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591-0-案名:民間申請自行劃定都市更新案件
會議紀錄id
TPEO5591
案件id
1D3Fq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會於95年4月20日第554次委員會議審議「擬劃定『臺北市大安區通化段六小段665地號等35筆土地為更新地區(更新單元)』案」、「擬劃定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494地號等35筆土地為更新地區(更新單元)計畫案」決議:
(一)有關更新地區(更新單元)劃定之申請案件,既依法規須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故本會審議以符合都市更新之政策意涵及契合都市機能之需要為主。爾後提會報告並非僅臚列符合那一項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與指標,請加強說明現地有那些都市發展問題,而透過都市更新機制,將可對都市環境品質有如何的改善與提升等內容。
(二)針對本會審議通過之更新地區(更新單元)劃定案,請計畫案申請人將本會通過之理由,以及未來都市更新相關獎勵與規定,充分告知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以增進計畫區民眾對該計畫以及後續推動更新之瞭解。
(三)本案暫予保留,俟市府依決議修正並補充相關資料後再提會審議。
決議
- 決議:
- 一、都市更新申請案件基於法令規定下須送由本委員會議審議,本會亦針對都市紋理、都市設計與景觀、公共設施服務等提出專案審查意見;至於更新計畫是否影響都市發展結果部分,則由執行單位秉於權責負責。
- 二、對於更新申請案件區位不合理、範圍太零碎或不方整等情形,不論公或私部門應朝願景努力,本會之立場可不同意爾等申請案件。
- 三、更新應不等於獎勵,獎勵亦不應以最高極限為目標,至於申請案件之獎勵額度的計算應基於臺北市容積總量管控的前提之下,考量其公平性、周邊環境負擔、利益如何調整等問題,有明確的規範與計算標準。
- 四、給予適度誘因促進發展且提高現住戶生活環境雙重考量下,獎勵不應單就條文上限百分比來衡量,應從經濟價值面切入作通盤評估,且其間是比例關係抑或絕對值的關係,應有明確說明標準。
- 五、政府的更新政策該如何結合民間力量達到目的,應有完整操作流程。
- 六、請市府對於都市更新政策面的問題與未來通案處理原則另做專題報告。
討論事項三-1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現階段市府送本會審議而尚未提會之都市更新(更新單元)計畫案件,請市府再依前項第一點決議重新檢視後,再安排提會討論。
- 二、依本會554次委員會議決議,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95年8月4日北市都授新字第09530581600號函送補充說明資料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