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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案名:
案名擬定「北投士林科技園區主要計畫」之特定專用區內新光紡織廠舊址以北、文昌路以西、美崙街以南、以東所圍地區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士林區福佳里辦公室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依據「北投士林科技園區主要計畫」中,中正路以北、文昌路以西、美崙街以南、以東所圍地區,為特定專用區,由申請人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自行擬定細部計畫及開發計畫,為何此次所擬定之都市計畫書,僅就新光紡織廠舊址以北、文昌路以西、美崙街以南,以東所圍地區之部分作細部計畫,與主要計畫規範不同,應予以駁回此計畫案。
2.土地權屬狀況:依據第4頁所載土地權屬分屬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新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零星地主所有,惟在計畫書中(附件六),其全部土地清冊中,並無新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土地,其詳情為何?3.交通運輸現況及動線系統:目前新光醫院之車輛主要藉由南側12公尺之私有巷道進出,惟其在93年2月所規劃,上列私設巷道為供商業使用,未來該巷道廢止後,交通狀況及動線為何?本計畫並未提及。
4.公共設施:現有新光醫院北側規劃為公園用地,做為醫院與基地北側住宅區之緩衝空間,同時保留區內既成道路之通行功能,在公園四周請留設1.2~1.5公尺之行人步道,作為人行之用,並保障行人之安全。
5.本細部計畫陸、計畫內容一、計畫人口:新光醫院目前現有總病床數921床,總員工數2,045人,預估未來擴建開發完成後,總病床數增加為1,278床,總員工數為2,413人,總計畫活動人口共計約3,700人。上列所敘與事實相差甚遠,請問新光醫院一天門診看診人數有多少?陪同病患看診人數又有多少?住院病患照顧者又有多少?探病者又有多少?該計畫書皆省略未估計。保守估計一天進出新光醫院人數初估應會超過2萬人,其對交通之衝擊、停車位之需求、環境之影響,對居民生活層面之不便,均未提及。尤其以機車亂停、汽車違規停車、侵入社區停車,造成治安死角。
6.依據本細部計畫陸、計畫內容四、回饋計畫(一)依據「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工業區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之自願捐贈土地比例,依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該特定專用區設置管理辦法、審核要點或審議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其無相關規定可資依循者,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際情況審決,本計畫對環境衝擊太大,故並非如申請人所敘,本計畫案自工業區變更醫療服務專用區部分得免提供自願捐贈土地及回饋計畫。
7.依本細部計畫陸、計畫內容四、回饋計畫(二)醫療服務專用區內陽明段四小段187-4(部分)、187-6、188-6、188-8、188-9、190-1、190-2等7筆地號,依衛生署94年5月26日衛署醫字第0940018812號函核定之允建樓地板面積為34,700平方公尺,超過原計畫容積率200%(第2種工業區)允許興建樓地板面積部分,屬醫療設施之服務,由申請人以提供下列項目服務社會作為回饋,並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市府訂定使用契約,其回饋金額如何計算,請告知。
有關回饋計畫應增列如下回饋事項:
(1)里民看診掛號費優待(國泰醫院對於當地里有此項優惠)。
(2)里民住院病房優待。
(3)對本里年長者看病之優惠辦法。
(4)社區公園興建及維護(該公園權屬為新光醫院,政府無法編列預算維護)。
5.里民停車之優惠辦法。
6.回饋里民公共建設經費。
8.本計畫公園預定地部分,係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必須留設綠地做為開放空間使用,做為住宅區與醫院緩衝地帶。這就是都市計畫問題,並非回饋問題。正如新光醫院與新光紡織在93年2月所提「北投、士林科技園區特定專用區整體開發計畫書」所載,醫院與商業區有一綠帶區隔,做為自然屏障,有異曲同工之妙。故此公園預定地,無論新光醫院在此有無擴建計畫,或是在特定區面臨中正路及本計畫南側地區部分,有無開發計畫,均不得撤銷此公園預定地之編訂。而應該開闢為永久性之森林公園,並非如計畫書第11頁所載,由申請單位自行完成簡易綠化開放公眾使用,來欺騙里民。
9.正如本意見書第五點陳述,醫院擴建完成後,其每天進出人口數約有2萬人次,其對停車的需求為何?停車需求內部化之問題,均未提及;對交通衝擊問題,亦未考量,故應提出交通影響評估及停車需求評估。
10.計畫書附件五陳述:申請人擴建之醫療及商用設施,其規模均未達「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最小應辦面積標準(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4條第5款醫療建設之開發申請面積5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5公頃以上者),故應無辦理環評之必要。為依據「北投、士林科技園區特定專用區整體開發計畫書」其特定區範圍係在中正路以北、文昌路以西、美崙街以南、以東及基河路所圍地區,面積共約6.6425公頃,已超過5公頃,必須做環境影響評估。此計畫書是否有化整為零,偷渡環評之嫌。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本細部計畫之提出,漏洞百出,計畫不完整違法及違反主要計畫之處其多,建議予以退回,重新草擬計畫後,再予送審。
委員會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