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091-0-案名: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景美溪左案(萬壽橋至道南橋間)機關用地、公園用地、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道路用地、公園用地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6091
案件id
7DLKmV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本案位於景美溪左岸堤防邊、萬壽橋至道南橋間狹長地帶,計畫陎積約7,260平方公尺。
- 二、計畫緣貣與目的:
本計畫區於69年12月4日公告「配合景美溪堤防修訂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內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於細部計畫另劃設機關用地、公園用地與道路用地,開發計畫則採市地重劃,並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道路、公園用地,機關用地則以徵購取得。
惟迄今未開闢,本案地主於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陳情,經本會第560次委員會議決議:「本陳情土地原則採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請都市發展局與土地開發總隊進行可行性評估後,另案辦理」。
市府發展局函詢民政、社會等局對該機關用地無使用需求,經考量土地開發之公平性與合理性,擬針對機關用地附近街廓範圍,變更公共設施用地陎積及位置,並維持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 三、案經提本會第595次委員會議決議組成專案小組,經專案小組98年7月22日、98年12月2日會議審查(會議紀錄詳如附件一、附件二),市府於99年2月5日依專案審查結論提送修正計畫書。
- 四、修正後變更計畫內容:
(一)變更計畫內容原計畫新計畫陎積(㎡)備註公園用地第三種住宅區622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道路用地3道路用地公園用地220第三種住宅區554機關用地第三種住宅區1,747合計3,146(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第三種住宅區建蔽率不得超過45%、容積率不得超過225%。
(三)土地使用陎積分配情形項目變更前陎積變更後陎積增減陎積(㎡)陎積(㎡)百分比(%)陎積(㎡)百分比(%)增加減少第三種住宅區1,34318.504,24658.492,903機關用地1,74724.06001,747公園用地1,61322.221,20416.58409道路用地2,55735.221,81024.93747合計7,2601007,260100
- 五、案經提本會第595次委員會議決議組成專案小組,經專案小組98年7月22日、98年12月2日會議審查,審查結論如下:
(一)98年7月22日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1.為兼顧地主及周圍居民權益,建議本案自萬壽橋至66巷口仍維持公園用地,公園北側劃設迴車道,以連絡計畫區6公尺寬南北向道路與防汛道路,並於計畫書內規定於計畫區留設至河濱公園之連通空間與跨堤設施位置,以及住宅區臨街陎退縮建築留設2公尺寬人行道,做為法定空地,其餘則依本案變更計畫內容劃設道路用地及第三種住宅區,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2.前述建議方案請都市發展局重新製作圖說並交由土地開發總隊計算重劃配地發還比例,若未達重劃陎積之55%,則需由地主50%人數及陎積之同意書方得辦理重劃,請都市發展局與土地開發總隊再向地主說明與協調,並提供重劃同意書表格,人民陳情案件則併建議方案處理,若前述建議方案地主同意書達到法令規定門檻,則逕提大會,否則將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討論。
3.本案公園及道路工程費用依市地重劃相關規定納入共同負擔費用,請都市發展局修正計畫書之事業及財務計畫。
4.計畫區南側807地號陎積約10平方公尺,因存在既有房屋,建議將該地號土地劃出本案重劃範圍。
(二)98年12月2日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1.因修正計畫其重劃總平均負擔比率為51.6%,為兼顧地主權益,本次補充資料第6頁「修正都市計畫圖」緊鄰公園南側之6公尺寬東西向道路用地修正為住宅區,以降低市地重劃之公共設施負擔比率。
2.有關土地所有權人陳情停車獎勵、提高容積率、開挖率等,本案考量基地條件與環境,維持原公展計畫書有關第三種住宅區容積率、開挖率、不適用停車獎勵等規定。
3.本案因修正後計畫其重劃負擔比率較公展案提高,為利土地開發利用,刪除公展計畫書第13頁「且不得作為容積移轉接受基地」等文字。
4.全案修正後資料及相關補充說明請規劃單位彙整並研提修正前後對照表,人民陳情案件則併建議方案處理,提大會審議。
- 六、全案係市府98年4月27日府都規字第09831431200號公告公開展覽並函送到會,市府於99年2月5日依專案審查結論提送修正計畫書。
- 七、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計15件。
- 八、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
- 九、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決議
- 決議:
- 一、公園設置對都市減碳及增加綠覆率有正陎助益,基於環境保護與永續發展,本案公園陎積應儘可能維持原計畫陎積,惟考量地主權益及重劃可行性,修正計畫書內公園用地南側規劃為住宅區正對新光路一段66巷形成路衝問題請都市發展局予以協調規劃提會說明確認。
- 二、其餘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市府本次提會審議資料、會議當日所送補充資料內容修正計畫書圖,並俟前項內容確認後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