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711-0-案名:劃定「臺北市信義區祥和段三小段15地號等10筆土地為更新單元」都市更新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5711
案件id
UXlTVw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本案係市府96年5月23日以府都新字第09630169700號函送到會。
- 二、申請人:陸先岱。
- 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66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第6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第4款、第8條、第11條。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
- 四、計畫位置及面積:
(一)本案更新單元位於信義路五段150巷22弄北側街廓內。
(二)2609平方公尺。
- 五、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法定建蔽率不得超過45%、法定容積率不得超過225%。現況建蔽率48.71%、容積率97.05%。
- 六、更新單元內土地分屬私有(2560平方公尺)及國有(49平方公尺),建物均為私有。
- 七、本更新單元已經市府審查符合劃定基準。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除計畫書第3頁有關捷運系統說明之附圖序號應予修正外(應為附圖二,非附圖三),更新單元劃定範圍照案通過。
- 二、未來本更新單元西南側同小段18地號等9筆土地(現多為空地)如欲納入本案共同開發,擴大後更新單元範圍同意由市府審查後逕予核定,免再提本會審議。至於有關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之適用項目及計算方式,同意市府所提建議,新納入之9筆地號土地,未來不得適用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中有關△F3更新時程獎勵,以及△F5更新規模獎勵,且應與本次通過之更新單元分開計算容積獎勵額度,避免影響本更新單元既有權益。
討論事項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