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081-報告事項-案由:變更更新單元範圍排除未開闢計畫道路通案處理原則
會議紀錄id
TPEO6081
案件id
1JMUIk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會98年11月27日第604次委員會審議「變更臺北市松山區寶清段二小段353地號等22筆土地都市更新單元為同小段353-2地號等13筆土地為都市更新單元」案,針對該案申請將區內未開闢計畫道路剔除於更新單元範圍一節,決議(略以):「在市府未能確保範圍變更後,計畫道路亦能配合地區更新一併開闢完成之情況下,本案暫予保留,請市府就變更更新單元範圍排除未開闢公共設施與否之利弊得失先進行研析,並建立通案處理原則後再議」。
- 二、市府辦理更新單元申請劃定案件,部分個案係將未開闢計畫道路一併劃入更新單元範圍,以配合地區更新一併完成公共設施開闢,亦同意實施者可針對「協助開闢」申請建築容積獎勵。惟內政部於98年6月30日以台內營字第0980100402號函示(略以):「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明定,協助開闢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得給予建築容積獎勵。更新單元『內』未開闢計畫道路,因非屬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不得適用容積獎勵」。
- 三、因內政部上開解釋函內容已影響市府執行認定,故市府於98年9月1日修訂相關作業須知,同意已公告之更新單元範圍得申請變更排除未開闢計畫道路,迄今已提出3變更劃定範圍申請案件。
- 四、針對更新單元範圍排除未開闢道路用地之妥適性,市府業於98年12月28日以北市都授新字第09831574000號函送通案處理原則到會,並說明內政部為鼓勵更新單元內公共設施開闢,刻修法將協助開闢更新單元「內」公共設施亦可適用前項獎勵,並於98年11月25日預告修正草案(附件7)。俟修法通過後,更新單元內未開闢計畫道路,即可申請△F4。
決議
- 決議:已公告之更新單元申請變更劃定範圍,擬排除未開闢道路用地案件,有關是否同意變更,除考量變更後之更新單元仍需符合劃定基準及環境評估標準外,並應掌握合理的更新單元,需整體考量周邊公共設施服務系統的完整性。有關市府已送本會審議之變更劃定更新單元範圍案件,請市府依據以上原則進行檢討並作必要修正後,再提委員會審議。
報告事項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