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091-0-案名:變更臺北市中山區吉林段一小段829、846地號土地停車場用地為第二種商業區(特)及第三種住宅區暨擴大都市更新地區範圍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6091
案件id
DG9KnK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本變更計畫範圍位於中山區民生東路2段93巷以東、民生東路2段115巷以西、吉林路161巷以南、民生東路二段以北所圍街廓內西側部分地區,總陎積為218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為停車場用地,土地權屬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如下圖)
- 二、計畫區現況:該二筆土地形狀為狹長型,長各約40公尺,深度約3公尺,緊臨民生東路2段93巷,已於民國82年以停車場基金預算,完成開闢。惟該二停車場用地區目前供周邊民眾停車使用,現況並未劃設停車格進行收費管理。
吉林路民生東路二段
- 三、計畫緣貣:
(一)本變更計畫範圍緊臨市府89年06月26日公告劃定之「中山區吉林路、民生東路附近更新地區」旁,惟當時劃定案並未將該二筆停車場用地納入更新地區範圍。另查97年12月底,吉林段一小段846地號毗鄰之街廓已由民間實施者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在案,惟經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協商後,實施者表示同意納入846地號停車場用地,一併辦理更新。
(二)考量該二筆停車場用地區併入更新地區後對後續經營管理、土地使用效益及更新單元地區整體環境品質,將有利於更新單元整體開發,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都市更新條例第6、8條提出變更。計畫內容概述如下:
- 三、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一)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陎積(㎡)變更理由臺北市中山區吉林段一小段829地號土地。
停車場用地第二種商業區(特)116.001.納入毗鄰基地之更新地區,採完整街廓整體開發,促使土地有效利用,提升生活環境品質。
2.本案範圍原停車需求,為周邊住戶臨停使用;變更細部計畫納入更新地區後,更新單元內將可提供自給自足之停車需求,並透過增設獎勵車位,滿足周邊街廓之停車需求解決巷內臨停狀況,提升道路服務品質。
3.促使更新地區可以完整街廓開發及適當之規劃,提升防救災品質,並提供完整之人行道系統。
臺北市中山區吉林段一小段846地號土地。
停車場用地第三種住宅區102.00(二)擴大都市更新地區範圍:
中山區吉林段一小段829、846地號土地併入市府89年06月26日公告劃定之「中山區吉林路、民生東路附近更新地區」,成為一完整街廓之更新地區範圍。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1.第二種商業區(特)(原屬第三種住宅區):應依84年9月27日府都二字第84064377號公告「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及94年8月29日府都規字第09420279000號公告「變更『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有關商業區變更回饋相關規定案」都市計畫書規定辦理回饋後,始得作第二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三種住宅區)。使用強度比照原毗鄰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之建蔽率與容積率。
2.第三種住宅區: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種住宅區相關規定辦理。
(四)事業暨財務計畫:
1.本案計畫範圍原為住宅區,於民國62年8月20日變更為停車場用地,民國79年由本市停車場基金完成徵收,民國82年完成開闢。現為提升該區整體土地使用效率,將該範圍回復為原使用分區並納入毗鄰之更新地區應不影響該地區整體風貌;且因分區變更之增值收益,亦應依法繳回停車場基金作為公共使用,無涉分區變更回饋金相關事宜。
2.本案事業及財務計畫由本案都市更新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經市府核定後辦理之。
(五)其他:本案範圍未來參與都市更新計畫之土地權屬處理,得依「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 四、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都市更新條例第6、8條。
- 五、辦理機關:臺北市政府。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七、本案審議歷程:
(一)市府(都市發展局)於98年11月02日以府都規字第09836517800號公告,98年11月03日貣公開展覽30天。
(二)本案經提98年12月29日本會第606次大會審議決議:「本變更案停車場用地現況使用之經濟效益與規模偏低確有調整之必要,且變更內容依法亦不影響原公共設施徵收計畫與目的,惟該2筆停車場用地當時係以徵收方式取得,現又將其變更為第二種商業區(特)及第三種住宅區,確有產生社會觀感不佳之疑慮,請市府查明原徵收地主是否亦為本變更案內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所有權人,及其變更產生之效益評估等內容後,再行提會續審。」。
(三)案經市府都市發展局99年3月15日檢送續審補充資料到會,辦理提會審議。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除以下幾點應再作修正外,其餘依市府本次提會續審補充資料及會議當日所送簡報資料內容修正通過。
(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變更使用分區一節,經都市更新處查明已無影響原公共設施徵收計畫與目的,亦無涉及分區變更回饋金之情形,且後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係依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機制參與分配房地,故有關原公展計畫書第5頁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第6頁伍、事業及財務計畫內所述與回饋相關規定與原始徵收程序說明等文字內容,併請刪除。
(二)至於續審補充資料內增列變更後效益評估之文字內容,請於計畫書之附件載明。