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651-0-案名:擬定臺北市大安區青田街保存區及聚落風貌保存專用區細部計畫暨周邊地區都市設計管制事項案
會議紀錄id
TPEO5651
案件id
xPgmy5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件係市府以95年11月15日府授都規字第09535496503號,並自95年11月16日起公開展覽30天。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3條。
- 三、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 四、計畫範圍:詳計畫圖所示。
- 五、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六、說明會日期:95年11月29日(臺北和平長老教會副堂,臺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83巷7號)。
- 七、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共計5件。
決議
- 決議:
- 一、為形塑整體街區保存與維護土地權利關係人權益,本計畫案管制區內除已指定古蹟、已登錄歷史建築外,增加日式宿舍1類可適用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辦法。至於區內其他建物請都市發展局會後研議其適法性,如能適用容積移轉辦理即加以適用,如仍有疑義,再行提會說明報告處理方式。
- 二、其餘依文化局所提修正內容回應表通過。
- 三、至於是否應擴大都市設計管制範圍或劃設出容積接受區位,則請市府另案考量。
- 四、有關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決議情形詳如綜理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案名擬定臺北市大安區青田街保存區及聚落風貌保存專用區細部計畫暨周邊地區都市設計管制事項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蔡茂堂(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和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本教會隸屬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七星中會」,教堂建築源自日據時代即座落於現址聚會,目前每週日聚會人數已近500人;週間亦常成為里民集會之據點(目前曾提供為都發局及文化局召開公聽會之場所)。鑑於教會建築物老舊及未來發展需要,並兼顧整體社區之需求,本教會將辦理重建。
2.本教會向來關心本社區各項公益活動及配合洪里長熱心推展鄰里事工。日前更特別設立專任牧師關懷社區事工。關於教會重建亦曾由三位建築師做規劃設計競圖評比,未來壹樓大部分空間將規劃日式園藝型式開放工作社區休憩活動中心。此項規劃亦須採行『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配合設計。
3.本教會座落於和平東路一段183巷與11衖交接之角地,並非古蹟或日式房舍,雖毗鄰青田街廓,附近現有建物如巷口之『國立編譯館』、『清真寺』、『台大教職員宿舍』及一般公寓建築等,均與青田街之日式房舍相異,理應不受上述【青田街保存及聚落風貌保存專用區計畫案】及【細部計畫暨周邊地區都市設計管制案】之限制。然對於貴委員會及社區里民為保存青田街日式房舍及風貌之努力,本教會除深表認同之外亦願在未來重建時針對發揚社區風貌作出貢獻。
4.本教會深盼重建後能成為青田街保存區及整體社區里民喜愛之聚落中心(可供作簡報及文物保留空間)。如受上述二項法案及相關建築法令高度或容積率限制,勢必無法達成本會藉重建機會發揮壹樓開放空間效益及貢獻服務社區里民之初衷美意。
5.上述情由及下文之建議辦法如獲建管單位及都發局、文化局等相關單位許可!本教會重建過程中必將針對教堂造型、外觀材質色澤及一樓開放空間(不設圍牆)庭園型式等,充份考量青田街保存區之特有風貌透過建築師及社區里民充分溝通協調,以發揮青田街保存區之最大效益並增進市容觀瞻。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1.建議以和平東路一段183巷以東及183巷11衖以南為界,靠近新生南路側及和平東路側之街廓勿列入管制範圍不受上述【青田街保存及聚落風貌保存專用區計畫案】及【細部計畫暨周邊地區都市設計管制案】之限制。<因該街廓之建築均非日式房舍、部分興建中或已改建完成>2.基於上述考量建議修訂管制要點第八條及增列第九條如下:
(1)第八條:有關本要點「原則」性之規定,如對保存區聚落風貌有貢獻之公眾建築或(2)第九條:週邊地區對保存區聚落風貌有貢獻之公眾建築,獎勵壹樓開放空間供作發揚部落風貌,以開放部分容積之兩倍作為回饋。並得放寬建築物高度(比照商業區限高50公尺),且適用【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
申請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不受此「原則」性之規定。
決議:
- 委員會決議1.本案範圍仍依公展計畫辦理。
2.建議修訂管制要點依文化局回應意見辦理。
陳情案名:
案名擬定臺北市大安區青田街保存區及聚落風貌保存專用區細部計畫暨周邊地區都市設計管制事項案
陳情編號:
編號2
