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641-0-案名:配合臺北市捷運系統新莊線(北市段)大橋國小站變更商業區、住宅區、機關用地、道路用地為聯合開發區(捷)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5641
案件id
silRrL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件係市府以94年11月7日府都規字第09419541803號函送到會,並自94年11月8日起公開展覽三十天。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位置圖所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後綜理表。
- 六、本案提經95年1月23日第552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
(一)本案照案通過。
(二)有關地主權益分配問題請捷運局逐戶向陳情人詳細溝通協議後,再納入後續之細部計畫案依憑辦理。
(三)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決如後附綜理表。
- 七、案經95年2月27日第553次委員會議修正決議為:
本案請捷運局與地主進一步溝通協調,併細部計畫案提會討論。
- 八、市府(捷運局)依上述會議決議於95年10月27日以府捷規字第09533352800號函檢送「配合臺北市捷運系統新莊線(北市段)大橋國小站變更商業區、住宅區、機關用地、道路用地為聯合開發區(捷)主要計畫暨細部計畫案」補充說明資料到會。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依捷運局所擬「建議調整用地範圍」(即排除原公展中延平北路3段西側7樓建物、延平北路3段東側臨民權西路4樓建物及12樓建物)修正後通過。
- 二、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決如後附綜理表。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公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案名配合臺北市捷運系統新莊線(北市段)大橋國小站變更商業區、住宅區、機關用地、道路用地為聯合開發區(捷)主要計畫案編號1陳情人李耀輝(民權西路227號)陳情理由
- 一、92年9月~10月間因捷運工程施工造成本人民權西路227號(大同區橋北段二小段691、692地號)公司嚴重沉陷、傾斜經捷運局人員表示無法修復。
- 二、遂由當時捷運局北區工程處吳沛軫副處長及北工處第九工務所巫漢忠主任,協助與CK570C標及CK570G標之承包商協調依原地原貌拆除重建,並於92.12.18雙方簽訂協議書(詳附件資料)並至公証公司公証,房屋亦已於93年4月拆除完畢,捷運施工廠商預計於94.12.31將廠房重建完成。
- 三、期間歷經工廠搬遷、員工異動、訂單流失…等等之不便及心酸,本人及全體員工已淪為捷運工程之受害者,盼待多時盼得捷運潛遁機已通過,捷運施工廠商亦依承諾已開始進行重建工程,貴單位之聯開案豈不硬生生將得來不易之新居再度摧毀,全體員工再度舟車勞頓往返通勤,儼然是政府對身為小市民的我們進行二次傷害。
- 四、懇請貴單位慎重考慮對本人造成之影響,並於本文鄭重表示本人不願意加入本次之聯合開發案,懇求還我原來安居之住所。
建議辦法有關貴單位延平北路三段以東聯合開發案本戶無參加意願。
委員會決議本案依捷運局所擬「建議調整用地範圍」(即排除原公展中延平北路3段西側7樓建物、延平北路3段東側臨民權西路4樓建物及12樓建物)修正後通過。
編號2陳情人林瑞勝(民權西路229號)陳情理由
- 一、92年9月~10月間因捷運工程施工造成本人民權西路229號(大同區橋北段二小段689、690-1地號)建物嚴重沉陷、傾斜經捷運局人員表示無法修復。
- 二、遂由當時捷運局北區工程處吳沛軫副處長及北工處第九工務所巫漢忠主任,協助與CK570C標及CK570G標之承包商協調依原地原貌拆除重建,並於92.12.18雙方簽訂協議書(詳附件資料)並至公証公司公証,房屋亦已於93年4月拆除完畢,捷運施工廠商預計於94.12.31將廠房重建完成。
- 三、期間歷經房屋搬遷…等等之不便及心酸,本人及家人已淪為捷運工程之受害者,盼待多時盼得捷運潛遁機已通過,捷運施工廠商亦依承諾已開始進行重建工程,貴單位之聯開案豈不硬生生將得來不易之新居再度摧毀,一家人再度在外漂泊,儼然是政府對身為小市民的我們進行二次傷害。
