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721-0-案名:修訂捷運系統南港線南港機廠交33、33-1、33-2交通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案
會議紀錄id
TPEO5721
案件id
61arRx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本件係市府以96年5月18日府都規字第09632055703號函送到會,並自96年5月21日起公開展覽30天(說明會日期:96年5月30日)。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3款。
- 三、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四、本計畫區位於忠孝東路7段與向陽路交叉口,捷運昆陽站東南側。計畫區面積:78812平方公尺。
- 五、變更理由及內容:
(一)捷運木柵線辛亥站聯合開發計畫經87年11月18日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都設委員會)專案會議建議:「因本案開發量體過大,產生交通衝擊,請市府檢討是否減少市府所分回獎勵樓地板面積」。
案經市府相關單位於88年3月6日研商後獲致共識,同意依都設委員會專案會議之建議辦理,有關該案市府所減少興建之獎勵樓地板面積(計1881.85平方公尺)則暫予保留,俟容積移轉相關法令通過後,再行辦理移轉。至於移入基地,經評估後以捷運板南線南港機廠較為適宜。
(二)惟「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於88年4月6日發布,前開捷運辛亥站聯開大樓配合都設委員會建議未予興建之樓地板面積,並不符合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中有關送出基地之規定。市府爰擬透過「都市計畫容積調配」方式,修訂南港機廠交33、33-1、33-2交通用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規定該等交通用地之容積率,除原計畫所規定之160%上限外,得再增加前開捷運辛亥站聯開大樓未予興建之樓地板面積(計1881.85平方公尺)(以等面積方式調配)。
- 七、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6件,詳如綜理表。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除計畫書第11頁表格「修訂計畫內容」一項,有關得再增加捷運系統木柵線辛亥站聯合開發之獎勵容積,其數字應修正為「1881.85」平方公尺,以及第12頁示意圖之案名、圖例等應依本計畫再作修正外,其餘依所送計畫書內容通過。
- 二、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決議情形如后附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捷運系統南港線南港機廠交33、33-1、33-2交通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闕德國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原容積160%,現因辛亥站開發問題,改為162.3%,對原地主可有補償?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都發局、都委會日後會議請通知原地主參與會議討論。
委員會決議1.本案有關聯合開發作業,市府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權利義務事宜,由市府本於權責依法辦理。
2.本會審議都市計畫案件,均通知該案陳情人到場旁聽,並得登記發言陳述意見。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捷運系統南港線南港機廠交33、33-1、33-2交通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案
陳情編號:
編號2
陳情人:
闕德川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原容積160%,增加之2.3%,對原被徵收地主有何補償與分配權益?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都委會請通知原地主參與會議。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委員會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捷運系統南港線南港機廠交33、33-1、33-2交通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案
陳情編號:
編號3
陳情人:
劉繼榮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聯合開發地主應有優先承購權承購。
2.鄰近土地應同時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地主應有優先承購權。
委員會決議1.本案有關聯合開發作業,市府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權利義務事宜,由市府本於權責依法辦理。
2.有關本案鄰近土地是否有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需要,由市府依地區整體發展需要另行檢討。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捷運系統南港線南港機廠交33、33-1、33-2交通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案
陳情編號:
編號4
陳情人:
闕德榮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政府前徵收是用交通用地之手段強制取得小百姓之土地,而地價又那麼低,每坪約只8萬元,您看合理嗎?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之前所簽訂之聯合開發是容積率160%,現在容積率又要增加,與當時之契約完全不同,本人建議增加之容積率2.3%,應將其中30%分給地主才合理。
委員會決議有關本案交通用地徵收及協議聯合開發作業,由市府本於權責依法辦理。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捷運系統南港線南港機廠交33、33-1、33-2交通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案
陳情編號:
編號5
陳情人:
闕山源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徵收目的不符土地使用,並非常不合理,因此需規定辦理補償。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1.聯合開發。
2.依規定辦理補償金額。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4委員會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捷運系統南港線南港機廠交33、33-1、33-2交通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案
陳情編號:
編號6
陳情人:
蘇柳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當初政府徵收土地為公共事業之需要,現變更為商業用途(聯合開發),未與原地主取得共識。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補償其地價差額。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4委員會決議。
討論事項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