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721-0-案名:「變更臺北市中山區德惠段一小段體育場用地為機關用地(供文化設施使用)主要計畫案」暨「擬(修)定臺北市中山區德惠段一小段機關用地(供文化設施使用)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5721
案件id
qCJFfJ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本件係市府以96年5月10日府都規字第09631966300號及府都規字第09631610500函送到會。
- 二、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 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條;第27條第1項第4款;第27條第1項第4款。
- 四、本計畫範圍位於中山北路三段以西、酒泉街以南及中山足球場以東地區。
- 五、本案位於藝文、歷史及山水三軸交會核心區域,地理位置優良,本計畫東側屬機關用地(供文化設施使用)部分,原計畫引進民間資源,興建文化藝文設施,希冀藉由活動之引入及景觀之重整,帶動本地區發展為臺北市國際級之觀光據點。考量原基地範圍面積及允建樓地板面不足,爰將「機關用地(供文化設施使用)」西側之部分「體育場用地」調整期使用分區、用途及使用強度等都市計畫分區供臺北城市博物館之使用。
- 六、本案無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
決議
- 決議:
- 一、主要計畫:照案通過。
- 二、細部計畫:除事業及財務計畫之經費需求修正為約二十六億元外,其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