- 四、懇請貴單位慎重考慮對本人造成之影響,並於本文鄭重表示本人不願意加入本次之聯合開發案,懇求還我原來安居之住所。
建議辦法有關貴單位延平北路三段以東聯合開發案本戶無參加意願。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3陳情人黃學德、黃學仁(民權西路231號)陳情理由本案並未增進我等之權益,反使原有權益受損。
建議辦法擬不參加此聯合開發案。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4陳情人詹明謙(民權西路233號1樓)陳情理由因捷運關係暫時停止營業,改建後恐無法得回原有樓層,故暫且不同意改建。
建議辦法暫且不同意改建。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5陳情人詹菊妹(民權西路233號4樓)陳情理由因在此地住了幾十年了,不習慣搬遷。但不知以後聯合開發是否可分回原處。
建議辦法不同意。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6陳情人林祥富等二人(延平北路三段1巷5號)陳情理由共同開發坪數分太少,不同意合建。
建議辦法因本屋分建三及住三各一半,所分坪份不合理,所以不興建。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7陳情人柯寬容等二人(延平北路三段1巷11號、19號)陳情理由目前11號為2樓、19號為4樓,各有1層或2層出租,月可收約3萬租金,若參與開發,再與建商分配、扣掉大小公設,則約只剩原有一層面積可用,嚴重損害權益並無興利。
建議辦法
- 一、提高獎勵並確保原有面積。
- 二、依原土地離捷運站遠近重訂合理分配辦法。
- 三、否則反對變更為聯合開發區。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8陳情人張善評等八人(延平北路三段4號)陳情理由
- 一、申請人均為座落台北市大同區589、589-1、590、588地號等4筆土地之共有人(以下簡稱本件4筆土地)及其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人。
- 二、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將本件4筆土地列入本都計案中,其計畫實有不當,且嚴重損及申請人之權益。謹說明如下:
(一)本都計案提出理由為「設置捷運系統地下穿越隧道、出入口及其相關設施,並供作聯合開發基地」。依本件4筆土地相關位置,本件4筆土地不列入上開聯合開發案,亦不影響新莊線捷運系統地下穿越隧道,出入口及其相關設施之設置。
(二)申請人所有之本件4筆土地用途屬第三種商業區,且已建造7層樓商業大樓。按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所提出聯合開發計畫案,將本件4筆土地由第三種商業區改編為聯合開發區,各申請人可分配樓層面積將比原使用面積減少,且申請人尚需支付土地增值稅,不利於申請人,與土地聯合開發在創造捷運工程局、土地所有人及投資開發人利益共享達到三贏之目的不符。
(三)商業區1樓之屋價行情為2樓以上樓層之數倍,本件聯合開發區計畫案也將1樓價款訂為三倍,但按本聯合開發區計畫案計算分配時仍按一般樓層計價,僅有優先承購權,殊不合情理。
(四)本件4筆土地原本即為第三種商業區,並且已依法開發,充分利用,目前建造有7層樓鋼筋混凝土構造之商業大樓壹棟,申請人並利用該建築物各區分所有部分,自己經營或出租他人經營商業,賴以養家活口。
且本棟商業大樓樓層面積共4,837平方公尺,雖屬30年建築物,但結構堅實,只需外觀略加修繕,即可煥然如新,於該區廓之土地利用、街道景觀均有正面作用。惟如將本件4筆土地列入聯合開發,本棟大樓勢必拆除,政府需耗巨資購地及補償建物,浪費寶貴的國家及經濟資源,無助於社區繁榮,又損害申請人之權益,因此請求將本件4筆土地不列入上開都計案聯合開發區。
(五)按土地聯合開發之目的,既在創造捷運工程局、土地所有人及投資開發人利益共享,達到三贏之局面,自應尊重土地所有人是否參與之意願。申請人所有之本件4筆土地及本棟商業大樓,均屬依現有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法律合法建造取得之私有財產權。憲法第15條明文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又行政行為如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2款亦定有明文。因此,本件行政權力之行使,因強制使人民之財產權、工作權發生重大變動,除合法外,允宜謹慎自制,以免激發民怨、引起抗爭。
