關市府交通局所提「本案基地臨市民大道(重慶北路至延平北路段)一側,應退縮留設一車道」部分,請申請單位納入細部計畫內明確規範,至於工程技術層面課題以及經費分担問題,由申請單位再作協調。
(2)停車位規劃部分,目前規定汽車停車位800部、機車停車位500部,有關其允許使用項目、比例及停車位開放供公眾使用,不提供建物未來員工使用等原則,應於細部計畫書內一併規範清楚,以作為制訂招商文件之依據。
(3)對於不同旅客運具之分流規劃,停等及上下車緩衝空間應於建物內部化處理。
(4)有關人行連通設施之寬度、高度及坡度等,均應合理規範,以達人行便利之目標。
3.另有關建築物高度是否進行管制、建蔽率是否訂定、容積率是否明確規範為1150%等議題,申請單位之規劃原意及目的為何,應如何落實於細部計畫及都市設計管制內,請申請單位再與市府交通局及都市發展局研商。
4.本案如何將臺北古城舊有元素(如城牆石塊)與新建築加以結合,期能活化古蹟並展現臺北城歷史軌跡,請申請單位納入後續設計考量。另環保局代表所提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垃圾處理空間內部化,以及節能、減廢等永續設計之議題,亦請申請單位儘早與市府相關單位進行協調。
5.本案請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會同市府交通局及都市發展局,儘速就與會委員及各單位代表所提建議據以修正細部計畫內容,俾提95年5月15日本會第555次委員會議審議。屆時並請申請單位於委員會議上就今日委員所提諸項疑慮(例如目前所提設計方案僅為概念與構想,並非最後定案等),先作釐清與說明,以利委員會議順利進行。
決議
- 決議:一、本案修正後通過,請申請單位確實依95年5月10日之專案報告會議結論修正計畫書內容,包括人行連通設施應平順連接(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第七點),建築設計應融合臺北舊城意象,重現臺北城歷史軌跡(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第五點)等,另垃圾「處」理空間內部化之規範,文字併請修正為「清」理空間。
- 二、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決議情形詳附件綜裡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案名擬定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市府捷運局自接辦「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段工程規劃,就權利、義務部分與本局協商至今尚未達成共識,市府為配合捷運局推動「機場捷運」建設及創造C1用地之開發利益,而將本局經管原已劃定為「一般商業區」之D1用地(東半街廓)逕提都市計畫變更,實有違協商應互信、互重之精神,基於維護權益之立場,本局無法接受。
2.市府與本局雙方合作土地開發,首應符合行政院歷來就本車站特定專用區「整體開發」意旨及全民期待,本特定區另E及D1(西半街廓)保留區用地,自82年9月至今12年餘未頒訂都市計畫,造成本特定區良窳並存之景觀,市府不應僅針對C1、D1東半街廓作切割式的規劃,而漠視本特定區國家門戶之整體塑造,市府捷運局在大眾捷運法已排除「聯合開發」模式,而子法「大眾捷運系統開發辦法」尚保留「聯合開發」模式之矛盾機制情形下,以自行適用之條款辦理聯合開發實待商榷。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本局籲請市府應在貴我協商達成共識後,併入都市計畫整體規劃,再行辦理後續作業,以免影響國家交通建設時程。
決議:
- 委員會決議請臺北市政府就本案以及後續有關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整體規劃,充分與臺灣鐵路局溝通。
陳情案名:
案名擬定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2
陳情人:
陳鼎彝(交八代表)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建議地點北市中正區公園段一小段193至205地號,門牌號碼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193至205號。
2.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於70年因臺北車站東移,76年都委會計畫「交八」為「商四」用地,後又變為「交八」,民極力反對,後由黃市長大洲於都委會開會當場表示,應補償交八地主以C1土地交換,私有地主自己聯合興建大樓,都委會有公文通知在案,今C1土地又變更為捷運用地,佔用地下樓,私有地主損失慘重,再加興建高樓,建築費困難應付。
3.82年交八廣場變更迄今12年,尚未全部實施,有違都市計畫法,應從新擬議恢復「商四」用地,私有大樓拆除,使人民失去營業場所,並以土地徵收半價補償,人民損失慘重,公用如鐵路警察局等房地未拆尚未徵收,恢復為「商四」,有助市府財產收益,解決困難。
4.交八地下沒有路軌設施,係臨忠孝西路40公尺大道,變更為交八廣場用地是不合理,侵犯人民財產權益,擬向市議會陳情訴願,或向行政法院訴訟。
建議辦法:
決議:
