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551-0-案名:變更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三小段五三之三四地號人行步道用地為道路用地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5551
案件id
WGh8yW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市府以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府都規字第09321526000號函送到會,並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公開展覽三十天。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
- 四、計畫範圍:詳計畫圖所示。
- 五、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說明書所示。
- 六、說明會日期: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 七、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綜理表(共計六件)
- 八、本案經提94年1月27日本會第539次委員會議審議,委員會決議:「本案請都市發展局參考委員意見研擬可行方案及相關配套規定,並先與地主及當地居民協調後,再提會審議。」
- 九、發展局於94年10月18日北市都規字第09434620800號函送相關資料到會,提請本會續審。第511次委員會議決議:本案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陳委員武正擔任召集人,計畫內容原則上朝維持原人行步道及南側基地得以出入並指定建築線方向進行。
- 十、本會於2月20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結論如下:
(一)為考量消防救災需求同意變更信義區三小段五三之三四地號人行步道用地為道路用地,該道路用地應配合鄰近道路交通動線實施單行道系統,同時為考量該道路安全性將該道路定位為社區道路(建議交管處道路兩端設置高度為40公分的自動柵門,行人可自由跨越;設置跳動路面及限速20㎞/hour、單行道等標誌進行管制)。
(二)考量人行步道系統之完整性,本計畫道路南側之建築基地應退縮一.五公尺建築,退縮空間應作為無遮簷人行道供公眾通行,並得計入法定空地及院落之寬深度。
(三)爲保障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之權益,自本案公告實施起五年內申請送件,給予3%開發時程容積獎勵。
(四)本案專案小組審議完竣,請發展局依專案小組審查結論檢附修正對照表及計畫書提大會討論。
(五)本案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詳如后附。
十一、發展局於95年3月17北市都規字第09530906500號函送相關資料到會,提請本會續審。
決議
- 決議:都市計畫不宜對道路管制方法作相關規定,本案建議以囊底路或其他方式規劃防止一般車流快速穿越且緊急救災時可達搶救目的之功能。本案請發展局依委員意見研擬具體方案,提專案小組重行審查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討論事項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