- 三、本件4筆土地不列入上開都計案參與聯合開發,亦不影響新莊線捷運大橋國小站之施作及開發,但對申請人之工作權及財產權卻有重大影響,且可避免國家社會寶貴資源之浪費,因此請求將本件4筆土地不列入上開都計案聯合開發區,而仍維持原用途。
建議辦法請求將本件4筆土地不列入上開都計案聯合開發區,而仍維持原用途。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9陳情人磊誠國際法律事務所陳情理由
- 一、本件係依張善評、朱枰榕、林清吉、彭舒凡、李聰明、劉俞婷、蔡松峰、沈素霞及游苓文等委任辦理。
- 二、茲據前開當事人委稱:「緣本人等為臺北市橋北段3小段588、589、589-l及590等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該基地上並有台北市延平北路3段4號之七層建築物乙棟,而本人等所有之上開基地及建物持分比例業已超過二分之一,嗣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擬於上開基地及附近區域辦理『台北市捷運系統新莊線大橋國小站聯合開發區』,而多次召開說明會及提供意願調查表,經本人等仔細計算及長達二年多之時間考慮後,本人等已先後多次表達『不同意辦理聯合開發』之意見,甚至,主動陳情請求將本人等所有之上開基地排除於上開聯合開發範圍內,並幸經相關單位核准而將本人等所有之上開建物、基地列為『不參加聯開』部分,然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竟礽再於95年6月7日向本人等發函要求調查本人等之開發意願,甚至,這數日間又各別多次拜訪本人等,以各種威脅利誘之方式遊說本人等參加聯合開發,台北市政府一再騷擾、遊說之行為,已造成本人等極大之心理負擔及困擾,原本政府之善心美意,不僅蕩然無存,更不禁令人懷疑其間是否有不當之圖利財團意圖,而非使本人等參與聯合開發不可,為免再受侵擾,特委請貴律師函告相關單位勿再為遊說、問卷或其他任何之騷擾行為,且懇請繼續維持將本人等所有之上開建物、基地列為,「不參加聯開」部分,設仍未置理,本人等迫於無奈,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機關民、刑事及行政等一切責任,以維自身權益。」等情云云、爰代函達如上。
建議辦法繼續維持將本人等所有之上開建物、基地列為,「不參加聯開」部分。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10陳情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陳情理由
- 一、本處管有大同區橋北段2小段680、680-1、680-2、680-3、680-4地號土地,現為北區營業分處辦公廳舍,惟680-1地號土地因配合市政推動於74年11月18日逕為分割為「道路用地」,供延平北路3段1巷住戶通行使用。
- 二、現因參與臺北市政府捷運局辦理「新莊線大橋國小站聯合開發區案」,為本處權益主張將680-1地號土地恢復原使用分區用途,併680地號及680-3地號機關用地使用,並於該開發案送都審會審議時併案辦理。
建議辦法將大同區橋北段2小段680-1地號土地恢復原使用分區用途,併680地號及680-3地號機關用地使用。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11陳情人陳健鎮(民權西路225巷2號3樓)陳情理由一、商、住區可建容積不一,較無利原住宅區之住戶。
- 二、建商、地主分攤未經精算,是否確定分配比例。
建議辦法一、先將整個區域劃成商業區再行開發。
- 二、若建商與地主分配比例為4:6地主應更能接受。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12陳情人陳生平(民權西路225巷4號、6號)陳情理由
- 一、台北市捷運局所提出之土地鑑價及分配辦法與一般市場機制下地主建商合建的比例分配原則相差太大,幾乎等同強取民眾財產以為公用。
- 二、本人現有土地為公司營業用樓房,購入時因考慮交通及進出貨物的便捷性,購入地號654與655【即民權西路225巷與延平北路17巷之三角窗房】。當時之購入房屋成本已在此開發計畫的內巷房屋房價2倍以上;更堪比延平北路三段一般店面房價或更高。
- 三、由台北市捷運局所提出之此臺北市捷運新莊線大橋國小站捷運聯合開發計畫土地徵收鑑價算法,是以齊頭式算法:統一容積單價試算,不分地點、區塊也不分1樓或2樓以上,都為同一坪數單價換算,實屬非常不合理,根本與實際市場價值完全不符。如此規劃與徵收,將致使本人產生嚴重損失,此一情況豈與當初捷運局所提出之都市更新合併捷運聯合開發從而便民與為民服務的本意相符?