- 委員會決議本案有關後續聯合開發事宜,請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妥與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協調。
陳情案名:
案名擬定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3
陳情人: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配合未來高速鐵路及中正機場捷運系統等大眾運輸系統開通,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將面臨巨大交通環境轉變,本都市計畫案雖限定計畫範圍於「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內,惟基地開發後衍生之交通衝擊效應將廣泛影響周遭區域,區內道路系統、停車供需等規劃方式皆與C1、D1開發後交通容受能力息息相關,不容切割;而計畫區域居於全國、全市交通樞紐位置,依停車場法第20條規定:「..在交通密集地區,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達一定規模足以產生大量停車需求時,得先由地方主管機關會商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公告,列為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之建築物」。
2.次查旨開計畫書內容,相對於土地使用、容積率之明確界定,道路系統仍沿襲82年頒訂之「擬(修)訂台北車站特定區細部計畫案」所規劃,依捷運工程局「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三重至台北段DA115標」設計團隊所作初步交通影響評估資料,未來C1、D1基地開發之容積率為1200%,其衍生旅次平日為13.9萬人/日,假日為22.8萬人/日,再加上高鐵目標年及台北車站上下車人數預測約16萬人/日,其衍生汽、機車流量勢必衝擊周邊道路負載能力,並以C1、D1基地南側10公尺計畫道路產生最直接影響,而旨開計畫書主文並未針對未來交通衝擊能量重新定義該計畫道路寬度,「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又未明確規範以基地退縮等方式作為因應方案,致旨開都市計畫交通規劃邏輯未能趨於連貫。
3.至於C1、D1基地開發所衍生停車空間規劃乙項議題,僅臚陳意見如次:
(1)依「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DA115標」設計單位所提送初步交通影響評估內容,未來C1、D1基地因其它條件限制可設置約400輛小汽車格,僅達其基地停車需求量之16%,或僅達82年「擬(修)訂台北車站特定區細部計畫案」法定停車數之25%,明顯存在基地開發量體超越交通限制條件的事實,旨開計畫案由提案單位以「經本府交通主管機關評定設置停車格數」迴避處理基地停車格數不足之問題。
(2)本案基地既受限於環境條件之限制而無法提供足夠停車格數量(法定停車格),本局遂退而要求提案單位應提出完善交通影響評估分析,希冀借由客觀數據、情境之理性推估,整體考量周邊環境交通容受能力後,於計畫區域訂定「合理之停車數量」值,並伴隨細部計畫書公開展閱,以藉由公共討論審酌其適當性,惟提案單位交通影響評估工作一再延宕,迄發文日止仍未提送評估報告(原訂提送日期為94年11月30日),而僅以細部計畫主文「經本府交通主管機關評定設置停車格數」之方式替代公共審議,有失周延。
(3)計畫區域為本市大眾運輸系統之中樞,接駁、轉乘行為頻繁,臨時停車行為涵括一般小客車、公車、計程車、貨車等運輸工具,其所需路段長度暨轉乘動線皆應細緻規劃。
4.為撙節中正機場捷運工程公共預算支出,提案單位乃導入聯合開發模式誘導民間資金參予C1、D1基地開發,除期待計畫區域能留存國家門戶意象之永久典範外,亦期待捷運工程地下化所需資金自給自足、無需公務部門額外支應;爰此,基地開發所衍生之各項環境衝擊成本亦應由開發業者自行吸收,方符合聯合開發模式原始美意及維護本府權益,本次提案單位未能藉由都市設計管制手段明快處理C1、D1開發後衍生之道路、停車容受力等交通衝擊,僅迫於開發時程單純定義土地使用,為未來可能的畸型發展及爭議預留變因,應請再思量妥為研析為宜。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1.考量計畫區域未來即將興建超高量體、產生大量停車需求之建築物,本局建議於都市計畫階段即由提案單位提出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作為細部計畫書附件內容辦理公開展覽,以利各方先進預先審驗計畫區域道路系統、停車規劃內容。
2.建議提案單位應正視交通客觀數據呈現之現實情勢,並調整計畫書交通規劃相關內容。
3.建議本案附件「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內容,應針對轉乘、臨停所需路段長度暨轉乘動線有更多著墨與闡明,俾利設計者依循,並利當地公共環境品質。
4.本案業奉市長裁示成立專案聯繫會報合議審定相關書圖暨政策,開發基地既需面對停車格設置不足之窘境,理應先於交通小組議定解決方案後再行擬訂細部計畫較為妥適。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