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701-0-案名: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小段四九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都市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5701
案件id
PMeW2K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本案係市府自93年8月2日起以府都綜字第09310659500號函公開展覽30天。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考量行義路溫泉儼然已成為臺北市民的重要休閒據點,然數十年來的零星開發已對當地造成環境生態之二度破壞,故本府依據溫泉法之精神,以行義路兩側溫泉發展及考量現況地形為原則,劃定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
- 四、變更面積:19.09公頃。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計17件詳綜理表。
- 六、本案辦理情形:
(一)本案係93年10月29日第535次委員會議決:「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小段四九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都市計畫案」由張委員桂林、吳委員光庭、黃委員書禮、黃委員武達、李委員永展、陳委員武正、蔡委員淑瑩、徐委員木蘭、黃呂委員錦茹、張委員章得組成專案小組,請李委員永展擔任召集人。
(二)於93年12月6日召開專案小組現場會勘及審查會議。
(三)由於李永展委員轉任內政部都委會委員,本專案小組於94年1月27日本會第539次委員會改請黃委員書禮擔任召集人。
(四)94年3月14日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結論:
1.經專案小組委員討論本特定專用區之功能主要仍界定在溫泉產業及餐飲業為主,初步排除經營民宿的使用方式。
2.磺溪屬於公共財,專案小組支持有關退縮相關規定。
3.本地區發展應儘量充分與溫泉協會或社區發展委員會等相關民間單位聯繫,以達雙向溝通的功能,將來亦能達到業者自律的功能。
4.請發展局補充下列資料於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報告:
(1)計畫範圍線明確標示(含剔除範圍、大比例的圖示)(2)土地利用現況相關詳細資料(含經營狀況、植被、水岸範圍)(3)建蔽率容積率的計算來源與現況比較。
(4)溫泉水量(最大供給量、尖峰使用、平日使用量、儲存量)。
(5)停車需求及詳細規範。
(6)磺溪的堤線位置。
(7)申請核定時市府作業流程及評估開發許可期限。
(8)本區環境規劃後的3D模擬、整體景觀。
(五)94年5月5日專案小組第二次審查會議結論:
1.有關本計畫公告實施後之既有原不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建築,修改為「應於公告實施後依本案開發許可原則3年內完成申請核定,核定後2年建築完成。」2.除以下各點外,原則同意本次會議發展局所提各項資料:
(1)公展計畫案有關水岸空間有關臨磺溪水岸之建築物須與水岸保持距離5公尺以上之退縮,建議重新考量配合適當洪水頻率年及地形或對建築採取不同洪水頻率年考量等方式進行規範。
(2)有關本案範圍所採建蔽率容積率,請發展局提供相關參考照片,提下次會議討論。
(3)有關人民陳情意見請發展局先檢視回應,下次會議時一併逐一處理。
(六)94年6月6日專案小組第三次審查會議,結論:
1.有關水岸空間退縮相關規定,同意發展局修正後階段性做法,惟請加註現況量測資料送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定前先送市府水利主管機關認定。
2.同意本計畫案建蔽率與容積率分別不得超過40%及80%。
3.有關有關各項營業樓地板面積總合規定修正「為溫泉相關室內使用面積總合不得低於總樓地板面積1/3」。
4.有關本計畫範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是否增加旅館使用,請發展局再研議,提請委員會議討論。
5.有關停車空間是否設限請發展局和交通局協商處理,再提委員會議報告。
6.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查結論詳如綜理表。
(七)96年4月3日市府以府授都綜字第09631090800號函送研析意見彙整表、計畫內容修正對照表提請本會審議。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暫予保留。後續作業將透過邀集所有委員儘速進行討論會,研討內容請都市發展局就過去本案長期進行的研究內容及政策形成與落實方式,呈現整體開發構想,其後再將研討結論據以分別修正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內容後再提會審議。
- 二、整體開發構想除都市計畫面的處理外,應包含未來的管制輔導計畫,囊括建設局主政溫泉管理、發展局主政開發許可制、環保局主政環境影響評估、交通局主政觀光、自來水處主政取供事業、水利處主政磺溪整治等項目。請依過去所關切各項議題依權責歸納為都市計畫變更、市政府主動辦理、業者積極配合互動三個部分進行整合報告,同時並補充都市計畫階段即應納入的潛在環境限制不適宜開發者、總水量分析、景觀規劃等內容,藉以使委員瞭解及形成共識。
討論事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