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641-0-案名:修訂「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內「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第十點」案
會議紀錄id
TPEO5641
案件id
Q7MA4c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件係市府以95年3月13日府都規字第09570659603號函送到會,並自95年3月14日起公開展覽30天。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位置:詳位置圖所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後附綜理表。
- 六、本案提經95年5月15日本會第555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
本案請交通局、發展局分別就大內科交通改善計畫及容積移轉之市場供需情形,調查研提詳細補充說明資料後,再提下次會議討論。
- 七、市府都市發展局於95年10月17日以北市都規字第09535142600號函送補充說明資料到會。
決議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內「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第十點」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莊子華等4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土地標示: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112、149地號。
- 二、依據「台北市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本人土地為住商混合區,最高容積率為360%,比較基準容積率225%,相當於可接受60%,不宜降低到20%。因為當初分配到住商混合區土地負擔較之住宅區、工商混合區、辦公服務區高很多。其他區分配回50%以上,住商區只分回46%的土地,且土地開發總隊有協議答應容積可到360%。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本次要點第十點中應將五期中的住商混合區排除在外。
決議:
- 委員會決議本案除增列執行緩衝期「內湖第五期重劃區於本計畫公告二年後實施、其他地區於本計畫公告一年後實施」外,其餘照案通過。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內「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第十點」案
陳情編號:
編號2
陳情人:
黃文堅等5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土地標示:內湖區金泰段。
- 二、有關基地可接受容積量由最高不得超過原法定容積之40%,調降為20%,擬提出陳情意見。
- 三、根據該計畫書內容所敘述,該計畫目標藉調降移至大內科地區之容積總量,以改善大內科地區交通問題之措施明顯有本末倒置之虞,原因有三:
1、大內科地區交通問題,乃該區都市計畫無止盡開放之後果,怎可只為了大內科之繁榮,犧牲其他地區應有之都市發展。
2、交通問題本應該以交通建設來解決,不能以其他非交通手段處理,況且復興北路連通大直橋地下道、捷運已經通車在即,該建設就是用來改善大內科之交通問題。
3、若倉促地實施調降該區域的容積移入上限,立即顯現的將是降低該區地主的利益及開發意願,進而影響整體開發時程,對於居民及整體經濟都是負面的。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為確保長期都市良好發展,以上陳情期望都市計畫委員會慎重考量。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內「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第十點」案
陳情編號:
編號3
陳情人:
楊木得等8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本區近年來之發展已有明顯的成果,除了本區為台北市未來指日可待的繁榮區段外,容積可移入已成開發商提高開發意願及解決大稻埕地區歷史建物修復的一項德政措施,此措施不宜因短期的交通問題影響未來長期的都市繁榮發展策略。
- 二、該區舉凡地主及開發商已將容積移入列為開發分析中一項重要的評估指標,整體的土地價值也隨著容積可移入而水漲船高,以目前而言正處於公告現值與銷售價格的平衡點,若貿然減半容積移入上限,勢必增加開發商成本,進而影響整體都市發展。
- 三、大內科內之容積接收區,該細部計畫規劃為低密度之都市計畫地區,先天上擁有容積移入的優勢條件,舉凡建蔽率或容積率甚至移入原法定容積之40%的總容積量都遠比台北市其他行政區來的低許多,單方面以大內科的交通問題來限制該區的發展實為不智之舉。
- 四、目前該區的開發商無論已購或是待整合的土地,其成本考量乃是以現有法令評估,更多開發商的投入對於該區無疑是莫大的助力,對於台北市甚至是全台灣而言都是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一環,期待都市計畫的擬定能全面性更周延的考量。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有關大內科內之容積接收區基地可接受容積量由最高不得超過原法定容積之40%,調降為20%其影響層面重大,請暫緩實施。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