- 四、按捷運局人員的試算與告知,本人所持有整棟三角窗透天厝之1樓土地在參與捷運局聯合開發計畫合建後,如本人仍欲持有1樓,能分到的面積竟比現有1樓面積還小;且現持有2樓以上樓地板面積則全數不見,等同為捷運局與建商將其全數拿走。如此決策與計畫有強取豪奪市民財產而美其名為都市更新之嫌。這種違背常理及與市場合建行情相差太遠的聯合開發計畫實在令本人不敢茍同,就算不參加台北市捷運局此聯合開發計畫而改與民間建商直接合作,致使沒有容積率優惠的情形下地主所得也不至於少於原持有房地面積。
- 五、日前台北市捷運局於民國95年3月30日雖已發文表示修正此共同開發計畫之區域,但本人所持有房屋仍被劃分在內。本人所持有土地並非開發計畫區塊中間土地而是規劃邊緣的三角窗房,如不參加更新計畫,不至於影響整體開發案。希望相關人員能將本人所持有房屋於此都市開發計畫案中移出,本人必無意願參與此聯合開發計畫案。
建議辦法本人堅決反對此聯合開發計畫案。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13陳情人李耀輝、李陳阿妲、李慶輝、李林秀連、羅美月、李榮輝(民權西路227號)陳情理由不同意。
建議辦法不同意。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14陳情人林瑞勝(民權西路229號)陳情理由本戶不參加,不同意本區聯合開發。
建議辦法本戶不參加,不同意本區聯合開發。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15陳情人黃學仁、黃學德(民權西路231號)陳情理由沒有意願參加聯合開發。
建議辦法建議停止推動本案。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16陳情人詹明謙、詹菊妹(民權西路233號1樓、4樓)陳情理由堅決反對聯合開發。
建議辦法堅決反對聯合開發。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17陳情人呂錦芸(民權西路237號1~5樓)陳情理由東側基地有80%以上住戶反對,本房地剛花費千餘萬裝潢,政府幾次說明會均草草舉行,本人未獲通知參加,政府卻一意孤行,恐引起更大抗爭。
建議辦法住戶已組成自地自建會,請委員會重新考量以強姦民意方式強制開發,或重開說明會,延遲本案或廢止本案。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18陳情人林大木(民權西路239-1號)陳情理由不同意聯合開發。
建議辦法不同意聯合開發。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19陳情人李燕華、李昌勝(民權西路243號)陳情理由不同意,因捷運聯合開發計畫案將影響分配權益,有待商榷。
建議辦法不同意。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20陳情人趙麗華(民權西路245巷1號)陳情理由針對都市計畫「擬定臺北市捷運系統新莊線(北市段)大橋國小站聯合開發區(捷)細部計畫案」本區域多數里民及本人(持有大同區民權西路245巷1號1樓之建築物)堅決反對參與該聯合開發案,敬請貴委員會能實際瞭解本區住民真實民意,避免引起民怨憾事,本人不認同及不接受捷運工程局對本開發案的作業程序,該局先以簡陋的問卷訪查表資料為民意依據繼而套用大眾捷運法規迫使百姓附和順從,形同強姦民意,在此刻本區民眾尚無得到任何相關單位告知開發計畫的營建藍圖與細部問題,如此潦草顛倒行事勢必影響百姓權益,本人樂見社區的新生繁榮但也希望行政當局能顧及百姓權益。期盼貴委員會的專家賢達能正視本區里民的真正民意以求公平及合理以保障民眾之權益。也請葉副市長金川先生能實地瞭解民眾輿論,避免潦草行事而影響百姓的權益,也不枉費市府照顧百姓的美意。
