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621-0-案名:擬劃定「臺北市士林區芝山段一小段197地號等39筆土地為更新單元」都市更新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5621
案件id
mQis0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市府95年10月5日以府都新字第09530708200號函送到會。
- 二、申請單位:陳韋寧。
- 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66條、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1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
- 四、計畫位置:詳計畫圖所示。
- 五、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決議
- 決議:
- 一、民間推動都市更新,政府應給予支持與協助,惟應同時考量對實質環境的改善與公共利益的增進。爾後有關都市更新單元劃定申請案件,請都市發展局與都市更新處本於都市發展及更新主管機關權責,檢視申請案件及其周圍地區實質環境條件,並應就整體更新發展願景與申請者進一步溝通達成共識後再提本會審議,不宜來文照轉。且計畫書內有關都市發展課題與實質再發展目標應明確且具體,勿流於制式化的空洞陳述。
- 二、本案請市府就該街廓未來更新,擬定整體規劃構想再提會討論。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本會要求民間自行申請劃定都市更新單元案件,應對地區更新先行擬具整體規劃構想,並需對公共利益有所增進,故有關市府都市更新處刻正委託捷運工程局聯合開發處代為徵選實施者辦理市有土地都市更新事宜,市府實亦應主動作出良性示範。建議都市發展局應更積極介入,與都市更新處及聯合開發處共同針對該等市有土地更新先行擬具整體發展計畫及相關規範,並應訂定出明確的公共利益負擔納入徵選實施者之招標須知內,而不應以財務最大化為徵選作業唯一考量。另請市府就該等市有土地都市更新之整體發展計畫、公共利益負擔等內容先提本委員會報告後,再行辦理後續徵選實施者相關事宜。
討論事項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