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961-0-案名:「擬定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範圍)細部計畫案」內「公2公園用地」與「R16市民住宅」位置互換後,於公2公園用地劃設抽水站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TPEO5961
案件id
b2ffhf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本案前經98年2月25日第591次委員會議決議「…將部分公2公園用地變更為抽水站用地乙節,為避免抽水站設計造成案內入口意象景觀衝擊,仍維持公園用地,請市府水利工程處重新評估將抽水站設置於福國路延伸段跨越磺溪高架拱橋下、或結合高架拱橋下空間與公2公園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可能性,重新提出融合公園及周圍整體景觀之抽水站設計,屆時若評估結果仍超過公園用地多目標使用之容積上限,再提會討論。」
- 二、經市府水利處評估文林抽水站需用地3,935平方公尺,無法結合高架拱橋下空間與公2公園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劃所需抽水站,仍擬變更公園用地為抽水站用地,所提抽水站用地面積3,935平方公尺。
- 三、本案再提98年4月22日第593次委員會議決議:「為避免因抽水站設置縮小公園面積而影響周圍居住環境品質,請市府再徵詢專家學者提出案內抽水站用地需求評估報告後,提會討論,並需提出配置方案示意圖供委員審議參考。」
- 四、經市府水利工程處於98年5月15日邀請相關專家學者針對案內抽水站用地確切需求檢討進行研商,結論認為文林抽水站規劃之用地面積係以抽水機組裝置容量所需之標準空間大小及前池須能配合抽水機組運轉3-5分鐘所需之面積而訂定,仍維持前(第593)次會議所提抽水站需用地面積3,935平方公尺之規劃。
- 五、本案市府以98年6月19日府都規字第09833625700號函送到會。
- 六、申請及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變更內容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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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府水利處進行抽水站設計時,應加強與周圍環境的融合度。
討論事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