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691-0-案名:擬定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西址院區行政區、醫療及衛生用地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5691
案件id
gKEGcb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市府95年6月9日以府都規字第09578386800號函送到會。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條
- 三、申請單位: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四、計畫範圍:詳計畫圖所示
- 五、本案辦理情形:
(一)本案經提95年8月10日本會第558次委員會議,結論如下:
考量計畫區位特殊,本案成立專案小組,請錢委員學陶擔任召集人並徵詢委員們參與專案小組,予以審慎審查,再提會審議。
(二)95年9月6日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會議結論如下:
1.專案小組基本上同意台大醫院調整建蔽率之訴求,但請都發局和提案單位再討論以不違背規劃邏輯之方式協助調整,若有必要調整主要及細部計畫亦請詳細敘明理由提下次專案小組報告。
2.有關細部計畫中都市設計部分,目前計畫內容有缺乏與古蹟之相互關係討論、週邊道路端景收尾及開放空間系統不連續等問題,請提出完整之都市設計計畫,搭配都市設計審議要點條文,並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幕僚協助派員審視及與會。
(三)95年12月28日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審查意見如下:
1.專案小組同意依照方案一(原公展案)修正通過。
2.都市設計部分考量與南側院區古蹟之配套,授權都市發展局就醫療用地南側10公尺開放空間北側鄰接之20公尺深度範圍高度控制進行詳細分析及考量是否進行廊道配置,以維持南側古蹟質感及醫療用地南側10公尺開放空間人行動線之延續。
3.周邊退縮開放空間及醫療用地南側10公尺開放空間除必要連通外,不得開挖。
4.本案請發展局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及檢視細部計畫之完整性後,提大會討論。
附帶建議:
1.有關西北角健保大樓未來應考量與本案開放空間之連續。
2.本案為因應台大醫院使用問題進行變更,但仍影響周邊土地使用空間結構之完整性,建議都市發展局宜對因個案變更產生之土地使用結構合理性作適當檢討。
(四)96年4月24日都市發展局以北市都規字第09631122800號函送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結論回應說明及新增建議修正事項,提請本會審議。
決議
- 決議:本案於都市設計部分增列一、醫療用地南側留設10公尺開放空間,沿該開放空間10公尺深度範圍內建物高度不得超過古蹟高度並於10公尺開放空間配置有頂蓋人行通道。
- 二、計畫範圍地下開挖率不得超過80%,其餘依專案小組審查結論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