建議辦法不同意。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21陳情人葉霖源(民權西路245巷1號)陳情理由針對都市計畫「擬定臺北市捷運系統新莊線(北市段)大橋國小站聯合開發區(捷)細部計畫案」本區域多數里民及本人(持有橋北段3小段599及599之1地號土地)堅決反對參與該聯合開發案,敬請貴委員會能實際瞭解本區住民的真實民意避免引發民怨而造成憾事。
就前述做以下幾點說明:一、捷運工程局於93年4月做聯合開發案意願調查,僅以極簡單與籠統的勾選表單詢問意見與否,即以該資料為意願之依據,行事過於武斷草率。二、有關單位並無告知詳細規劃細節僅以公告方式知會里民,事後卻稱多數人之意願要強制執行該開發案,捷運工程局行事順序顛倒,以公權力來脅迫百姓就範,為未實地瞭解真正民意無怪乎在近期的說明會上引發激烈的民眾抗爭,反對配合該開發案。三、另在大橋國小站延伸至延平北路三段東西兩側之出入口用地均為公有地並無與民有私地相衝突也不影響該站體的整體性,故是否有必要將延平北路三段東西兩側納入及施行聯合開發案,敬請貴委員會再詳查實際民情意願後再做定奪。
本區住民樂意區域的重新改造開發這對後代子孫更是莫大助益,也是市府對本區住民的一大福利,惟美中不足的是整體作業未能讓民眾充分明瞭,多數細節不夠清楚且欠缺公平性與合理性,殷切期盼貴委員會的賢達人士及專業學者們能傾聽本區住民的真正民意後再定案,本區住民也樂意參與貴委員會的會議或旁聽,以充分表達及反映民意,也誠摯邀請葉副市長金川先生能實地探討本區域瞭解民意聽聽民眾心聲,也讓開發案能有折衷、和諧與圓滿的解決之道。
建議辦法不同意、不參與捷運聯合開發計畫。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22陳情人葉霖源等32人(延平北路三段西側民權西路北側範圍)陳情理由針對都市計畫「擬定臺北市捷運系統新莊線(北市段)大橋國小站聯合開發區(捷)細部計畫案」本區域(延平北路三段西側民權西路北側範圍)逾七成住民及本人(持有大同區民權西路245巷1號1樓之建築物與橋北段3小段599及599之1地號土地)不同意參與該聯合開發案,本區域已有三十二位建物或土地產權所有人具名連署表達不贊成參與聯合開發案,敬請葉副市長及貴委員會知悉查照。
二月十六日上五午十時,聯開案區域東西兩側住民代表約十人經由李議員文英女仕引領赴副市長辦公室拜會葉副市長,陳述民情及表達反對參與聯合開發計畫。葉副市長當場裁示「大橋國小站聯合開發區(捷)細部計畫案」暫緩呈送內政部都委會審議,並指示捷運工程局毛副局長淞鶴先生及聯合開發處處長、第二課課長等三員再重新宣導聯合開發案的正面價值,並提供由市府主導與民間自辦的開發案優劣點給民眾參考比較,也有可能葉副市長將親自至本區直接與住民接觸宣導說明。
本區域住民竭誠歡迎葉副市長親臨實地瞭解民情輿論,但也望請葉副市長及貴委員會能正視及尊重本區域住民不同意參與捷運新莊線大橋國小站聯合開發案的意見與選擇。
建議辦法不贊成參與聯合開發案。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23陳情人陳仁勇(民權西路245巷1號2樓)陳情理由不同意。
建議辦法不同意。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24陳情人蔡玲玉(民權西路245巷1號3樓)陳情理由不同意,因捷運聯合開發計畫案將影響分配權益,有待商榷。
建議辦法不同意。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25陳情人葉霖奇(民權西路245巷1號4樓)陳情理由針對都市計畫「擬定臺北市捷運系統新莊線(北市段)大橋國小站聯合開發區(捷)細部計畫案」本區域多數里民及本人(持有大同區民權西路245巷1號4樓之建築物與橋北段3小段599及599之1地號土地)不贊成參與該聯合開發案。
