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631-0-案名:修訂臺北市南港區新光段2小段27-2等地號15筆土地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5631
案件id
Mn0B0m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市府95年8月30日以府都規字第09533642600號函送到會,並自95年8月31日起公開展覽三十天。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條、24條
- 三、申請單位:臺北市南港區新光段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
- 四、計畫範圍:詳計畫圖所示。
- 五、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說明書所示。
- 六、說明會日期:95年9月12日
- 七、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如綜理表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為保障小地主權益,最小基地建築面積訂為200平方公尺,未來並請地政處監督重劃會妥善配地以保障小地主權益。其餘依說明書內容通過。
- 二、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決如后附綜理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南港區新光段2小段27-2等地號15筆土地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周興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新光段二小段地號26地號土地持分人數因買賣登記95年5月22日2.6坪土地分0.1坪辦給26人,出賣人卻未依相關法令規定以書面通知我,明顯偽造文書,本人周興有優先購買權。
2.鄰地:27-2、25-1號為國有土地,周德松共7人佔用國有土地沒有承租。
3.新光二小段26地號土地,土地增加持份人數完成登記,但土地地上物為違建,不能講成具有物權效力。
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4條:主管機關得經其相鄰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合併為共有,但設有他項權力者應徵得他項權利人之同意,但本人周興不同意,因為452:452-4;28土地有向銀行借款故不同意合併。
5.計畫圖上沒有畫一條線區分建築規模的限制線,也沒有畫8米計畫道路,土地也沒有編號出來,本人不同意。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1.要拿回我們31位地主的土地,地號45-8、45-9、45-10和26地號土地合併(周潭三分之一;周興六分之二)。
2.並要求以住二住宅區基地深寬達200平方公尺以上為最小面積,才符合小面積持有人的權益及公平性和大家的期望。
3.計畫範圍內要有八公尺以上的計畫道路。
4.因26、45-8、45-9、45-10地號遭另一位地主長期佔用,所以本人代表其他的小地主反對負擔包括水土保持費用、公園費用、重劃費用一切費用,要由佔有人負擔回饋給我們才是合理。
5.本案自辦重劃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的人數仍有問題,有簽同意書才有效力,沒簽同意書就沒有效力,應回復南港通檢的主要計畫案。
6.本案土地長期遭佔用,本人反對修訂公告,得移送法院解決。
決議:
- 委員會決議1.有關自辦市地重劃土地分配問題依相關規定辦理。
2.本案範圍最小基地建築面積訂為200平方公尺以上。
3.本案已規定公園用地規劃設計時應於南側留設適當通道,以供計畫區東側保護區內使用戶通行。不另留設道路。
4.有關私權問題請另行處理,參與重劃負擔依相關規定辦理。
5.經發展局查核,提送自辦市地重劃人數已達法定人數。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南港區新光段2小段27-2等地號15筆土地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2
陳情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有關旨揭細部計畫案第1頁敘及「考量東側保護區內住戶無適當通路可供出入及第8頁「公園用地規劃設計時應於南側留設適當通道以供計畫區東側保護區內使用戶通行」乙節,查本市信義區中強公園之情形與本案類似,其區位亦阻隔東側居民之出入,都市計畫亦未劃設道路用地。公園內迫於民意的壓力及市民居住安全的問題,留設道路供住戶車輛進出,而衍生大量外車停放難以管理的情形,並造成公園使用者的安全威脅。
另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4款規定:「公園內未經許可不得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為免日後造成管理上的困擾及威脅遊客安全,建議本案公園南側部分宜劃設道路用地乙處,以符管用合一原則並避免產生違規使用情形。
決議:
- 委員會決議公園用地規劃設計時應於南側留設適當通道,以供計畫區東側保護區內使用戶通行。不另留設道路。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南港區新光段2小段27-2等地號15筆土地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3
陳情人:
周德松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土地標示:新光段2小段452地號452地號北側與計畫公園鄰接處劃設一約600㎡指定最小建築規模200㎡以上,其餘為1000㎡,有失公平比例,且符合分區使用規定僅達200㎡之區塊僅一塊,會造成糾紛。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該區塊直接訂為一建築規模區塊約600㎡,其餘區塊仍為1000㎡,如此則較為公允,並鼓勵合併分配使用可避免爾後分配糾紛。
決議:
- 委員會決議本案為保障小地主權益,最小基地建築面積訂為200平方公尺以上,未來並請地政處監督重劃會妥善配地以保障小地主權益。
討論事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