陳情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總行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本行所有坐落臺北市大安區金華段二小段二0三地號土地為本次細部計畫暨週邊地區都市設計管制案編號第15號土地,查清真寺市定古蹟三面臨路且面向40米新生南路,後方建築開發應無破壞清真寺之完整、遮蓋古蹟之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應無特別管制緊鄰清真寺街廓之建築基地開發建築高度與量體之需要。
2.另查從大安公園仰視清真寺後方住宅區,早已存在數棟高樓(詳相片),且有以下情形:
(1)對於緊鄰青田街保存專用區古蹟及歷史街區之建築開發無同等限制,清真寺與前者均為直轄市定古蹟,等級上並無差別,同有景觀維護之需要,但限制卻不相同,顯不符合公平原則。
(2)何謂「緊鄰」清真寺街廓或「緊鄰」青田街保存專用區無明確定義,如間隔數戶或僅隔一條巷道是否仍稱緊鄰,或即可不受相同之高度及量體限制,如該後段文字目的在於維護古蹟或歷史建物之景觀,則是否應先界定從何種方向、距離及角度觀看,再劃定建築高度及量體應予限制之區域,此種界定實屬困難並流於主觀,且將造成古蹟或歷史建物周邊大範圍的建物高度及量體之限制,嚴重影響當地居民之權益,徒然製造爭議,亦無助於達成維護古蹟或歷史建物景觀之目的。
(3)「擬定臺北市大安區青田街保存專用區細部計畫暨週邊地區都市設計管制案」說明肆之二已規劃:
未來本計畫區除保存區外之開發建築須先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則嗣後個案建築是否影響或配合古蹟或歷史建築景觀可藉由委員會機制客觀審查,應足可收維護古蹟及歷史建物景觀之功效,如再加諸上開不確定、不客觀、不周延之法律文字,徒然造成個案審議時之困擾,如審議時又無法界定客觀標準,更將引發特權介入之質疑與民怨之憾。
綜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第三條第(二)項該後段規定顯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並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以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
本行前以94年4月12日94總財字第0940006035號書函籲請貴府文化局及都市發展局擬定該區都市計畫時應符合上開原則,爰特此重申。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擬定臺北市大安區青田街保存專用區細部計畫案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第三條第(二)項前段限制住宅區高度以不超過7層樓為原則,已足以維護古蹟及歷史建物現況景觀,但後段針對「緊鄰」清真寺街廓之建築基地限制「開發建築高度與量體規劃不得破壞清真寺之景觀」,則有不當及違法之處,本行建議予以刪除。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擬定臺北市大安區青田街保存區及聚落風貌保存專用區細部計畫暨周邊地區都市設計管制事項案
陳情編號:
編號3
陳情人:
周瑜家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建議讓現在居住人向國有財產局,承租17號及19號,以便一齊保養維護,及看守。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請求國有財產局以租金抵維修費用,以保存本市珍貴文化資產。
決議:
- 委員會決議本陳情意見非屬都市計畫變更事宜,仍請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向國有財產局申請辦理。
陳情案名:
案名擬定臺北市大安區青田街保存區及聚落風貌保存專用區細部計畫暨周邊地區都市設計管制事項案
陳情編號:
編號4
陳情人:
臺北市大安區龍安里辦公處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古蹟部分漏列楊思標教授宅(臺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83巷7弄6號)。
2.青田街12巷5號已列入古蹟,建議將青田街12巷3號亦一併納入,以增加古蹟本身之腹地。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1.本里未列為歷史建築及古蹟之日式房舍,請一併列入歷史建築物以維護文化資產。
2.不能因本計畫案而影響現住戶改建的權益。
決議:
- 委員會決議1.有關列入歷史建築物請文化局依法定程序辦理。
2.現住戶改建權益依本計畫處理。
陳情案名:
案名擬定臺北市大安區青田街保存區及聚落風貌保存專用區細部計畫暨周邊地區都市設計管制事項案
陳情編號:
編號5
陳情人:
國立臺灣大學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聚落風貌保存專區之使用性質、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管制於細部計畫都市計畫書已有關規範限制,為利爾後歷史建築保存再利用及符合風貌之彈性規劃,建議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有關聚落風貌之彈性規劃。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建議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有關聚落風貌保存專用區之建築高度以不超過5層樓為原則,其他計畫範圍內之住宅建築高度不宜超過6層樓,以避免古蹟及歷史建築遭遮掩或形成天井狀態。
決議:
- 委員會決議仍依公展計畫辦理。
參、
- 一、因會議時間已晚,經委員同意,討論事項五、六、七移下次委員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