本區域民眾認同都市更新的聯合開發方向,但是相關承辦規劃單位未能詳實將建設開發計畫、補償措施、建築完工後的分配方案等細節辦法對在地民眾做事先說明,以簡易的問卷訪查資料做為民意基礎而套用大眾捷運法規相關辦法要在地民眾就範適用,實有違背民意和損及百姓權益;且捷運出入口站體並無與民有私地相衝突,有無必要做共同聯合開發仍有待商榷。所以本人認同市政府改造舊社區之美意,但是反對本開發案粗糙的作業程序,希望重新落實民意調查作業聽取真實的聲音也望請貴委員會專家學者能正視本區里民的真正民意,以您專業的角度做客觀評比與建議且符合在地民眾所需。亦請葉副市長金川先生實地瞭解民情輿論避免僅聽取承辦單位片面之詞而引起民怨造成遺憾,相信葉副市長的睿智能解決雙方的癥結問題,以保障民眾之權益。
建議辦法不同意捷運聯合開發計畫案,不參與該開發案。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26陳情人吳碧雲(民權西路245巷3號2樓)陳情理由不同意。
建議辦法不同意。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27陳情人江粉(民權西路245巷5號)陳情理由不同意。
建議辦法不同意。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28陳情人鄭婷文、楊玉秀(民權西路245巷7號1樓)陳情理由不同意。
建議辦法不同意。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29陳情人郭再興(民權西路245巷7號2、3樓)陳情理由不同意。
建議辦法不同意。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30陳情人陳李花(民權西路245巷9號)陳情理由不同意。
建議辦法不同意。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31陳情人郭許玉英(民權西路245巷15號)陳情理由不同意。
建議辦法不同意。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32陳情人游惠美(民權西路245巷23號4樓、25號1、4樓)陳情理由新莊線大橋國小站聯開基地(西側)權益分配,地主分配比例太少。
建議辦法重新分配。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33陳情人陳阿來(民權西路245巷25號2樓)陳情理由新莊線大橋國小站聯開分配比例太少。
建議辦法重新分配。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34陳情人王怡文(延平北路三段6巷1號)陳情理由不同意。
建議辦法不同意。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35陳情人李民義(延平北路三段8號)陳情理由不同意聯合開發。
建議辦法不同意聯合開發。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36陳情人邱秀玉(延平北路三段10號)陳情理由不同意都市計畫委員會開發案。
建議辦法不同意都市計畫委員會開發案。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37陳情人李宗錕、李宗達(延平北路三段12號、14號)陳情理由不同意聯合開發。
建議辦法捷運局不經百姓同意,獨斷獨行。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38陳情人江許錦簪(延平北路三段18巷16號)陳情理由不同意。
建議辦法不同意。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39陳情人謝呂美玉(延平北路三段1巷5號)陳情理由絕對不參加共同開發。
建議辦法絕對不參加共同開發。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40陳情人林祥富(延平北路三段1巷5號2樓)陳情理由堅決反對共同開發。
