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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與金龍路口北側部分公園用地及住宅區為公墓用地主要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李張樹梅等2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由內政部警政署為介紹「警察公墓」地理環境,所設置之網頁中明載「警察公墓位於台北市內湖路三段28巷底,墓園三面環山,成U字型,中央正面依序闢建有荷花池(停車場)、忠靈及納骨塔各一座,墓園部分,忠靈祠為中心,分後山與左、右共三區。」可知內政部警政署所設置之警察公墓已實際管理支配、使用之範圍,為由三面環山形成之自然屏障及所設立之公墓墓園大門及圍牆之內;土地標示所示120地號等6筆土地之全部土地則恰置於其內,是以l20地號等6筆土地之全部土地既為內政部警政署實際管理支配、使用,足證內政部警政署確有占有120地號等6筆土地之全部土地之事實。
- 二、依據申請人等親自前往警察公墓探勘結果,公墓環山道路北側附近即為120地號等6筆土地座落處。環視120地號等6筆土地,信步可見內政部警政署所設之駁崁,且多半蔓延至山坡林地之中,深不見底。其他少數未被駁崁覆蓋之區域,亦設有水溝、小徑以及具水土保持目的之綠色塑膠網。而於多處駁崁上,內政部警政署尚有設置小型鐵梯,供相關人員深入120地號等6筆土地甚至於進入120地號等6筆土地明顯之處,設立多處「非經核定,禁止埋存、移葬、撿骨、整建」標示牌。由於120地號等6筆土地設置有駁崁、綠色塑膠網、小型鐵梯及標示牌等多項設置物,足證內政部警政署對於120地號等6筆土地已具有主觀上之管領意思,以及客觀上實際管理、支配及使用之事實。
- 三、按殯葬管理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私立公墓之設置或擴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其設施內容及性質,定其最小面積。但山坡地設置私立公墓,其面積不小於五公頃。」、第12條第3項規定「公墓周圍應以圍牆、花木、其他設施或方式,與公墓以外地區作適當之區隔。」,及第17條第2項、第3項規定「公墓內應劃定公共綠化空地,綠化空地面積占公墓總面積比例,不得小於十分之三。公墓內墳墓造型採平面草皮式者,其比例不得小於十分之二。」、「於山坡地設置之公墓,應有前項規定面積二倍以上之綠化空地」。
- 四、按申請人等與中華民國所有共有之120地號等6筆土地,確未經申請人等同意,但已被內政部警政署實際管理支配使用之事實,為避免「變更台北市內湖區成功路與金龍路口北側部份公園用地及住宅區為公墓用地主要計畫案」內計畫範圍之土地面積、地號與實際狀況不一而衍生疑義,謹依公告事項三規定,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審議本案的參考。敬請准予就主揭120地號等6筆土地全併入上開計畫案內以符現況都市計畫土地利用實情。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請准就台北市內湖區康寧段2小段l20、120-2、l20-3、20l、20l-1、201-2地號等6筆土地全併入「變更台北市內湖區成功路與金龍路口北側部份公園用地及住宅區為公墓用地主要計畫案」內,以符現況都市計畫土地利用實情,敬請核准。
決議:
- 委員會決議除120-3號土地維持為道路用地外,其餘陳情之地同意併入計畫案內以符現況都市計畫使用實情。
討論事項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