建議辦法堅決反對共同開發。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41陳情人李秋春(延平北路三段1巷8號1樓)陳情理由不贊同合建(聯合開發)之條約、條例。
建議辦法不贊同合建(聯合開發)之條約、條例。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42陳情人莊藹玲、莊禮傳、陳華誠、陳彩鳳(延平北路三段1巷11號)陳情理由拒絕聯合開發。
建議辦法拒絕聯合開發。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43陳情人王清香(延平北路三段1巷13號)陳情理由拒絕聯合開發。
建議辦法拒絕聯合開發。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44陳情人郭黃妹(延平北路三段1巷15號)陳情理由拒絕聯合開發。
建議辦法拒絕聯合開發。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45陳情人柯寬容(延平北路三段1巷19號)陳情理由未經協議即逕自送細部計畫公展,嚴重違反都委會之決議。
建議辦法反對聯合開發。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46陳情人卓世昌、鄭蓁蓁等32人(延平北路三段3號)陳情理由
- 一、本大樓共36戶全數反對重建,不符合聯合開發提案。
- 二、本大樓高十二層屋齡十九年無需都市更新。
- 三、本大樓位置與捷運原始出入口設計無關聯,並非公共工程需要用地。
擬建議處理意見同編號1。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47陳情人陳士元(延平北路三段7號)陳情理由
- 一、此項地方建設本應是政府、地方、地主、建商等投資單位共榮互惠之開發建設,無奈政府相關單位舉辦之說明會或給予地主們之合建資訊,不夠貼切、不夠明瞭,以致引起相當重大程度反彈,這非地方之福,政府本是人民公僕,既然有心建設地方,就應責付承辦單位,應完全取得各所有權人(在明白其相關權益,例如:徵收金額、開發後取得比例…)同意書或不同意書(載明不同意理由),而非片面認定,未寄回反對理由書即為默認(需知本社區有甚多老者地主,對於合建內容並不清楚,不可矇混百姓)。
- 二、本人已收到權益分配之試算表,也明白其中內容之不公平與片面認定,我的疑點,請書面答覆:
(一)建商與地主之分配比例為50%:50%,實不合理,市府應以地主之最大權益與建商談,建議分配比例改為60%(地主):40%(建商)。
(二)本人擁有延平北路東側之店面,若參與合建,開發完成時,則應取回原地之店面,(坪數之大小依規劃,只要鄰居們公平分配較無爭議),而不是參與登記抽籤分配的方式。
(三)是否分配有獎勵停車位,請明確說明。若有分配,其面積是否含於取回之樓地板面積中?(四)建物補償金(相當於民間合建中,建商補貼之房屋租金),與開發案之完成年限有直接關係,請說明自拆屋改建開始,約幾年完成,若遲延完工,有何種程度之補償措施?(五)若參與合建,土徵稅是否繳納?建議辦法(同上)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48陳情人張義邦(延平北路三段11號)陳情理由
- 一、都市更新能有效促進區域發展,這大家都認同,但若因都市更新反造成市民財產損失,相信大家都不會願意。
我家本來擁有延平北路東側一樓店面,依台北市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五條提及,原一樓建物之所有人可優先選定樓層/區位,相同者以抽籤決定,此舉對靠近馬路的店家,未免過於不公吧!店面所有權人,於土地開發完成時,難道不應該比非店面者有絕對優先權去取回當初位於一樓之店面嗎?若真要抽籤,也應由店家抽完新店面後,其他店面再由其他戶抽,不是嗎?否則,原店家有什麼理由要冒可能失去店面財產的風險去參與不公的土地開發案!
- 二、對於更新後之停車位將如何安排?其面積是否含在取回之樓地板面積中?
- 三、廠商與地主劃分比率為50%:50%,實不合理。目前業界之劃分比率為廠商40%,地主60%,善於言詞者,甚可談至廠商30%,地主70%,況且此土地開發案又有容積獎勵等,且其分配方式是等市府取回應得後,其餘再由雙方劃分,市府絕對不吃虧,但對雙方劃分50%:50%,市府似乎有圖利廠商之嫌,市府既以徵收方式向地主取得土地,即應以地主之最大權益與廠商談,而不應犧牲地主之權益吧!
- 四、所謂建物補償費用,一般業界認定是指土地開發期間之租金補償。一般建物的建造期若需約2-3年,尚屬合理,但若改建需4-6年以上,其對市民所造成的損失將會增加,請問此開發案建造需多久時間?為減少市民損失,若時間過久或是超過預期時間,請問市府可否協助市民向建商取得這部份的賠償?
- 五、有關土地增值稅問題,依台北市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五條提及市府取得之開發後建物價值是不包含獎勵面積價值及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說,若地主參與且選擇領回土地,當地主本身取回土地時,不需扣除土地增值費用,對不對?本人於説明會中曾詢問過捷運局人員(蘇小姐),其表示,若以地主本身身份取回土地(未移轉他人),則不須扣除土地增值稅,想確認是否屬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 六、對於以上幾點問題,煩請以書面逐項說明回覆。
建議辦法(同上)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49陳情人李德坊(延平北路三段17巷2號)陳情理由開發案的缺失:
- 一、權益分配問題住戶吃虧太多。
- 二、有關開發案欠缺詳細的資料,如建築總樓層及分配之細節,皆無法讓住戶清楚瞭解。
建議辦法堅決反對聯合開發。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50陳情人張景徵(延平北路三段17巷4號)陳情理由「大橋頭開發案」經歷兩任市長、十二年的時間仍無法成行,本人有以下幾點提供貴委員會參考:
- 一、相關單位沒有真正瞭解當地居民的特性。
- 二、市府團隊沒有詳細的規劃「大橋頭開發案」。
- 三、市府團隊處理「大橋頭開發案」的態度讓居民無法接受。
建議辦法
- 一、由貴委員會以「提升台北市的國際知名度,再創【大橋頭】的繁榮」的主題,邀請一些知名的建築師來設計這個開發案,開發案可以結合圓環、延平北路一二段(太平通)、媽祖廟、延平北路三段夜市、天師宮(可延伸到孔廟、保安宮)、污水處理廠、迪化街商圈、城隍廟、大稻埕碼頭、河邊公園,開發一個可以探訪古蹟、悠遊淡水河、參觀污水處理廠(瞭解台北市污水下水道處理及環境綠化情形)、太平通、迪化街SHOPPING、累了可以在河邊公園休息觀賞淡水河夕陽、餓了可以在圓環或延三夜市品嚐美食等,多麼高品味的觀光旅遊賣點,配合捷運新莊線的完成,這個開發案有無限的商機。
- 二、居民最關心的是開發案本身的建築是幾層樓?幾個車位?居民可以分配到多少?改建期間商家能得到多少營業補償?純住家的居民能得到多少租屋補償?建築師要將這個因素融入設計裡,儘可能讓居民得到較優惠的條件。
- 三、有第一項的誘因,應該有很多建設公司願意投入,開發案成功的機率很高,如果開發案成功,「台北市」的國際知名可以提升,又可帶動「大橋頭」甚至整個「大稻埕」再度繁榮起來,居民的環境大大改善且得到較優惠的分配條件,營建單位也可能獲得相當的利潤,這是難得的「台北市政府、大橋頭居民、營建單位」三贏情況。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51陳情人陳好樣(延平北路三段17巷6號)陳情理由一、住戶分配太少。
- 二、住戶分配權利資料欠周詳。
建議辦法堅決反對聯合開發。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52陳情人鐘雲霞(延平北路三段17巷16號1樓)陳情理由建商分配比率過高應建商40%地主60%而且一樓價錢比二樓貴1/3分配比率一樣也很不公平。
建議辦法一樓應多分15坪-20坪或是二個停車位。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討論事項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